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 行业资料 >> 正文

大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11-13 9:21:31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1〕109号)精神,确保实现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054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2551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58吨标准煤下降33.29%。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4.41万吨和0.545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5.75万吨、0.6万吨分别下降8.5%(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49万吨、9.12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78万吨、9.55万吨分别减少5%、4.5%。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区、各行业。各县区要将市里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统计局负责,有关单位配合)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万元GDP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着力做好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采集、核定,建立排污总量控制档案,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市和各县区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局负责,有关单位配合)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县区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县区、单位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负责)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逐步推行主要行业单位产品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污染物产生量评价制度,降低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强度。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坚持高标准承接产业转移,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市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工信委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加快淘汰电力、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并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十二五”期间,全市实施“上大压小”机组容量200兆瓦,淘汰造纸行业落后产能15万吨。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严格控制国家、省、市投资项目;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停止供电;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工信委、发改委、安监局、大庆电业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八)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突破一批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节能环保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加快实现产业化。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推进建材、化工、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生产设备数字化和智能化,优化工业生产工艺流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充分发挥服务业在产业优化升级中的支撑作用,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战略突破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21%和15%左右,节能环保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0亿元、增加值60亿元。(市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科技局、现代服务业发展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九)调整能源结构。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利用天然气。到2015年,增加新能源发电机组容量2686兆瓦,其中风力发电装机2450兆瓦、太阳能发电装机36兆瓦、生物质发电装机200兆瓦,新能源发电比重占40%。(市发改委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加快申请核准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新建和改造项目,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工程,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至3个百分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600万平方米以上,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市发改委、工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委、机关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十一)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松花江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全面完成县区和3万人口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8万吨以上,新建配套管网90千米,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5913吨、630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4869吨、153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2.78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2.4万吨。(市城管委、环保局、发改委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十二)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全面推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等工程建设,形成闭合循环链条。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在工业、能源、农业等领域推动实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城管委、农委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十三)扩宽节能减排融资渠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重点节能减排工程所需资金采取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直接融资和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解决,各级政府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要求,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市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市财政局、物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负责)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四)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建立重污染行业退出机制,提高污染行业准入条件。对电力、造纸、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负责,有关单位配合)
(十五)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落实国家“十二五”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方案,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和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每年组织对进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和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市工信委、城管委、商务局、教育局、国资委、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十六)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新增热电联产机组容量1700兆瓦。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工程项目。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加大工业企业污水治理和中水回用力度,以造纸、印染、化工、制革、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加工和饮料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加大污染深度治理和工艺技术改造力度。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提高脱硫效率,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石油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市工信委、环保局、发改委负责)
(十七)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推行65%的节能标准,新建公共建筑推行50%节能标准,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9%以上。新建节能建筑2500万平方米,新增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350万平方米。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比达到60%,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达到62%。制定和实施不同类型建筑的能耗定额标准,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80%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实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完成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平台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推进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大力推广装配式节能住宅。推动农村节能省地型建筑的推广和应用,农村新建住宅基本达到节能50%的标准。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城市照明节能率达到15%。(市城乡建设局、城管委、机关局、物价监管局、教育局负责)
(十八)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引导道路运输企业使用天然气、混合动力等燃料类型的营运车辆。支持在干线公路沿线建设天然气加气站等替代燃料加装设施。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营运线路不投入新增运力。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发展专业化运输、多式联运、货运拖挂甩挂运输等现代运输组织方式。建立以主枢纽为货运节点的道路货运信息服务系统,加快发展提供仓储、包装、运输等全过程一体化的第三方物流,以及提供完整物流解决方案的第四方物流。建立公安交通、商务、环保等部门的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政策,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加快建设交通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物流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运输效率。(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环保局负责,有关单位配合)
(十九)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新增大马力拖拉机650台,全市农村农机总动力达到330万千瓦。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新建大中型沼气工程110处,建设乡村沼气服务网点50个。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县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实施2.8万米农田生态拦截工程建设,有效治理因氮磷流失造成的农田面源污染。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建设20个乡村清洁工程示范村。促进集中养殖和管理,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60%以上。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农委、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畜牧兽医局负责)
(二十)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加快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加强宣传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市商务局、机关局、发改委负责,有关单位配合)
(二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加快推进机关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市机关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按照上级部署编制实施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加大财政资金对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向循环经济领域聚集。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负责)
(二十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和管理。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对全市重点污染企业全面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从源头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实施一批“零排放”试点示范工程。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完善县级化验室,建立村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示范网络,每年指导测土配方施肥和营养诊断施肥450万亩。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长残留除草剂实现无害化使用,绿色防控面积普及率达60%以上。广泛开展清洁生产培训,规范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工信委等单位配合)
(二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农林牧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市发改委、工信委、城乡建设局、农委、林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
(二十五)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等再制造示范企业,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市商务局、发改委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二十六)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市城管委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二十七)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各项指标的年度考核。到2015年,万元GDP耗水量由110立方米下降到90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量由29立方米下降到25立方米,主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91.11%提高到9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由0.55提高到0.6。(市水务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应用技术研究。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立足我市实际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问题的应用技术研究。在每年各类科技计划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项目的资金安排比例,对节能减排成果应用与推广、产业化示范及科技创新平台等重点项目实行重点倾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继续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市科技局负责)
(二十九)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市发改委、环保局、科技局、工信委负责)
(三十)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继续发布全市年度重点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定期发布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与新产品,定期发布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淘汰目录。加强节能环保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市科技局、城乡建设局、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落实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和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定出台计量供热价格及管理办法。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积极推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促进节约用水。继续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费成本。积极探索垃圾收费方式改革,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市物价监管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三十二)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市、县区政府继续落实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等工作。落实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三十三)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资源税费改革政策,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积极落实环境税费改革政策。严格落实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十四)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严格授信管理,坚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政策导向,将节能评估、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的重要依据。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度简化信贷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类投资项目,要区别增量和存量项目,不予信贷支持或减少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各类形式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或保护已发放的贷款。继续严控“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将企业环境违规、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大庆银监分局等单位配合)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五)健全节能环保办法。积极推进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认真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建材、电力、化工、造纸、禽畜规模化养殖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要研究制定能耗、污染排放限额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市城管委、环保局、质监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单位配合)
(三十六)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落实等量淘汰(置换)或减量淘汰(置换)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来源、平衡方案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单位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发改委、环保局分别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三十七)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对已形成减排能力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监控主要生产设备和治污设施的运行状况,加大环境督查和减排核查力度。重点加强对脱硫脱硝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市环保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三十八)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国家、地方强制性节能减排标准和已备案的节能减排企业产品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市发改委、监察局、环保局、质监局、工信委负责)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九)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脱硫脱硝火电机组发电上网。继续推行发电权交易。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市工信委、发改委、大庆电业局负责)
(四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市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现代服务业发展局、机关局、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负责,有关单位配合)
(四十一)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城管委、环保局负责)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二)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培训节能减排标准化工作人员。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突出抓好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争取高质量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指导企业制(修)订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企业标准,建立节能减排标准体系,选择重点行业或企业进行采标程度和水平分析,积极鼓励企业采用国际节能减排标准,帮助企业落实采标优惠政策。(市质监局牵头,有关单位负责)
(四十三)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理顺职责,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建立完善市、县区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市发改委、环保局、编委办、统计局、质监局等单位负责)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四)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加大对节能减排政策、法律法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机制、节能环保产业等方面的宣传力度。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及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每年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省、市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文广新局、大庆新闻传媒集团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四十五)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10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局、机关局、农委、科技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等单位负责)
(四十六)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市机关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来源: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相关推荐
项目深度追踪
数据独家提供
服务开通便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