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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永春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2-11-29 10:06:1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各县(市、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泉政文〔2011〕19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度泉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泉政文〔2012〕99号)和2012年度全省减排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年度减排工作计划。

    一、目标任务

    我县2012年COD排放总量应比2011年减少2.0%, NH3N排放总量比2011年减少1.1%, SO2排放总量比2011年减少1.0%,NOx排放总量比2011年减少0.4%。

    二、重点计划项目

    (一)重点结构减排项目

    淘汰落后的产能、设备、工艺,加快技术更新进步,是推进和落实污染减排的重要工作。经贸局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

    1、排放废水污染物的重点结构减排项目

    立即组织淘汰关闭单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对已在2011年底前淘汰关闭的永春东园纸业有限公司严格监管,确保关停到位。

    2、排放废气污染物的重点结构减排项目

    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米及以上水泥机械化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二)工业园区废水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探花山榜德工业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废水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接管标准要求方可排入污水管网。实行集中治理前,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排入环境的标准。

    (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1.造纸行业要全面实施废水三级处理,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水回用率。永春宏美纸业有限公司、永春联盛纸品有限公司和永春宏益纸业有限公司等3家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要严格按照《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的各时段排放限值规定达标排放,2012年底前吨产品废水排放量要低于10吨;同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对生产废渣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要进行综合利用,确实无法利用的,要按规范处置。

    2.化工、陶瓷、制药、农副食品、食品、饮料、采矿等排放废水的其他重点行业,要分批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通过实施清污分流、清洁生产审核、完善生化处理设施、实施深度处理、水回用等措施,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或者经论证后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

    (四)火电热电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减排项目

    1.火电热电企业脱硫工程减排项目

    永春美岭人造板厂热电车间、永春宏美纸业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必须进一步完善脱硫工艺和中控系统,自动添加脱硫剂设施必须稳定规范运行,必要时进行炉外脱硫,提高脱硫效率,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

    2.火电热电企业脱硝工程减排项目

    永春美岭人造板厂热电车间、永春宏美纸业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必须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确保NOx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非电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减排项目

    1.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要在2012年10月底前提出脱硝计划,并限于2013年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和新建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50%以上。

    2.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于2012年在环境质量敏感区域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现有1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限期于2012年底前分批淘汰;现有4蒸吨/小时及以下、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限期于2013年底前淘汰或改造(改燃清洁燃料)。全县纺织行业燃煤(重油、渣油)热载体炉限期于2013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

    3.未列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计划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分期分批于2013年底前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其中,20蒸吨及以上锅炉,应在2012年底前采用能持续稳定去除二氧化硫(硫化物)的工艺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配套规范、完善的脱硫在线监控设备和中控系统,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70%以上。

    4.60蒸吨及以上锅炉,限期于2012年底前完成氮氧化物减排工程建设、在线监控设备安装、中控系统建设方案、2013年9月底前投入使用,综合脱硝效率应达50%以上。

    5.严格控制新上中小规模燃煤锅炉。在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和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不予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在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和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外,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原则上不再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规模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确需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重油、渣油)锅炉的必须同步配套除尘、脱硫、脱硝设施,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采用电锅炉。

    (六)陶瓷企业污染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所有陶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污染因子必须全面达标排放。已达标的必须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持续减排;未达标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治;对治理无望的或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由所在地政府责令关闭。

    1.全县所有陶瓷企业限期于2013年9月底前完成窑炉的清洁能源替代。

    2.所有陶瓷企业无论是否改用清洁燃料,氮氧化物都要达标排放。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通过改造燃料燃烧方式,采取低氮燃烧方式,或者采用废气循环、活性碳法除氮,或者建设废气脱硝设施,或者其他稳定、持续、有效的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3.没有改用清洁燃料且因零散分布、又未实施脱硫且无法确保持续稳定达标排放的陶瓷企业,限期于2013年10月底前责令关停或者淘汰。

    (七)生活COD、NH3N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1.原有已投运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提高负荷率

    县污水处理厂应全年基本满负荷运行并提高进水浓度,保证生活污水处理效果。

    2.新(扩、改)建污水处理厂要加快投运并确保负荷率

    严格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2年度泉州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的通知》(泉政办〔2012〕74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项目建设,确保各污水处理厂按时投入运行并达到规定运行负荷率,要采取有力措施提早完成;同时,对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泉州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计划的通知》(泉政文〔2011〕127号)要求,着手组织开展各相关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前开工建设项目,促使项目尽早发挥减排效益。

    3.规范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各县(市、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泉政文〔2011〕193号)要求,抓紧建设并按时完成污泥、垃圾渗滤液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全面、及时、妥善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厂渗滤液,实现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八)农业COD、NH3N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1.科学控制畜禽养殖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

    科学控制区域内畜禽养殖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搬迁关闭、拆除到位;禁建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其污染物应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搬迁或关闭。未经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审批的养殖场,一律依法关闭、拆除。

    2.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所有不属于拆迁关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方式(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灌溉还田、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或者采取改进养殖方式(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养殖,且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实行生态种养(污染物处理后全部回用农田)等。对未能在期限内完成养殖方式改进以及全过程综合治理达标任务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予以关闭。2012年底前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的规模化生猪、肉牛、奶牛养殖场的养殖头数,应达到本辖区相应的规模化养殖类别总头数的60%以上。

    3.大力推进专业养殖户整合和治理。加快畜禽养殖规模化、集约化进度,推进专业养殖户整合,实行规模化、小区化养殖并实施污染全过程综合治理。

    4.引导科学种植

    大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防治化肥和土壤有机质流失。推广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九)机动车排气NOx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1.对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加快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鼓励其他类型老旧机动车辆提前报废。

    3.对延缓报废的车辆,一个检验周期内经3次检验不合格的,或者在延缓报废期限内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被依法查处的,收回牌证,注销档案。

    4.强化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新增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要求。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者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机动车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两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5.加大机动车排气监管。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工作,对排气不合格的车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6.县交通局要加快对属于“黄标车”的客运车辆的更新工作,新增、更新的客运车辆必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鼓励公交车、出租车使用LNG、CNG等新能源和混合动力。进入泉州市区的营运车辆原则上应符合绿色车辆标准的,营运“黄标车”应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更新、淘汰或变更营运线路。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减排监测体系

    严格落实省、市下达的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不断完善减排监测体系,提高减排监管能力。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应于2012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排污企业的自查自律工作,严格排污许可管理。要坚持“勤查重罚”的高压态势,定期在《泉州晚报》等主流媒体公布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环境违法企业名单,进一步巩固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成果,推动减排计划项目建设进度,保证减排治理设施稳定规范运行、达标排放,督促落实关停淘汰措施。造纸、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凡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关闭;其他行业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停产整顿,限期完成整改。

    (三)落实减排政策

    严格落实和不断完善减排经济政策。经贸部门要抓紧研究实施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节水回用的鼓励扶持和经济约束政策措施,采取有力的经济政策促进主要排污领域减排工作;要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鼓励重点排污行业“上大压小”;严格执行新(扩)建项目总量指标调剂,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造纸、化工、合成革、火电等重点排污行业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促进行业增产减污;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加强脱硫电价管理促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通知》(闽价商〔2007〕389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试行脱硝电价管理促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硝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12〕91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加强脱硫电价管理促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补充通知》(闽价商〔2012〕99号),促进脱硫脱硝减排项目的落实、减排设施的正常运行;严格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6〕461号)要求,对工业用水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和差别水价政策,提高工业水回用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排污负荷;水利局应牵头于2012年6月底前制定造纸、化工等重点行业的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物价局应根据行业用水标准适时出台企业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将污水处理厂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污泥处理合格率等统筹纳入运营管理考核内容。

    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乡镇,暂停当地以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为主要污染物的新扩建工业项目审批。对工业区内不按计划完成污水集中治理任务,以及不按要求实施集中供热或者虽建集中供热设施但不按要求拆除小锅炉的,暂停其区内新扩建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项目审批。

    (四)履行减排责任

    1.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减排工作机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减排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

    2.企业减排主体责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积极筹措资金,自觉进行污染减排,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要定期向环保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环保局要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3.部门“一岗双责”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7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重点领域减排工作部门分工责任的通知》(泉政文〔2011〕192号)要求,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减排工作责任,齐抓共管,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减排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五)健全工作机制

    1.加强项目调度,健全减排台帐。要按规定落实减排调度制度,各减排项目单位每月要向环保局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各燃煤电厂、污水处理厂每月要向环保局报告上月生产运行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各减排项目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减排工作档案台帐。

    2.实行预警通报和约谈告诫。环保局要加强跟踪检查,及时汇报、通报全县各乡镇辖区内减排项目进展情况。环保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减排工作预警、通报制度,加大减排工作督办力度,必要时商请效能办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效能告诫,或者报请县政府进行约谈。

    3.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加强减排宣传报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减排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的责任感和主动性。(永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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