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 行业标准 >> 正文

贵州省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4-11-24 16:16:36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对DB52/12-1999进行修订。本标准与DB52/12-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1999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1999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
—增加了部分术语的定义(1999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
—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调整了标准分级,取消了污染源时间段分级标准(1999年版的第4.1.1和4.1.2;本版的4.1.1、4.1.2和4.1.4);
—取消了大气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1999年版的第4.2.1;本版的4.2.1);
—增加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见本版的4.2.3);
—取消了固体废物的处置(1999年版的4.3);
—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999年版的4.1.2和4.2.2;本版的4.1.3和4.2.3);
—更新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1999年版的5.1和5.2;本版的5.1和5.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52/12-1999废止。

本标准于2013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13]263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的,从严执行。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永霞、黄代宽、刘晓静、孙幼萍、周思、余志、张琳。

本标准于1987年7月1日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DB52/12-1991,1999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水污染物和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与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160.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锑及其化合物
GBZ/T160.1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锰及其化合物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1896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T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4671水质钡的测定电位滴定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2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84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343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HJ/T345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40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1黄磷生产废气气态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546环境空气五氧化二磷的测定抗坏血酸还原—钼蓝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02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3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污水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污水排放量pollutedwateremission
在完成生产过程经废水末端处理设施处理之后,排向地表水体或者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
3.3现有企业existingenterpris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及设施。
3.4新建企业newenterprises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企业。
3.5一切排污单位allpollutantemissionsunits
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6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为基准。
3.7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8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emissionconcentrationofairpollutant
标准状态下,排气筒中每m
3干排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位mg/m3。
3.9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10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airpollutantemissionconcentration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3.11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kg/h。
3.12单位周界unitborder
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13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onitoringconcentrationthresholdoffugitiveemission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污水排放区控制要求
4.1.1.1禁止排放区
GB3838中的Ⅰ、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及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
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应在确保浓度达标的前提下,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域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1.1.2允许排放区
GB3838中的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及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除外)、Ⅳ类、Ⅴ类水域;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污口,但必须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4.1.1.3污水排放区的划定
省辖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Ⅰ~Ⅴ类),提出本辖区内的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划分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划定类别的,禁止直接排入污水。
4.1.2标准分级
4.1.2.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分级。
4.1.2.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排水去向分为一级和二级,其中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4.1.3控制要求
4.1.3.1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取样和排污单位排口同时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1.3.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1第一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1.4标准值实施时段
4.1.4.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之日期为准)以及现有(含在建)排放第一类污染物污水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标准。
4.1.4.2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放第二类污染物污水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1.4.3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排放第二类污染物污水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标准。
4.1.4.4至标准颁布之日仍在建(包括改、扩建)的排放第二类污染物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日期起一年后执行本标准。
4.1.5其他规定
4.1.5.1本标准未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
4.1.5.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具体贵州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请点击下载附件:贵州省污水排放标准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