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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6-7 9:55:2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做好全州“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吉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5.9%;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比2010年分别减少15%(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9.81%)和18%(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9.14%);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2.87%和0.2%。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全州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州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各行业。各县(市)要将州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并落实好相应措施。

  (二)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做好全州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年度公报工作。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把县(市)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县(市)级政府每年要向州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州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州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州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县(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

  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分年度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各部门。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实行“区域限批”;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各级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严格执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结合“气化吉林”工程,加快发展天然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

  (五)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5%和8%左右。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和2%,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继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显著提高。

  (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治理。2015年底基本实现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5%。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程。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加快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进度;加快燃煤电厂、水泥等重点行业烟气脱硝设施建设进度。 

  (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筑废弃物再利用、“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1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1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1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创新资金融资渠道,多方面、多渠道筹措资金,重点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和引导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应用。创新企业融资渠道,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创新信贷产品,为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提供信贷支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垃圾等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等公益性工程建设。对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条件的重点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把省制定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合理使用能源。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县(市)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县(市)及时预警调控,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应对。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坚决杜绝能源浪费。

  (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全力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能源审计,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和计量管理体系;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每年对纳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州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县(市)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三)全面推进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工业技术改造和污水治理力度,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原则上取消烟气旁路。开展烟气脱硫脱硝工程评估,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烟气脱硫改造,支持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日产熟料2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日产熟料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四)有效推动建筑节能。

  全面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入手,引导绿色、低碳建筑消费,不断加大农村地区实施力度。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大力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暖房子”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开展电采暖试点,重点在风能发电开发利用地区,推行电采暖方式供热;结合电采暖新技术的研发应用,综合对比电采暖与传统采暖方式的能效,确定推广的区域和建筑。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应用比例达到85%以上。继续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能源统计、能效公示与能耗动态监测平台,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力争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提高建筑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率。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五)扎实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统计、监测、考核和评价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网络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ETC不停车收费系统。加大投入,开展机场、车站节能改造工程。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到2015年,基本实现供应国IV标准车用燃油。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六)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和设备。推进规模化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发展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县级以上政府要明确划定养殖区域,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予以限期搬迁或关闭。新建和改(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同步建设污染治理设施,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处理污染物。到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及废水贮存设施及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养殖专业户适度集中,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有序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七)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绿色、低碳、环保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商业公共基础设施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全社会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提高高效节能产品使用率,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八)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全州各级机关供热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树立公共机构节能典型。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逐步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占新购公务用车所占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机构照度测试和节能灯推广,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一)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

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有关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较好的企业争取国家资金补助。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品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

  (四)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

  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农业机械等再制造示范企业,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在敦化市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试点工作,利用3年时间初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州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严格执行《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建立水资源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开展大中型灌区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技术改造,改造朝阳川灌区、海兰河灌区、珲春灌区、沙河灌区、百草沟灌区等16处大中型灌区,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提高灌溉水利用率,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电力、石油化工、钢铁、造纸和食品加工等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加强城乡生活节水,对于城镇供水老旧管网进行改造,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创建节水型城镇。推进再生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一)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在全州各级相关科技计划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

  (二)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

  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水泥行业烟气脱硝、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积极争取州内重大节能技术纳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一)严格执行价格和环保收费政策。

  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落实价格和环保收费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同时可在国家、省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

  (二)完善财税激励政策。

  落实国家和省支持节能减排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政府对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力度,设立生态州建设、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争取中央预算内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和生态省建设、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支持,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能力建设。加大节能惠民产品推广工作力度,积极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各县(市)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三)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实行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一)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市)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评审经费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二)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省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的企业,全部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和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以及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未按照无害化标准运行的县(市),暂缓审批项目环评,暂缓下达国家、省配套建设资金,并取消所在县级政府县域发展考评等表彰奖励的评奖资格。

  (三)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通则执行情况、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全州各级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减排设施和计量装置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一)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评估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二)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三)探索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严格执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一)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

  严格执行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以及建筑节能和设计规范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和完善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完善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

  (二)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全州用能和排污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推进减排监控体系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一)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州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我州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三)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

  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争作节能减排的表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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