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 行业资料 >> 正文

山西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发布时间:2013-1-14 8:42:1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第一章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形势

一、重点流域概况

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范围包括我省海河、黄河中上游流域,西及西南部属黄河流域,东及东北部属海河流域。黄河流域面积97138km2,占全省面积的62.2%;海河流域面积为59133km2,占全省面积的37.8%。两大流域面积小于10000km2、大于1000km2的中等河流有48条。共涉及全省11个地级市、11个县级市、23个市辖区、85个县,有633个乡、563个镇、28238个村民委员会、193个街道办事处、3041个居民委员会。

二、水环境质量状况

(一)水质总体状况。

2010年,全省地表水水质有所好转,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稳步上升,同比上升5.3个百分点,比2005年上升22.1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呈下降趋势,同比下降2.4个百分点,比2005年下降11.6个百分点;地表水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化学需氧量年平均浓度呈下降趋势,同比分别下降36.4%、14.2%、22.0%,与2005年相比分别下降45.4%、39.5%、26.8%。

地表水9个国家考核断面均达到“十一五”海河流域、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生化需氧量和石油类仍然是地表水主要的超标项目。总体上黄河中上游属中度污染,海河属重度污染。

2010年,全省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34.7%,同比上升5.3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比例为51.5%,同比下降2.4个百分点。

2010年,全省地表水监测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为8.9毫克/升,同比下降36.4%;氨氮平均浓度为7.55毫克/升,同比下降14.2%;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为48.1毫克/升,同比下降22.0%,但仍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

2005年以来,全省地表水监测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呈上升趋势;劣Ⅴ类水质比例呈下降趋势。与2005年相比,2010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22.1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下降11.6个百分点。

(二)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

重点流域干流水质总体好于支流水质。海河主要河流水质总体为重度污染,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集中在壶流河、双干河、御河等河流;黄河中上游干流水质总体为优,支流总体为重度污染,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集中在汾河、涑水河等支流。

三、水污染物排放状况

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50.73万吨,其中工业排放量为9.25万吨,城镇生活排放量为22.17万吨,农业面源排放量为19.31万吨;氨氮排放量为5.94万吨,其中工业排放量为0.93万吨,城镇生活排放量为3.76万吨,农业面源排放量为1.25万吨。

规划区域主要排污工业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纺织业等7个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规划区域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87.5%。

四、“十一五”水污染防治成效

“十一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等战略思想和战略举措,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与2005年相比,2010年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增加了22.1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下降了11.6个百分点;规划项目完成率(含调试)为87.1%,地表水9个国家考核断面均达到“十一五”海河流域、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

“十一五”期间,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省际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形成了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治污局面;重点流域规划实施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治污责任,充分调动了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充分利用中央资金支持、地方资金配套以及市场化运营等方式,为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各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逐步完善各项标准,初步建立了治污长效机制,省试点实施了排污权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环境政策;结合环保部每年组织开展流域超标排污企业执法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等一系列环保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不断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环境监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重大污染治理项目实施为改善我省水环境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撑和保障。

五、“十二五”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省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将进一步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将日益完善,资金、法规、科技、标准等保障体系整体水平将稳步提升。党中央、国务院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着力点,将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虽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但与全国相比,重点流域人口密度高、经济活动强度大、环境压力重,2010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比全国低11.3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比全国高5.6个百分点,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环境保护的压力将继续增加,流域水污染空间格局将面临新的变化;二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长期积累的问题开始暴露,流域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任务艰巨;三是能源化工等高风险污染行业布局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跨界纠纷时有发生,流域水环境风险防范面临严峻挑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按照“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要求,以改善重点流域及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环境安全为目标,以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为框架,以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为依据,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抓手,以规划项目为依托,以政策措施为保障,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生态的方法,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战略,努力恢复流域生态环境的生机和活力,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分区控制,突出重点。

针对各流域、控制区及控制单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环境问题,提出不同的防治要求。对于水环境问题突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薄弱、水体功能高、经济社会发展压力大的控制单元,加强分类指导,优先落实防治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二)统筹规划,综合防治。

坚持点源与非点源统一控制,以水污染特征和水功能需求为依据,综合运用多种污染防治手段,统一部署污染防治工作,优先保障人民饮水安全,持续推进污染负荷削减,不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逐步改善重点地区的水环境质量。

(三)政府引导,明确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跨省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点湖库富营养化程度有所减轻,水功能区达标率进一步提高;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入河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二)水质目标。

到2015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重点流域总体水质由中度污染改善到轻度污染,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8个百分点。

海河流域重度污染程度有所缓解;黄河中上游流域总体水质由中度污染改善到轻度污染;海河干流水质达到Ⅴ类;唐河、绵河、浊漳河、清漳河、滹沱河、恢河等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壶流河、桑干河等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Ⅳ类;御河(利仁皂)、桑干河(固定桥)等河流水质达到Ⅴ类;黄河干流(龙门)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汾河、涑水河劣Ⅴ类断面水质显著改善。汾河小店桥COD≤60㎎/L其余指标达Ⅴ类;汾河临汾COD≤60㎎/L、氨氮≤8㎎/L其余指标达Ⅴ类;涑水河张留庄COD≤60㎎/L、氨氮≤8㎎/L其余指标达Ⅴ类。

(三)总量控制目标。

到2015年,重点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7.9916万吨,比2010年削减10.61%;氨氮排放量控制在4.0783万吨,比2010年削减12.6%。海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9.4538万吨,比2010年削减10.61%;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3994万吨,比2010年削减12.5%。黄河中上游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8.5378万吨,比2010年削减10%;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6789万吨,比2010年削减12.6%。

四、分区防控

建立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分区管理体系。流域层面重点统筹水污染防治的宏观布局,明确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和方向,协调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各行政区的防治工作。控制区、控制单元落实各县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项目和措施。优先控制单元按照水质维护型、水质改善型和风险防范型3种类型实施分类指导,着力抓好项目实施,切实解决突出的水环境问题。

海河流域要节水、增流与减污并重,优先保障册田水库、东榆林水库、漳泽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改善北京、大同、朔州、长治等城市水体环境质量;重点改善唐河与滹沱河(山西——河北)、桑干河(山西——河北)、饮马河(内蒙古——山西)、清漳河(山西——河南)等跨河流水质。

黄河中上游流域要加大太原、忻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等城市水污染防治力度,强化汾河、涑水河总排干流等重污染支流治理,防范黄河流域水环境风险,保障流域水质稳定改善。要防治并重,保障出境河流稳定达到重点流域水质目标要求。

第三章  规划主要任务

综合考虑重点流域水环境状况、水污染形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依据规划目标,以“改善质量——削减总量——防范风险”为主线,提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等5项主要任务。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一)严格饮用水水源环境执法。

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排查和整治,针对以往查处的水源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后督察。2013年底前依法取缔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2015年底前取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因地制宜在一级和二级水源保护区周边设置界限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二)解决饮用水水源超标问题。

针对人为污染引起超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研究制订和实施水源地水质达标方案。对于检测出砷、六价铬、苯并芘等致癌污染物的水源地,严格监控水源地上游化工、纺织印染、皮革和重金属制品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确保上游来水水质达到功能要求。对总硬度、氟化物、硫酸盐等本底值超标以及粪大肠菌群超标的水源地,强化供水厂处理工艺,落实除盐和消毒杀菌等措施。

(三)防范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

严格水源地上游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建设和完善水源地保护区公路水路危险品运输管理系统。防范地下水型水源地补给径流区内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石化生产和销售区等典型污染源的环境风险。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

(四)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

设区市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县级城镇集中式水源地每三年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监测。建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水源水质状况,促进公众参与并接受监督。

二、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

(一)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

加大制浆造纸、印染、食品酿造、化工、皮革、医药等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合理控制行业发展速度和经济规模,推进老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依法关停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低、小、散”企业,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也要逐步予以淘汰。鼓励有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严格环境准入,不得新上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督管理。综合考虑行政区和控制单元的水污染防治目标,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扩建项目,暂停审批总量超标地区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项目,实行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新增排污量与治污年度计划完成进度挂钩机制。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项目资源利用率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中型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强化承接产业转移区域的环境监管,着力控制海河流域城市向农村、黄河中上游流域东部向西部的污染转移。

(二)积极推进清洁生产。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鼓励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发展节水型工业。流域内所有超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直排干支流的化工企业、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方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提高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水平。

加强重点流域内上市企业水污染防治环保核查。继续加大制浆造纸、印染、食品加工、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的治理力度,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在海河和黄河中上游流域主要缺水地区,鼓励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提高企业中水回用比例。黄河中上游流域要严格实施工业、生活废水排放标准,大力推动煤炭开采矿井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

(四)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

大力发展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示范和推广。新建园区必须配套建设集中处理设施,提高园区集中处理规模和排放标准,加强园区企业排水监督,确保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可能对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电镀、化工、皮革加工等企业,应当建设独立的废水处理设施或预处理设施,满足达标排放且不影响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要求后才能进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建设,严格审核进入园区的化工企业,进入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三、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一)优先建设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

要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和现有合流管网系统改造,系统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促进城市水域环境质量的改善。重点完善县级已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成满三年的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要达到80%以上。

(二)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继续提升污水处理能力,重点流域设区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级市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优先控制单元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0%以上。优先控制单元内农村推广应用成本低、运行稳定的污水处理技术。

到2015年,重点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确保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GB18918-2002)。部分控制单元可根据流域水质目标,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要求,加强生态湿地处理,推进污水再生利用。污水处理厂应强化消毒杀菌设备的管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三)加强污泥安全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

到2015年,城市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污泥处理处置方式,加大污泥资源化和综合利用力度,统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县城和优先控制单元内建制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30%以上,确保建成的污泥处置设施稳定运行。

大力推进海河流域、黄河中上游流域等缺水地区的再生水利用工作。统筹考虑再生水水源、潜在用户分布情况、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规模,积极稳妥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到2015年,海河、黄河中上游流域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四)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

加快建立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效能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状况。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动态监督与管理。逐步推广设施运营专业化、社会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装置,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监测,实现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的实时监督与管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推行特许经营,多方筹集资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按照标准足额征收。收费尚未到位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安排支持资金,确保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行。

四、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

(一)着力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根据养殖场区土地消纳能力合理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养殖规模,科学划分禁养区、控养区和可养区,优化养殖场布局。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超标严重的水体周边等敏感区域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鼓励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鼓励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适度集中,统一收集和处理污染物,推广干清式粪便清理法,推进畜禽粪污的无害化处理。以肥料生产及沼气工程为主要途径,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优先控制单元内,规模在1000头标准猪以上的养殖场区要采用生物发酵床等清洁环保的养殖技术或采用干清粪、沼气工程、沼液处理、粪渣和沼渣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

(二)不断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加强重点流域内湖库的水产养殖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布局,严格控制围网养殖面积。推广循环水养殖、不投饵料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减少水产养殖污染。具有饮用水源地功能的水库禁止网箱养殖水产品。

(三)逐步减少种植业污染物产生。

积极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肥料利用效率,鼓励使用有机肥。推广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大力发展有机农业。发展节水农业区域要结合农业灌溉系统节水改造,制订农业节水方案,提高用水效率。加强农田退水治理,综合防治面源污染。

(四)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重点解决影响群众健康和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生活垃圾的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理,改善村庄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实现“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结合农村综合治理,推广畜——沼——肥生态养殖方式,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式沼气工程,建设粪便、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快生态示范区建设步伐,积极开展生态镇、生态村等创建活动。

五、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

(一)增强环境监管能力。

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全面提升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能力和标准化建设水平,重点推进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强化仪器设备配置与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业务用房建设,加强环境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保障监察执法运行经费,落实设备更新机制。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动国家、省、市三级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建设,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强化污染源在线系统的运营与质量管理。根据区域污染特征,有针对性地补充专项监测仪器设备,在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重点区域增加相关指标执法取证设备。

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优化调整现有国控断面,形成由环保部门国控、省控、市控以及水利部门监测断面组成的水环境监测体系。衔接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和省界断面的监控体系,建立污染源——入河排污口——断面水质的综合环境监控体系。大力推进区域(流域)监测站(中心)建设,加强重点流域水源源头站点、跨界水体监测断面(点位)的自动监测能力建设。

(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强化日常监察执法。加强重点排污口及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重点加强涉重金属和“双高”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后督察,对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工业园区及重点企业实行全过程实时监控,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在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以石油化工、合成氨、氯碱、磷化工、有色冶炼、油田开采、制浆造纸等行业及尾矿库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筛选潜在的重大风险源,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建设流域风险监控预警平台。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对隐患突出又未能有效整改的,要依法实行停产整治或予以关闭。

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制定环境风险评估规范,完善环境风险防范相关技术政策、标准、工程建设规范,实现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将环境风险纳入环境管理体系。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对防范环境风险提出明确要求。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加强非常规污染物风险管理,高度重视重金属、POPs等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探索环境风险管理的运行机制和体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三)强化环境应急管理。

制订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重点开展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工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等工作,实现预案的及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做好演练的先期筹备、组织开展和后期总结归档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以应急物资储备为主、社会救援物资为辅的物资保障体系。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加强流域上下游应急机制的统一协调,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第四章  单元治理防治方案

一、水质改善型单元治理方案

现状水质较差的优先控制单元,承担重点流域总量减排和水质改善的主要任务,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河道生态基流,确保城市水体和重点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一)海河流域。

1.御河大同控制单元。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实施左云县污水处理工程、左云县店湾镇污水处理工程。以大同矿区、南郊区和城区为重点,加大煤炭开采和洗选、食品和医药制造业等行业的废水治理和综合利用力度,实施山西威奇达光明制药有限公司废水深度治理、山西煤运集团四阳沟煤业矿井水处理及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大同市良种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奶牛养殖粪便污染治理、大同市永成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治理等工程项目。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实施大同市赵家窑水库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万泉河饮用水保护等工程。推进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大同市南郊区十里河流域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桑干河流域大同县坊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项目。规划骨干工程项目34个,估算投资12.58亿元。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2.0%,氨氮排放量削减5.2%。御河利仁皂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在70mg/L以下,氨氮浓度控制在10mg/L以下,其他指标达到Ⅴ类。

2.浊漳河襄垣潞城控制单元。加强焦化、煤炭开采废水治理及综合利用,实施潞安环能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潞城市鑫发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水处理及综合利用等工程。加强污水配套管网及再生利用,实施潞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及配套管网工程、潞城市再生水回用工程、襄垣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再生水回用等工程,建设长治市郊区黄碾镇、潞城市店上镇、襄垣县王桥镇等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对浊漳河沿岸的畜禽养殖划定限养区,其他区域转变分散养殖模式,实现集中养殖和粪便集中处置。实施襄垣县县城浊漳河河段环境整治、屯留县绛河入浊漳河河段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规划骨干工程项目26个,估算投资6.29亿元。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2.0%,氨氮排放量削减15.9%。浊漳河小姣断面水质达到Ⅳ类。

(二)黄河中上游流域。

汾河忻州市太原市控制单元。推进太原城南污水处理厂、太原市排水管理处污水净化四厂污水回用设施建设,实施静乐县、宁武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有效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水平。在汾河干流沿岸地区重点建设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调整煤化工、造纸、食品等行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新建项目环境准入门槛。规划骨干工程项目20个,估算投资14.20亿元。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3.0%,氨氮排放量削减15.0%。汾河小店桥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在60mg/L以下,氨氮浓度控制在8mg/L以下,其他指标达Ⅴ类。

二、风险防范型单元防治方案

环境风险较大的优先控制单元,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着力降低资源能源产业开发的环境风险,确保跨界水质安全。加强沿江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提高风险防范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突发事件。

海河流域滹沱河代县定襄控制单元。加大化工、农副产品加工等工业行业废水治理和回用力度,实现行业企业的废水稳定达标排放,确保跨界水质安全。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重点实施忻州市污水处理厂、原平中荷水务有限公司提标改造工程,加强忻州市、原平市、定襄县和代县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及滹沱河沿岸重点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容建设。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实施伟业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粪污治理、欣业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等项目。规划骨干工程项目37个,估算投资18.55亿元。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2.0%,氨氮排放量削减15.9%。滹沱河济胜桥断面水质达到Ⅴ类。

第五章  规划项目与资金筹措

一、骨干工程项目

根据“十二五”规划目标,国家初步确定规划骨干工程项目6007个,我省列入381个。

二、一般工程项目

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筛选一般工程项目,建立水污染防治项目库。

三、资金筹措

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划项目参考清单,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投资和建设规模等进行充分论证,积极推进各项建设任务。项目资金以地方政府投资为主,中央政府对符合投资方向的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同时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确保重点工程投资到位。

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水污染防治的信贷资金。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建立政府财政与金融贷款、社会资金的组合使用模式,有效引导各类股权与创业投资机构、大型企业集团等投资重点工程。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污染防治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污染防治。探索发展环保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推进环境金融产品创新,探索现有污水处理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等多种社会融资方式,促进具备一定收益能力的经营性项目形成市场化融资机制,保障项目运行所需资金。

第六章  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重点流域涉及的各市政府是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制订年度实施方案。落实优先控制单元目标责任,并签订责任状,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根据减排任务和治理需要,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规划项目建设。

二、巩固联防联控,注重协同配合

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流域内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协作应急处置机制,形成治污合力。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双边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加强与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生态林建设规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落实。水污染综合防治工程建设必须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项目选址应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同时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推广节地技术,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三、完善法规标准,强化环境执法

研究制订有关总量控制、饮用水源保护、水功能区管理、排污许可证等领域的法规政策,加快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完善农业源污染控制相关法规。修订完善水环境质量标准,完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常规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要求,加强企业周围环境质量监控要求。加强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鼓励实施更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需求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制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河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冶炼等企业,消除环境隐患。

四、创新环境政策,形成长效机制

完善流域水环境保护政策机制,探索和建立有利于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体系。完善流域内跨市断面考核和赔偿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鼓励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的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建立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机制,研究解决农村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运行模式、资金投入等问题,加大“以奖促治”实施力度。

五、注重科技研发,提高治污水平

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重点是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改善、河湖污染生态修复、湿地保护与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河口生态保护、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城镇分散式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氮磷污染物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与应用。

海河流域要重点关注非常规水源补给下生态基流保障与生态恢复技术。黄河中上游流域要重点关注化工等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改造、生态基流保障等技术的研发。

六、实施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

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实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流域水质、重点污染源、污染事故等有关信息的共享,加快省、市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并及时发布信息,让公众了解流域与区域水环境质量。

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调动全社会积极性,推动规划各项任务的实施。通过设置热线电话或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途径获得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完善公众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公众对话沟通平台,方便公众通过多种渠道参与政府环境管理和监督。

七、严格规划考核,推进规划实施

各市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工程质量。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环境效益。

自2013年起,每年由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地方暂停项目环评审批。2014年对规划骨干工程项目进行适当调整。2016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与考核。(山西省人民政府)

相关推荐
项目深度追踪
数据独家提供
服务开通便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