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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4-9-29 14:57:36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化学工业包括有机化工和无机化工两大类,化工厂产品多种多样,成分复杂,由化工厂生产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污水,如生产乙烯、聚乙烯、橡胶、聚酯、甲醇、乙二醇、油品罐区、空分空压站等装置的含油污水,统称为化工厂污水。化工厂污水经过生化处理后,一般可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现由于水资源的短缺,需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再经过进一步深度处理后,达到工业补水的要求并回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化工厂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工厂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特制定针对江苏省的化工厂污水排放标准。

化工厂污水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化工厂污水排放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化工厂污水排放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化工厂污水排放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19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59—1989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7—1989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204—1993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871—200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 58—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R分光光度法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苏政复[2003]29号  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工业  chemical industry

指以石化基础原材料为加工对象的延伸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生物化工及精细化工等行业。

3.2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industri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

指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4  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19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苏政复[2003]29号文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表1要求。

表1    化工厂污水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mg/L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mg/L

4

六价铬

0.5 mg/L

5

总砷

0.5 mg/L

6

总铅

1.0 mg/L

7

总镍

1.0 mg/L

8

总铍

0.005 mg/L

9

总铬

1.5 mg/L

10

苯并(a)芘

0.00003 mg/L

11

总银

0.5 mg/L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本标准表2要求。

表2  化工厂污水第二类污染物(指标)最高允许排放值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无量纲)

6~9

2

色度

一切排污单位 (稀释倍数)

50

80

3

悬浮物
(SS)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60

kg/t

0.6

中小型

mg/L

80

kg/t

4.0

磷铵和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工业mg/L

30

50

其他排污单位,mg/L

70

15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70

150

其他排污单位,mg/L

70

1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 5 )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mg/L

20

30

化 学 肥 料,mg/L

20

30

无机化工原料,mg/L

20

30

有机化工原料,mg/L

20

30

农 药,mg/L

20

30

高分子聚合物,mg/L

20

30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20

3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20

30

5

化学需氧量

(COD)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mg/L

60

120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100

kg/t

1.0

中小型

mg/L

120

kg/t

6.0

其它排污单位,mg/L

80

120

无机化工原料,mg/L

80

120

有机化工原料,mg/L

80

120

农 药,mg/L

100

120

高分子聚合物,mg/L

80

120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80

12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80

100

表2(续)

6

石油类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5

kg/t

0.05

中小型

mg/L

5

kg/t

0.25

其他排污单位

mg/L

5

10

其他排污单位mg/L

5

10

7

挥发酚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0.1

kg/t

0.001

中小型

mg/L

0.1

kg/t

0.005

其他排污单位,mg/L

0.5

其他排污单位,mg/L

0.5

8

总氰化物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0.2

kg/t

0.002

中小型

mg/L

1.0

kg/t

0.05

其他排污单位,mg/L

0.5

其他排污单位,mg/L

0.5

9

硫化物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0.50

kg/t

0.005

中小型

mg/L

0.50

kg/t

0.025

其他排污单位,mg/L

1.0

其他排污单位mg/L

1.0

10

氨氮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mg/L

15

30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40

kg/t

0.4

中小型

mg/L

60

kg/t

3.0

其它排污单位,mg/L

15

25

表2(续)

10

氨氮

无机化工原料,mg/L

15

25

有机化工原料,mg/L

15

25

农 药,mg/L

15

25

高分子聚合物,mg/L

15

25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15

25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15

25

11

氟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mg/L

10

10

12

磷酸盐(以P计)(总磷)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L

0.5

1.0

化学肥料

磷铵和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工业,mg/L

20

30

其它排污单位,mg/L

0.5

1.0

无机化工原料,mg/L

0.5

1.0

有机化工原料,mg/L

0.5

1.0

农 药,mg/L

0.5

1.0

高分子聚合物,mg/L

0.5

1.0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0.5

1.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0.5

1.0

注: kg/t为每生产1吨氨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

4.2.2  化学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规定。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3.3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4.2.1.1及4.2.1.2第一、二类污染物排放口规定设置,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

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

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按日均值计算。

5.2.2  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3,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3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表3  分析方法

序号

项 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总汞

原子荧光法 a

2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6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

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85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8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

9

苯并(α)芘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1895

10

总铍

活性碳吸附—铬天菁S光度法

HJ/T58

11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07

12

总α放射线

物理法 b

13

总β放射线

物理法 b

1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6920

15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11903

16

悬浮物

重量法

GB/T11901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7488

18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钾法

GB/T11914

19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

20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比林分光光法

GB/T7490

21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T7486

22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

23

氨氮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78

24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1

25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a《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

b《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化工厂污水排放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6.3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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