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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11-12 9:35:31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512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0.569吨标准煤下降10%,比2005年的0.65吨标准煤下降21.23%;“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166万吨标准煤(等价值,年均GDP增长率按15%测算),年均节能率为2.09%。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4.69万吨,比2010年的4.97万吨下降5.7%,其中工业和生活下降5.1%,农业下降7.2%;全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0.83万吨,比2010年的0.9万吨下降7.1%,其中工业和生活下降6.5%,农业下降9%;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67万吨,比2010年的2.15万吨下降22.6%;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3.54万吨,比2010年的4.17万吨下降15.3%。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任务。综合考虑各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水平、能耗和排污强度、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到各区、各行业,各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0%;将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将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企业。

    (二)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落实能源统计公报制度。完善减排统计办法,加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提高监督性监测能力和水平,扩大减排在线自动监测范围,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重点节能减排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工作。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抑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以及省政府、市政府提出的落后产能淘汰有关要求,分年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目标,将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严格控制新上投资项目,对该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暂停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大力发展高科技、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项目,培育发展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科学仪器仪表、新材料、集成电路设计、电力电容等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对重点排污行业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

    (四)调整能源结构。实行能源多元化、清洁化发展,大力改善和调整能源结构,有效保障能源供给安全。降低煤炭、石油比重,提高天然气和电力等优质能源的比重,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推进同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垃圾焚烧等规模化生物质发电项目。

    (五)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大力发展航运物流、旅游会展、金融与商务、软件与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推动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和现代服务业新业态的形成,到2015年服务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6个百分点(与2005年相比)。大力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技术产业,积极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海洋高新以及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12%以上。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加快实施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推动工业锅炉和窑炉实施锅炉房系统、燃烧系统及窑炉高效燃烧、窑体全保温等节能减排改造,鼓励采用LNG等洁净燃料。加快推进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程,推进高效节能电机替代落后低效电机,采用先进电机调速技术、先进电力电子技术传动方式、电机软启动、无功就地补偿、计算机自动控制改造电机系统,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个百分点。加快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采用能量梯级利用、高效能量管理系统等技术对能量系统进行优化。积极推进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在工业集中区实现集中供热。大力推进余热余压利用工程,推进建筑陶瓷、玻璃炉窑余热回收利用、化工企业余热回收利用以及轻纺企业余热发电、冷凝水回收利用。积极推进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推进水煤浆代油、天然气代油工程。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程,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热、光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发展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因地制宜推进以公共建筑为重点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效降低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组织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支持推广使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实施“十城万盏”LED路灯示范工程建设,在建筑、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隧道、广场等实施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推进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积极引导本市企业参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用国家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节能家电、节能汽车、高效工业设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大幅度提高高效节能产品市场额度。建设节能示范项目,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组织节能重点示范工程;“十二五”期间,积极培育和建设100项节能示范工程,对列入重点示范工程的项目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并通过技术交流会、现场推广会、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向全市推广。新、改建项目要以示范项目为标杆,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和措施。

    (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加快再生水回用工作,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新建澳头污水厂,扩建集美污水厂。进一步推进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到2015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其中思明区、湖里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集美区、海沧区建成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两个辖区污水处理率要分别达到95%以上;同安区建成城区污水力争全收集全处理,辖区污水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翔安区建成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辖区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5%以上。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到2015年所有建制镇生活污水都要实现集中处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施排放废水的重点工业行业废水深度治理,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推进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全过程综合治理。实施燃煤电厂、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脱硫脱硝。推进机动车尾气治理,严格淘汰老旧机动车。

    (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推进节水工程,到2015年资源消耗指标为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量低于14立方米。推进节材工程。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到2015年资源综合利用指标为重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超过90%,资源综合利用率超过7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超过85%。建设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

    五、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一)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政策,制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和重点企业,建立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监管机构,加强考核评价。建立能源计量监测平台,跟踪监测分析各区、高耗能行业和重点企业动态的能源消费和能耗指标数据。建立各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监测预警制度,按照节能指标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差距情况,实行预警调控,定期通报。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管理,制定全市重点企业节能行动方案,落实“十二五”节能指标,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工作,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加强节能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推进能源管理师试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节能指标“三色监管”制度,根据企业节能指标完成差、中、好情况分别确定红、黄、绿单位,定期公布—并对红色单位督促整改。市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的排头兵。

    (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石化、建材、造纸、纺织印染、皮革、制药、食品等行业节能减排,进一步实行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和水回用,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推广热电联产、锅炉智能控制、中央空调模糊控制、风机水泵变频、余热回收、冰蓄冷、高效照明、供配电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参照国家和省政府的做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改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和奖励。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广冰蓄能、水蓄能技术,实现大工业用电户在线监测,优化用电负荷,提高终端用电效率。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实行电力、造纸、印染、皮革、合成革、建材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燃煤火电企业要加强脱硫脱硝设施管理,提高投运率和脱硫脱硝效率,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现役、新建热电机组要实现低氮燃烧或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实现氮氧化物达标排放。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玻璃炉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开展非电燃煤锅炉脱硫脱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企业采用集中供热、新技术改造设施或使用清洁能源,实现脱硫脱硝,规模大于20蒸吨的燃煤(重油)锅炉(炉窑)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者建设脱硝装置;集中供热范围内企业燃煤锅炉要限期拆除。实施造纸、印染、皮革(含毛皮)、化工、制药、农副食品、食品、饮料、有色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提高工业企业水回用率,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有条件在企业内实现深度处理的,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采用处理新技术,完善水回用设施;没有条件的,要加大接管力度,排放浓度较大的、符合接管标准的污水经论证排入市政管网。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四)强化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严格执行节能50%的建筑节能标准,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开展以节电为主的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风机水泵采用变频调速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建设一批节能型建筑示范项目。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支持节能新型建材产业化,全面淘汰粘土类墙体材料。继续推广散装水泥。继续实施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制度,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产品。

    (五)推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优化物流组织模式,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突出公交公益性定位,优化公交和出租车运输组织和管理。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车、中短途客运推广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车辆,鼓励传统燃油出租车改造使用天然气,统筹规划天然气加气站布点,着力推进机动车使用天然气。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在港口推进装卸设备“油改电”、码头岸电改造。加快实施“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工程,努力营造良好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示范运行环境。配合电动汽车推广计划,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规划管理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中,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同步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配套服务系统的规划和建设。

    (六)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优势,发展户用沼气,推广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鼓励在农村地区建设沼气池、普及节能灯和太阳能路灯、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逐步实现节能化和生态化。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采取分散或相对集中、生物或土地等多种处理方式,污水有条件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村庄,应配套污水泵站和污水管网,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没有条件的,根据村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适合农村不同类型的污水处理方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或实现生态种养,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推动种植业污染减排,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七)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积极推行《绿色旅游饭店》标准,加大绿色旅游饭店评定力度。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八)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实现“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及项目任务,以2010年能耗为基数,到2015年实现约束性指标:人均能耗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高效光源使用率100%,示范单位建设10个单位。预期性指标:LED光源使用率1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2%,节能型灶具使用率95%,节水型器具使用率82%,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使用率50%,垃圾分类处理率92%,废旧灯管和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率85%,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9万平方米,改造绿色数据中心5个,太阳能热水项目9个,地源(空气)热泵/太阳能光电利用2个,节能插座50000个。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一)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机制,在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废物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突破,不断提高资源与产品的循环利用和废物资源化水平,逐步建立具有本市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城市生活节水,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宾馆、旅馆、饭店、度假村和住宅小区、工业区等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再生水利用设施。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开发和应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冷却节水、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等技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实现废水“零排放”,在电镀、印染、化工等高污染企业推行主要污染物“零排放”和资源回收利用技术。推进海水利用产业化,加强海水利用技术科技攻关,建立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化学资源利用示范工程,逐步实现海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以粉煤灰、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积极利用粉煤灰和废石粉等工业废渣生产烧结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利废墙材产品、轻质墙板等墙体材料,减少建材产业对土地的依赖和破坏。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提倡资源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资源产品完成使用功能后重新作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

    (四)推进节材工程。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如化工、建材、轻工、机械等重点行业,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和使用再生材料,减少损失浪费,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在资源消耗型产业项目的审批、核准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其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审查,指导企业按照规范设计项目尽可能优化并采取资源消耗水平较低的工艺技术;加强对高耗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材料消耗状况的监控;加强材料消耗核算,更多地利用边角余料、再生材料,提高材料利用率。改进产品包装,节约包装材料,引导包装行业转变观念,大力压缩无实用性材料消耗,减少因过度包装而导致的资源浪费;改进大宗原材料产品包装方式,在化工、建材等原材料工业中推广运用大吨位包装袋,在轻工行业积极推行轻质包装材料;引导消费者转变观念,倡导简洁实用型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

    (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到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六)推行清洁生产。加快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引导企业广泛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督促有关企业和行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工作,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中心,开展清洁生产的审核、咨询、信息、技术等服务工作,做好清洁生产的示范和推广工作。加强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环境监督,加强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管理。

    (七)建设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建设循环型产业体系,实施《厦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按照构造产业链的要求策划项目,培育循环型产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再制造产品标志认证。构建循环型生产方式,推动有色金属、电力、化工、建材等行业合理确定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实施循环经济改造,形成循环型的生产模式;促进工业园区内部企业之间尽量实现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的共享,集中供热供气,实现废物与副产物的相互利用,从而形成企业间的物能流、信息流、价值流传递和交换的生态网络,减少对外部资源的消耗和污染。

    七、加快节能减排适用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一)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把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纳入市级科技计划,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海外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针对重点领域、行业提高节能减排效率,推动节能减排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

    (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按年组织编制《厦门市节能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加快高效节能技术与装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节能调速、无功补偿、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鼓励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电机、循环流化床锅炉等高效节能装备,加大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强减排重点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热电脱硝、非电脱硫脱硝等经济适用技术。加快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加快推广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的节能环保型建材产品以及再生资源制品。加强与国际组织、政府间双边、多边以及民间渠道在节能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一)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完善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限额执行情况核查,对能源消耗超过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鼓励企业实施污水深度治理和再生水回用,对实现深度治理的污水和回用的再生水按量核退污水处理费,或由政府对企业进行奖励。

    (二)完善财政激励政策。积极组织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节能减排财政奖励要求的示范项目,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建立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工程建设、重点技术开发、重大项目实施、公共信息服务、节能减排能力建设、表彰奖励先进等。调整优化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加大对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支持。继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政策和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采取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的办法,奖励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奖励标准不低于省级财政资金的补助标准。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平台建设、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项目和大宗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各区政府要整合相关财政性资金,并视财力不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企业,依法抵免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对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适合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研究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引导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加大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领域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的同时,尤其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及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承包、租赁、股份制、BOT等方式参与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积极开拓国际援助渠道,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

    九、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一)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厦门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

    (二)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

    (三)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企业名单。列入国、省控的电力、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积极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委托第三方管理,推动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加强减排项目推进力度,对推进减排项目严重滞后的企业,暂缓审批该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暂缓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和上市环保核查证明;对于没有完成减排任务或重点减排项目建设严重滞后的区域,暂缓审批该区域项目环评。

    (四)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五)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市、区两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切实保证承担能源统计与监测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积极推进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增强减排监管能力,设立减排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提高机动车和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监管能力。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一)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实施力度。加强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宣传,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认真执行国家“领跑者”能效标准,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二)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国家节能发电调度的要求,优先调度风电、水电等其它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继续开展发电量转让替代交易,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多发电。要根据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序用电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规范有序用电工作。

    (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级财政、税收和金融等各项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做好专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审核备案。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制度,积极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五)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一)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三)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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