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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11-1 9:59:16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1〕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综合性实施方案。

  一、“十二五”期间我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依然艰巨

  (一)“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成效显著

  “十一五”期间,我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部署,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行规划部署,制订出台了《南宁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措施,对节能减排、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提出要求,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经济保持两位数增长的同时,南宁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从2005年的0.9136吨标准煤降到2010年的0.8016吨标准煤,五年累计下降12.25%,化学需氧量减排量6.63万吨,排放量控制在12.4万吨;二氧化硫减排量1.63万吨,排放量控制在8.21万吨以内,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十二五”节能减排面临严峻形势

  “十二五”期间国家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根据自治区下达我市节能减排主要目标来看,我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在全区最低的基础上还要更大幅度地下降,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新增了氨氮、氮氧化物两项,节能减排任务更加繁重。特别是我市存在工业节能减排潜力不足,产业结构仍是以水泥、淀粉、造纸、制糖等高耗能产业为主,使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二、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有关实施方案的精神,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抓手,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强化责任考核,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综合协调、严格执法监督,搞好宣传教育,确保全面完成全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

  根据自治区分解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6814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0.8016吨标准煤下降15%。化学需氧量排放比2010年下降9.9%,氨氮排放量比2010年下降12.2%,二氧化硫排放相对2010年的增长率控制在6.3%以内,氮氧化物排放相对2010年的增长率控制在6.9%以内。

  三、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区)、开发区、各行业。各县(区)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各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二)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尾气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将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上新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开发区。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全面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提高行业和企业准入门槛,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以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工业,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糖业、造纸、化工等行业发展水平,推进行业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全面推行工业园区和行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加大对涉重金属和高排放行业全面开展循环经济推进行动的力度,推动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产业。

  (四)调整能源结构

  推进能源多元清洁发展,加快发展天然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五)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加快发展商贸、旅游、文化、培训、医疗、养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突出发展金融、物流、会展、咨询、研发、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编制《南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重点发展清洁能源示范、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示范。

  五、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

  (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34万吨,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21385吨、2887吨,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6767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097吨。

  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2726吨、390吨;全市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严禁养殖废弃物排入水体;推广生物发酵床技术,改进农业禽畜养殖方式。

  通过实施淘汰“黄标车”等措施,形成氮氧化物减排能力13825.31吨。

  (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集聚区,大力推进南宁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静脉产业园项目建设。

  (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市政府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安排。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

  (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加强对列入自治区级“万家企业”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推广煤炭清洁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造纸、酒精、淀粉、制糖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重金属污染防治。

  (四)推动建筑节能

  制定并组织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做好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进一步加强楼宇照明管理,严格控制照明耗能,防止超标、高亮度照明,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五)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船,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监管,建立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机制,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淘汰高能耗、低效率的老旧车船,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引导营运车船向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低碳化方向发展。推广公路甩挂运输,严格执行实载率低于70%的客运线路不得新增运力的政策。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进一步促进混合动力、天然气、纯电动等节能与新能源车辆的推广应用。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六)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七)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八)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一)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

  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

  (四)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

  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加快研究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以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监管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探索研究处理我市生活垃圾和污泥的适用方法。

  (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和公共机构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

  (七)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物综合利用

  积极采取措施引导专业户向规模化转移,鼓励对养殖专业户进行综合治理,统一收集、统一处理畜禽养殖污染物。

  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一)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二)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

  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根据国家发布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九、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脱硫电价,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二)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申报,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十、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一)健全节能环保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市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节能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

  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污染物排放、建筑节能、环保产品及装备、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低速汽车排放等标准。

  (三)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四)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根据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超标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及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

  (五)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一)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推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实施“领跑者”标准制度,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二)加强用电管理

  积极推进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余热余压、填埋气、垃圾等发电上网。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

  (三)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

  研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试行排污权交易市场。

  (五)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按照有关规定推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二、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三、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一)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教体系。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关、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三)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

  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

  十四、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

  南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要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市工信委负责工业节能方面的工作;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承担污染物减排方面的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承担相关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南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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