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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2-11-16 9:10:43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全面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任务,促进我市转型跨越发展,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38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重大意义
  “十一五”期间,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5.62%和13.19%,超额完成了“十一五”减排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临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刚性增加,我市面临的环境压力和减排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十二五”期间,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不仅要完成约束性指标的硬性任务,更要破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释放环境容量,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将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继续强化污染减排,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减排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减排、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污染减排,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43万吨、0.6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6.04万吨、0.7万吨分别减少10.1%(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1.64%)、12.9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3.7%);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15万吨、10.02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1.83万吨、11.77万吨分别减少14.2%、14.9%;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69万吨、4.6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6.2万吨、5.17万吨分别减少8.3%、9.3%。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百公里汾河“四化一体”示范走廊建设为契机,加快传统产业整合改造,延长产业链条,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将循环经济资源化、再循环、再利用原则,贯穿到产业发展的全过程,打造一批资源集约利用、产业集群发展、服务聚集配套的生态工业园区。
  2、积极推进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以规划环评推动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产业布局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避免出现新的布局性和结构性环境问题。
  3、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市、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4、严格产业准入,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要严格控制高耗煤的项目,原则上今后此类项目不予立项、不予核准,对确需实施的项目,各县(市、区)必须先落实环境容量,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十二五”期间,钢铁、焦化等行业新建、扩建项目,按照新增产能实行产能规模等量或减量置换。
  5、严格技术准入。所有新建项目均要采取先进的、环境友好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避免低水平建设。用科技进步降低经济发展的环境代价、优化经济发展的整体质量、促进经济总量的绿色增长、减少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增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支撑。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淘汰污染严重、能源资源消耗量大的落后产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提升发展质量。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县(市、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快完善环保基础设施
     各县(市、区)要加快重点建制镇和工业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以汾河、昕水河和沁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系统提升现有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到2015年,重点建制镇和工业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建成投运。临汾市区、侯马市、霍州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他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功能。现有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在“十二五”期间要提高到受纳水体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大力推进再生水回用, 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其中,临汾市区生活污水回用率达到40%,侯马市、霍州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回用率达到20%,其他县城生活污水回用率达到10%)。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安全处理处置,垃圾渗滤液按技术规范全部进行治理。全面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采用土地利用、污泥农用、污泥厌氧消化发电、填埋、焚烧以及综合利用等方式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 。
     (四)大力推进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加大造纸、化工、食品加工等重点涉水行业水污染深度治理力度,排入城市下水管网的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要求,排入地表水体的达到受纳水体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
  强化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提高投运率,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大力推进烟气脱硝设施建设。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设施,现役机组按照省政府燃煤电厂烟气脱硝限期治理要求时限,全部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全面实施钢铁行业烧结机烟气脱硫,所有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配套烟气脱硫设施,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并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推进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硝。推进工业炉窑低氮燃烧和脱硝工程建设,新建的新型干法窑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同步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脱硝设施建设;实施焦化行业焦炉煤气精脱硫工程,控制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50mg/Nm3。开展燃煤电厂、冶金、水泥行业除尘设施提效改造,进一步削减烟尘和工业粉尘。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
  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优化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其中,城市公交系统全部淘汰黄标车,对于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许可证。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环保检测不合格、未取得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根据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实施进程,推进我市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外地转入机动车应达到转入时新车排放标准要求。
        (六)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优化养殖模式,开展农业源减排工程。各县(市、区)应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鼓励集约化养殖和生态养殖,结合农村环境联片整治,强力推进清洁畜禽养殖工程,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用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处理,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淘汰水清粪等落后养殖方式,采用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等方式。
  (七)严格监管,充分发挥减排潜力
  1、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市场化机制。鼓励采用BOT、TOT等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烟气脱硫、脱硝、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2、加强现场核查。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焦化、建材等重点排污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做到每月不少于2次现场检查,采取日常执法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严厉打击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控系统或变更数据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切实挖掘减排潜力。同时,杜绝已关停企业死灰复燃。严格执行《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的实施区域限批。
  3、严格试生产监管。新改扩建项目在投入试生产前必须完善脱硫、脱硝或除尘等环保设施,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措施。对于环保设施未建成或总量置换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予同意投入试生产。对于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4、加强中控系统建设。将氮氧化物、氨氮、烟尘、工业粉尘4项约束性指标纳入自动监控范围。2011年重点燃煤电厂全部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自动监控。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城镇污水处理厂、钢铁烧结烟气脱硫及工业炉窑脱硫脱硝过程监控,完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定期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企业名单。积极推进环保物联网建设,提高环境监管信息化水平。完善重点减排设施DCS控制系统,详细记录设施运行过程相关设备及仪表参数,并按规定保存1年。主要设备运行参数与污染物排放数据要同步上传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区),暂缓审批该区域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5、严格排污许可管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中心的环境管理机制,把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必备要件,成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无证或超证排污。结合“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分配方法,充分发挥总量控制的引导作用,促进现有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对企业持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或不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年检的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地区目标考核与重点工作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制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方案和年度污染减排实施计划。各县(市、区)政府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减排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县(市、区)政府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联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减排工作。
  1.市环保局:负责对总量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做好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组织拟定总量减排规划、计划,提出全市排污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相关对策建议,组织、指导各地开展减排工作。负责总量减排工作调度、督办、通报、预警、考核等基础性工作。牵头分解落实污染减排任务,考核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推进重点行业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提效改造、废水深度治理,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进行技术核查,建立污染减排相关基础档案。
  2.市发改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重大减排工程建设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制定优化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和规划。制定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准入政策,控制高耗能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把循环经济作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主要手段,作为新产业、新项目的准入门槛,作为资源配置的优先领域,推动资源循环式利用、产业循环化发展。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控制新增用煤量,优化气源布局,加快管网建设,推进煤层气、焦炉煤气、煤制天然气和过境天然气“四气合一”,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加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对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专项资金支持。
  3.市经信委:负责抓好全市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扩张和产量过量增加,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盲目发展,推进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建设。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完成省下达的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任务。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监督各地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逾期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工作。制定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规划,并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督促指导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督促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与升级改造,提高出水水质。督促完善配套污水管网系统,提高运行负荷率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负责规划全市重点建制镇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到2015年,全市重点建制镇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负责推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回用,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完善中央控制系统建设和改造,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5.市公安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排放规定的营运“黄标车”实施淘汰,对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车辆上路行驶的进行查处。按照环保部对机动车氮氧化物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向市环保局提供全市机动车保有数量、当年新注册机动车数量等相关统计数据。
  6.市农委:牵头负责农业、畜禽养殖业、种植业污染物减排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规划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区建设。到2015年,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60%。组织开展农业面源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化肥、农药使用。会同市环保局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向市环保局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7.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相关专项资金。筹措资金支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大对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8.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实施进程,推进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加强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的管理,积极推进报废机动车拆解。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大型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中“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证。加快构建快速便捷绿色的交通运输系统,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广节能环保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清洁能源改造。
  10.市监察局:负责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行政监察,会同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污染减排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11.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价格政策(包括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政策,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交易价格标准并实施监管。负责开展脱硫脱硝电价执行情况检查,对脱硫、脱硝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燃煤发电机组依法扣减脱硫脱硝加价款。
  12.市统计局:负责向市环保局提供环保部半年和年度污染减排核查需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13.人民银行临汾中心支行:负责污染减排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减排金融政策。负责金融部门与环保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工作。推动排污权抵押贷款等绿色金融创新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开展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估。
  14.临汾银监分局: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减排金融政策监管工作,把节能减排授信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15.临汾供电分公司:协助制定发电调度计划,严格执行经信委制定的年度发电量计划。按照省政府燃煤电厂烟气脱硝限期治理要求,合理安排机组检修计划,为燃煤电厂实施烟气脱硝创造条件。对未按期完成烟气脱硝限期治理任务的燃煤机组,落实机组停运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取缔关停企业实施停电措施。
  (三)强化保障,建立健全污染减排长效机制
  1、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到2015年,争取县级以上环境监管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推进县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加快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建立污染减排统计制度。
  2、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贷款抵押,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
  3、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推进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4、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5、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6、多渠道筹措资金。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市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四)深入开展减排宣传教育,引导全民参与
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使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成为企业和群众的自觉行为,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污染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临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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