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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4-11-24 15:06:3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前言

福建省污水排放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3839-1983《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制。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奇、徐波、郑宝琛、蔡如钰、黄镜钊、张孝棋、白亮、赵扬、何玉燕、陈伟立。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排污行为。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新改扩建的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54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10335.4-2004涂布纸和纸板涂布白板纸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4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3023-2008瓦楞芯(原)纸
GB/T13024-2003箱纸板
GB/T15959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HJ77.1水质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83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QB/T1457-2006纸管原纸
QB/T2250-2005单面白纸板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制浆造纸企业
指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及(或)以纸浆为原料生产纸张、纸板等产品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浆造纸企业。
3.3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制浆造纸建设项目。
3.4制浆企业
指单纯进行制浆生产的企业,以及纸浆产量大于纸张产量,且销售纸浆量占总制浆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
3.5造纸企业
指单纯进行造纸生产的企业,以及自产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20%及以下的制浆造纸企业。
3.6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指除制浆企业和造纸企业以外、同时进行制浆和造纸生产的制浆造纸企业。
3.7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
指自产废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
3.8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纸浆、纸张(板)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0特种纸
指金融、建材、电气电力、微电子、国防、通讯、食品、医疗等所需要的功能性用纸和提花纸板、钢纸纸板、纺筒纸板、制鞋纸板、滤芯纸板、绝缘纸板、高温绝热纸板等纸和纸板。
3.11低档包装纸
指列入瓦楞芯(原)纸(GB/T13023-2008)、箱纸板(GB/T13024-2003)、单面白纸板(QB/T
2250-2005)、涂布白纸板(GB/T10335.4-2004)、纱管原纸(QB/T1457-2006)的C级(或称合格品)及以下的纸和纸板。
3.12迷信纸
礼佛、拜神、祈福、祭祀等宗教民俗方面使用的传统文化用纸。
3.13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
3.14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5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及排水量应符合表1、表2规定。
间接排放时,废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前其浓度及排水量应符合表1、表2规定,排入其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间接排放要求执行GB3544及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4.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水量执行GB3544规定。
4.3自2014年1月1日起,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及排水量应符合表1、表2规定。
间接排放时,废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前其浓度及排水量应符合表1、表2规定,排入其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间接排放要求执行GB3544及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表1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

4.4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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