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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11-9 11:28:58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二五”总量减排约束性目标,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眉山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眉府发〔2012〕20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8.6039万吨、0.6266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9.1046万吨、0.6760万吨减少5.50%(其中工业+生活减少1.20%)、7.30%(其中工业+生活减少4.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850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2.8586万吨减少0.30%,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2.6842万吨以内。

二、任务分解

根据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规定和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各区县、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参数,测算各区县、各行业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和减排潜力。按照“增量自行消化、谁污染谁治理、不低于省下达市目标”的原则,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下达至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见附件1、2、3)。

三、减排措施

(一)强化重点行业减排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减排。一是到2015年,各区、县城市及建制镇基本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5.22万吨/日。二是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和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66%,其中眉山中心城区达到75%,各区、县县城达到70%,重点乡镇达到60%。三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60%。四是提高已建成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水平和稳定运行效率,提标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其氮、磷去除效果,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管委会、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减排。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和餐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加大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治理力度,眉山市、仁寿县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稳定,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垃圾处理场建成投运,实现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管委会、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减排。一是严把环境准入关。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发展适度规模畜禽养殖,积极推进畜禽养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到2015年,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0%以上。二是转变畜禽养殖方式。坚持种养殖结合、综合利用优先,积极推广生态养殖。三是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治理率达到80%、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70%以上。(牵头单位:市畜牧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4.造纸行业减排。一是制定造纸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按期淘汰审批新建项目核准要求关停的产能,加大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和因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转型而实施异地搬迁的企业、项目的关停工作力度。二是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实施造纸行业的达新标治理,积极推进废水深化处理,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三是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管委会、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5.机动车尾气减排。一是提高机动车准入门槛,实行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严格按照阶段性排放标准进行新车注册登记,合理控制机动车增长速度。二是深化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和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开展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对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核发牌证、通过年审。三是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和替代燃料,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四是加速淘汰老旧汽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确保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在2010年基础上净削减2%。(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6.水泥行业减排。一是制定水泥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按期淘汰审批新建项目核准要求关停的产能,关停水泥立窑生产线。二是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尾气脱硝改造。三是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管委会、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7.工业锅炉(炉窑)减排。一是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二是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三是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管委会、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8.其它行业污染减排。一是按期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二是加大印染、化工、钢铁、有色冶炼、食品饮料等行业工艺技术改造,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三是发布市级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提高重点行业污染深度处理,努力实现污染物少排或零排放。四是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排污总量跟踪监测和预警制度。五是强化监管,严肃查处超标排污企业以及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且限期内整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六是列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管委会、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提升眉山造纸、水泥、芒硝、化工、食品等特色优势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逐步提高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管委会、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三)改善能源消费结构。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城市生活清洁能源使用推广工程,继续深化“煤改气”工作,积极推进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区、县及时预警调控,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管委会、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四)完善减排“三大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减排统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环保部“十二五”环境统计制度,实现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统一采集、统一核定、统一公布,建立重点行业产品产量联审制度,及时掌握新老污染增减动态变化情况,搞好统计分析,加强预测预警,形成科学的环境统计体系。二是完善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提高污染源现场采样监测专用仪器设备的装备水平,提升监督性监测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能力;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推进环境监察、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三是完善减排考核体系建设。健全减排目标责任制,强化政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严格数据公布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管委会、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

(五)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行业准入制度,控制造纸、印染、煤电、钢铁、水泥等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项目审批必须实行“总量控制、等量替换”,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治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畜牧局、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管委会、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六)加强总量减排相关数据统计监测工作。

做好规模以上制浆造纸、印染纺织、钢铁、水泥、火电、冶金等重点行业企业产品产量的统计监测工作,强化对影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监测数据的预警调控管理。加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畜牧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管委会、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七)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按照区域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自行消化原则,探索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制度,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排污权交易管理费标准,实行新改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总量指标通过交易方式有偿获得。通过推行排污权交易试点,把政府强制减排行为转化为企业自主减排行动,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畜牧局、市统计局、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管委会、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八)建立减排资金投入机制。

加大环境监管投入,健全减排能力体系建设。制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工程项目奖励办法,建立落后产能淘汰机制、重污染企业关闭奖励办法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资金奖补办法等。(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管委会、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五、工作机制

(一)强化协调。

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强化区县、部门联动。加强总量减排形势分析,做好跟踪监测和预警调控。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将总量减排纳入全市经济形势分析的重要内容。健全总量减排工作报告制度,加强总量减排重大项目的统筹管理,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力、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协调机制。

(二)强化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所辖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负总责,要加强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和建立协调机制,落实减排措施,提供资金保障,强化减排“三大体系”建设。要将总量减排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细化市上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责任,督促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确保所辖地区“十二五”总量减排工作的有效开展。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局等部门对本行业总量减排工作负总责,市统计局对总量减排核算的相关数据指标负总责。制定并落实“十二五”生活源、工业源、畜禽养殖及机动车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建立约谈制度,实施减排预警调控。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目标办和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加强督查和监管。

(三)强化考核。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总量减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目标管,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和工作不落实的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眉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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