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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发布时间:2013-1-8 9:01:01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在认真回顾总结“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精心谋划好“十二五”期间吉林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编制《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此规划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十二五”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科学设定未来五年吉林省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奋斗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

一、“十一五”时期主要工作成就

“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努力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生态功能有所恢复,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一)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省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普遍日益好转。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全部达到Ⅱ级标准的,比“十五”末期增加了5个,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均超过292天;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所有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全部达到国家Ⅱ级标准。地表水质有所改善,局部区域改善明显。目前,我省主要江河65个监测断面水质有34个达到Ⅱ—Ⅲ类标准,所占比例比“十五”末提高了20个百分点;达到水质控制目标的断面有38个,所占比例为58.5%,比“十五 ”末提高了14个百分点。主要湖泊、水库水质保持稳定,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标准。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其中松花江流域干流水质改善明显,出省界所有断面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主要支流中的牡丹江总体水质明显改善,洮儿河、饮马河、辉发河等支流水质保持稳定。

(二)污染减排任务圆满完成。“十一五”期间,国家要求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是: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分别控制在36.5万吨和36.4万吨以内,削减比例要分别达到10.3%和4.7%。经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减排任务,为“十一五”期间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经国家核查,2010年底我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5.21万吨,在2005年(40.7万吨)基础上削减5.49万吨,削减比例13.48%;二氧化硫排放量35.63万吨,在2005年(38.2万吨)基础上削减2.57万吨,削减比例6.72%;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指标分别累计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的130.7%和142.7%。

(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全省认真落实“让松花江休养生息”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全力抓好规划项目的建设,工业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同上,干流、支流污染防治齐抓,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2010年底,松花江流域“十一五”规划中的86个项目已全部完成,在全国重点流域“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中名列第2位。辽河流域“十一五”规划的26个项目已完成21个,其余项目正在积极建设之中。

(四)生态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了农村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工作。全省现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38个,其中国家级13个,省级17个,市县级8个,基本形成梯次结构较为合理、类型较为齐全的自然保护体系。

(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充分利用国家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7212万元,在73个村开展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17个乡镇被批准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3个村被批准为“国家级生态村”,15个乡镇被批准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

(六)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五年来,我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工业点源治理及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总数由“十五”末期的6座增加到42座,污水日处理能力由74万吨提高到233万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超过国家要求的6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由“十五”末期的3座增加到10座,垃圾无害化日处理能力由4620吨提高到9036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近60%。吉化集团已建成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由“十五”末期的65%提高到90%,燃煤电厂脱硫能力达到909万千瓦。全省8个市(州)建成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通化市正在建设,城市医疗废物处置率由“十五”末的42%提高到99.5%;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

(七)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环境准入关,严格控制“双高”项目,防止污染转移。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建立了超前介入、现场办公、急事特办等审批制度,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保证了全省增产百亿斤商品粮、哈达山水利枢纽、引嫩入白、吉林石化千万吨炼油、吉长城际铁路、吉珲铁路客运专线、吉林核电等一批重大项目顺利通过环评审批。深入开展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主题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开展了以饮用水源保护检查、重金属污染源排查和钢铁等重污染行业整治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实行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行动,集中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五年来,全省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23.29万人次,检查企业6.75万次,查处各类环境违法企业3045户,处理群众信访案件1296件,较好地维护了群众的环境权益。放射源得到有效监管,放射性废物(源)回收处置率达90%以上。强化固体废物管理,严把固体废物进口关,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4.3%。

(八)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应急体系初步建立,省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建成并已投入使用,长春市、吉林市建立了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各市(州)重点源监控中心基本建成,形成了全省环境应急响应体系。完善了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了环境风险源动态数据库。开展了全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集中治理,重点排查治理了危险化学品、化工、尾矿库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解决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妥善处置了一系列环境突发事件,有效维护了全省环境安全。

(九)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提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得到了加强,由省环保局更名为省环保厅,由省政府直属机构变成省政府组成部门。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在监测、监察、宣教、辐射等方面的基础能力建设有了较大进展。完成了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了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基础能力建设数据信息系统。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已发展到64个,基本建成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流域省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网络,长春市和吉林市实现了城市空气质量的日报及预报。松花江流域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国家要求进行了标准化建设,辽河流域市县环境监察能力得到加强,一批环境监察机构已经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化建设水平。“十一五”期间,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共投入4.03亿元,其中争取国家专项资金2.14亿元,新增了环境监察、监测车辆(船)423台,仪器设备7500余台(套)。当前,环境保护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省十次党代会做出了建设生态吉林的战略部署,环境保护工作被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我省正处于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老工业基地长期形成的资源依赖性的产业结构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使我省产业结构不合理,结构性污染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从全省目前的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来看,地表水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大气污染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整治,工业结构性污染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还相对滞后,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压力很大,环境风险防范任务十分艰巨,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十二五”期间认真加以解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牢牢把握发展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进一步增强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科学设定目标,强化保障措施,坚持统筹兼顾,努力开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为主题,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三化”,着力实施“三动”战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强化污染减排,深入实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生态吉林建设,努力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突出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民生、生态优先,从公众对环境的基本需求出发,围绕提高人民的生活环境质量,科学规划重点任务和项目,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政府引导,合力推进。坚持政府引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作。鼓励全社会参与规划实施,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相互合作和共同行动的环保新格局。

突出重点,保障安全。以做实规划、切实指导“十二五”全省环保工作为基础,以规划目标指标为导向,以污染防治、水域安全为规划重点,突出优先治污目标和重点任务,提高防范重大污染事故和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注重衔接,分批实施。重视与吉林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部门规划以及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相互衔接,统筹考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各市(州)环保规划的目标、指标和任务,分阶段落实规划项目,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调度制度。

统筹兼顾,城乡结合。坚持城乡统筹规划,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紧紧围绕生态示范区建设、城乡统筹工业污染控制和生态建设需求,研究确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任务,切实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协调城乡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得到保障,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取得显著成效。农村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生态功能有所恢复。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1.环境质量指标。

(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2)地表水国控断面劣 Ⅴ类水质的比例小于15%,省控断面劣 Ⅴ类水质的比例小于20%,主要江河市(州)出界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

(3)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达到292天。

(4)环境及辐射污染源周围的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2.环境管理指标。

(1)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76.1万吨、5.25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83.4万吨、5.87万吨分别减少8.8%(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4%)、10.5%(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0.9%);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0.6万吨、54.2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1.7万吨、58.2万吨分别减少2.7%、6.9%。

(2)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95%。

(3)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平均达到70%。

(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100%,城镇医疗废物处置率达到100%。

(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6)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吉林省国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2.3%。

3.能力建设指标。

(1)省级环境监测站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市(州)级环境监测站达标比例不低于50%,县级环境监测站基本达标比例比2010年提高20个百分点。

(2)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一级标准,市(州)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到二级标准,县、区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到三级标准。

三、重点任务

立足于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使环境监管更有成效,保障“十二五”环境保护各项目标顺利实现,重点实施八大工程。

(一)实施污染减排攻坚工程。将污染减排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着力解决工业结构性污染问题,严格环境准入,持续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工业污染源监管力度,深入实施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三大措施,全面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加快实施结构减排。健全落后产能的淘汰机制,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坚决按照规定时限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排污强度大、环境污染重、经济效益差的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对电力、造纸等高污染行业严格把关,加快发展轻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等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利用结构调整加强工业污染削减。“十二五”期间,全省共淘汰电力、钢铁、水泥、造纸等落后产能56万千瓦、483万吨、671万吨、47万吨。实施落后产能淘汰后督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

全力推进工程减排。全面组织实施《吉林省污染减排“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以及农业污染源治理,完成污染减排项目362个,其中工业污染减排项目176个、生活污染减排项目101个、农业污染减排项目85个。加快重点行业减排工程建设。一是全面完成造纸、化工、玉米深加工、电力、冶金、建材及交通运输业等行业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电力行业淘汰运行满20年、单机容量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全面实施低氮燃烧技术,长春市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其他地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必须配套烟气脱氮设施。钢铁、石化、水泥等非电力行业规模在35吨以上大吨位锅炉采取脱硫减排措施,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冶金及建材行业推行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开展工业锅炉低氮燃烧和水泥、钢铁等行业脱氮示范,规模大于2000吨熟料/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为低氮燃烧技术和烟尘脱硝工程改造重点,并逐步推广。二是抓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在全省县级政府所在地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加快较大镇(乡)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三是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淘汰制度。除正常淘汰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外,加速淘汰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到2015年底,电力行业燃煤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钢铁、石化、水泥等非电力行业燃煤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工业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现有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提高到一级B或更严格的标准,现有不具备脱氮除磷功能的污水处理厂增加脱氮除磷功能,全省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20座,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80万吨,新增污水配套管网2000公里。

继续强化管理减排。制定污染减排考核办法,建立农业源减排直接考核到县级的考核机制,全面落实地方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完善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监管机制,逐步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纳入法制化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营。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新改扩建项目在投入试生产前必须同步建成环保设施,确保发挥减排作用。继续完善省、市、县三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全面提升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水平。

(二)实施水环境质量提升工程。继续贯彻落实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政策措施,合理规划流域产业布局,突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水环境污染问题,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全面提高水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

深入推进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全面实施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落实重点流域治理目标责任制和水质考核制度。突出抓好流域优先控制单元污染防治,逐步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以分区体系为基本框架,突出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重点,未受污染或污染较轻的区域,严格防范,重在保护,力争良好水质得以维护;污染相对较重的区域,要加大治理力度,实施控源减排。在保证松花江流域干流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加强对伊通河等重要支流的综合治理,加快实施长春市伊通河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合理调配伊通河生态用水,完成伊通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扭转长期污染的局面。辽河流域重点治理干流水环境污染,着力解决出境断面水质污染,强化对条子河、招苏台河的水污染防治,制定并实施综合治理方案,逐步改善条子河、招苏台河水质。到2015年底,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辽河流域污染负荷大幅度下降且水质有所好转。

加大图们江、鸭绿江国际界河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力度,全面组织实施图们江、鸭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完成规划任务和工程项目。组织开展鸭绿江、图们江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突出抓好松花湖、查干湖等主要湖泊的生态环境保护。

完善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监管机制,进一步探索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途径和方式,创新体制机制,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营。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力度,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加强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在主要城市大力推行中水回用。切实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必须进行安全处理处置,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把饮用水水源地作为优先领域,合理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确保全省人民饮水安全。着力解决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护、水源涵养,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加强汇水区工业污染源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重点解决水源地受高氨氮、高有机污染物威胁问题。逐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控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开展重点场地地下水污染防治,使部分地区地下水污染的趋势有所缓解。完善饮用水水源监测体系,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及时公布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

(三)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程。以改善区域环境大气质量为目标,综合治理大气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强化颗粒物污染防治,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有效解决煤烟型污染。继续加大各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大力推广集中供热,淘汰分散供暖小锅炉。加强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石油炼化、工业炉窑等重点污染源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超标排放企业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加快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积极推广洁净煤技术和型煤使用。到2015年底,新增集中供热面积4000万平方米,城市集中供热率平均达到80%。继续实施“暖房子”工程,完成1.2亿平方米的建设任务。加快调整燃料能源结构,大力推广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能等清洁燃料,全面实施“气化吉林”工程,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0%以上。

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按照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加强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指标的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十二五”吉林省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2012年年底前,长春市、吉林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按照国家新标准实施检测,2013年年底前,四平市、通化市、松原市按照国家新标准实施检测,2014年年底前,实现新标准检测地级市全覆盖。

加强工业烟尘、粉尘和城市扬尘的污染控制。全面推进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除尘技术改造,建立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切实减少工业烟粉尘排放量。2012年底前,水泥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要完成实施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60%以上;2013年底前,水泥熟料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要完成低氮燃烧改造,90平方米以上钢铁烧结机全部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强化各类建设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防治,实施高效清洁的环卫保洁作业方式。

积极实施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优化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严格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推进车、油同步升级。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淘汰制度,2015年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用于运营“黄标车”,城市公交系统全部淘汰“黄标车”。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四)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程。完善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实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重点提高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利用,落实有关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的相关优惠政策,拓宽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市场,综合利用率达到70%。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污泥利用处置的全过程追踪监督管理。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积极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

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运营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全省医疗废物县(市、区)集中收集、市(州)统一处置的管理体系。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率要达到100%。建立和完善二恶英类POPs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和提高二恶英的分析和监控能力,基本控制重点行业二恶英排放增长趋势。

加强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和渗滤液排放的环境监管,整治简易垃圾处理或堆放设施,逐步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提高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对餐厨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系统管理。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白山市采用综合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通化市、延吉市、松原市、白城市、敦化市采用卫生填埋和焚烧处理工艺,其他县(市)和重点建制镇采用卫生填埋处理方式。到2015年底,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重点城镇(含城市和重点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

(五)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严格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力度,重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治理,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着力解决农村面源污染问题,推动农村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突出重点环境治理。以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污染治理为重点,全面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健康和农村人居环境脏、乱、差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生活方式的转变,有效控制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过程中污染物随意排放。2013年底前,完成1200个示范工程建设,充分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

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范围和保护区,对水源地进行严格保护。到2015年底,建设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0250个。

深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结合“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建设,以松花江、辽河重点流域及长吉图重点区域为重点,完成100个生态乡镇创建工作,300个村达到国家级、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积极开展环境宣传、环境监测、环境执法“三下乡”活动,倡导和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生活方式的转变。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制定完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政策,严格控制在重点区域、流域、生态敏感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内新建项目。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治理力度,鼓励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进行适度集中,对畜禽粪污实施统一收集和治理。积极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和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技术,通过开发沼气能源利用、生物有机肥利用、生物循环利用、生态养殖转化利用等方式,控制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物排放量。到2015年底,力争全省80%以上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配套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大力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建设绿色食品基地100个,有机食品基地30个。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积极推广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大力推广测土施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因地制宜发展秸秆综合利用和以沼气工程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加强对种植业污染和养殖业污染的防治,推进传统种、养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六)实施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建设,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加大生态保护力度,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恢复生态功能。

实施东部长白山林区生态保护工程。加强东部长白山地区森林资源和矿产资源保护、天然植被的保护和恢复力度,调整树种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加大天然林保护力度,采取采育兼顾模式,合理补植珍贵树种,加大中幼龄林抚育力度,优化林分结构。

实施中部黑土地保护治理工程。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综合措施,大规模开展中部黑土地整治,实现黑土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有效控制水土流失,逐步恢复和提高有机质含量。

实施西部绿色生态屏障工程。全面整治西部“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启动实施“三北”防护林五期工程。在沙区开发建设的项目,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同步实施防沙治沙措施。加强西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恢复草地生态系统功能。

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新建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1个、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4个、国家级湿地公园3个、省级湿地公园3个。加快建立和实行重要湿地生态补偿和生态补水机制。加强向海、莫莫格等重要湿地恢复及水稻田尾水处理工程建设,加强松花江三湖、查干湖、龙湾、雁鸣湖等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对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加强资源枯竭型城市和矿山的生态修复。

加强土壤污染防控。开展省级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土壤分区控制、利用和保护对策。开展试点示范,探索建立土壤污染修复技术体系,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加强对石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及时处理。规范有机食品基地认证。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完善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保障生物安全。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综合管理,注重由数量向质量转变,提升自然保护区管护水平。

(七)实施环保产业振兴工程。充分发挥科技研发、机械制造和生态环境的优势,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全面推进环保产业振兴。

加快环保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环保产业园,建立环保产业孵化基地,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环保科技企业。着重加强环保产业技术研发,切实提高研发能力,在环保新材料、新能源、重大装备制造、关键技术攻关等方面实现创新和突破。实施环保产业发展示范工程,加快环境科技产业化进程。

做大做强环保产业。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生态旅游等生态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挥制造业优势,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风电设备、太阳能设备、节能节水节电设备、环保大型装备等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发挥科技人才优势,大力发展环境咨询、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发挥矿产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生物质能源开发、资源回收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初步建立起点高、潜力大、前景好的环保产业体系。

扶持环保产业发展。出台《吉林省环保产业的振兴发展计划》,探索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支持环保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研发,推动环保产业加快发展。

(八)实施环境安全保障工程。以松花江、辽河两大重点流域和图们江、鸭绿江两大国际界河环境安全防控为重点,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强化环境管理,有效维护环境安全。

加强环境基础能力及运行保障能力建设。积极建立并完善与新时期环境保护任务需求相匹配的环境监管能力体系。推进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重点污染源监测能力。全面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实施,加快实现臭氧、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等新增污染物监测。进一步理顺环境监管体制,完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强化重点流域环保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全面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全面开展环境监察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保障环境管理运行经费。

加快环境风险防控与管理体系建设。开展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的调查和综合评估。切实加强环境应急机构建设,建设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各市(州)和地处环境敏感区域的县(市)要建立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体系。重点流域内的所有风险源必须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三级防控体系。探索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加强核与辐射和危险废物的应急管理。实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2006-2020年)》,完善省、市二级核与辐射应急响应体系,加快省、市和边境地区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建设,提高核与辐射应急能力。严格执行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的分类管理。强化对核材料、放射性物品、危险废物生产、运输、贮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强运输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交通工具的环境风险防范。

切实加强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指挥系统与平台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各市(州)建立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专家库和风险源档案。重要化工产业基地等环境敏感区域、环境事故易发多发区域的地方政府要逐步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处置队伍。

增强科技信息支撑环境管理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环境科技人才。加强环境统计、科研、信息、宣传教育等能力建设,完善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类相关配套设施,提升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重点项目与投资

为确保规划目标和指标的实现,围绕规划重点任务,重点实施7大类共352个建设项目,总投资约280亿元。

(一)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重点支持对污染减排贡献大、对重点流域水质改善作用明显的项目,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废水污染治理和深度处理回用项目、电力行业烟气脱硫脱硝及电力行业脱硫等污染物减排项目。规划项目102个,工程投资约49.59亿元。

(二)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项目116个,工程投资约142.91亿元。其中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城市和重点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新建、续建、扩建、升级改造、污水再生利用、管网建设及污泥处置项目等,规划项目77个,工程投资约110.46亿元。垃圾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城市垃圾卫生填埋、焚烧以及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等,规划项目39个,工程投资约32.45亿元。

(三)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重点支持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规划项目25个,工程投资约30.07亿元。

(四)区域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包括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资源化项目等。作为国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省,“十二五”期间,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4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的基础上,在全省完成1200个示范项目建设,对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污染进行治理。规划项目41个,工程投资约30.82亿元。

(五)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主要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新建医疗废物处置项目、落地油回收处理项目等。规划项目19个,工程投资约9.93亿元。

(六)环保自身能力与预警应急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省环境应急能力及应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建设、环境监察和监测标准化建设、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尾矿库风险防范示范、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辐射环境监察和监测标准化建设、高危辐射风险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能力建设、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等工程。规划项目15个,工程投资约9.93亿元。

(七)环境风险防范项目。主要包括水源地、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及应急事件防控体系建设项目,尾矿库风险防范建设项目,重点企业三级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等。规划项目34个,工程投资约6.78亿元。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要逐步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不断强化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各级政府要对辖区环境保护负总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积极推进重点环保工程建设。

(二)政策和投入保障机制。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继续实施绿色发电调度制度,增加脱硫脱硝机组发电负荷。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对风电、太阳能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落实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对集中式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企业实行政策优惠。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稳定增长机制,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格局。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加大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投入力度。排污费要专款专用,重点用于污染治理,适当安排环保部门能力建设。

(三)环境管控保障机制。坚持“管住新的、管好老的”,不断提升环境管控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威胁饮用水源地安全、危害生态安全和没有环境容量地区的新建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对新建项目要实施“三同时”全过程监管及环境监理,严格环保试生产和环保验收,确保全面达到环保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违法排污行为的高压态势,采取预警约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停产治理、区域限批、行业限批等措施,加大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整治力度,依法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完善跨行政区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形成环境执法合力。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资格化管理。探索建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建设进度,建立基本完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理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等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全面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环保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环保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建立 “排污者拿一块、政府补一块、资源再利用创收一块”的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机制和稳定的盈利模式,积极探索环境基础设施第三方运营工作机制,保证环境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拨付审核机制,地方政府要依据环保部门出具的水量和水质达标情况拨付污水处理费。

(五)环境监管能力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建立完善乡镇环境监管制度,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有条件的村应配备环保员。全面推进环境监察、监测、应急、辐射、信息等标准化。2013年完成边境地区市、县的辐射自动监测与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建设,2015年建成省级核与辐射中心实验室和市(州)自动监测与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市(州)级环境监察和监测站要达到二级标准,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和80%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三级标准。实施数字环保工程,建设环境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环境信息化监管平台,切实提高环境保护科学管理水平。

(六)考核问责保障机制。将规划实施及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市(州)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情况等环保重点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每年组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环保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奖励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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