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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5-16 9:43:43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降低我县重点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保护县域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重庆市实施方案》(渝办发〔2012〕340号)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到2015年,达到以下目标:
    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跨县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功能区达标率进一步提高;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入河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龙河县城上游水质稳定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水质标准,龙河县城下游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水生态安全状况有所改善,重要生态保护区水生态功能维持良好。
    全县工业和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772吨以内,比“十一五”末削减5.5%;工业和生活源氨氮排放量控制在490吨以内,比“十一五”末削减6.5%。
    二、实施原则
    (一)属地负责,统筹协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是《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重庆市实施方案》涉及我县项目(以下简称《规划》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建设、运行和水环境质量负责,做到项目不漏、资金不缺、效果不减。
县政府具体组织调度《规划》项目推进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合理规划,突出重点。
    结合全县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以及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需要,优化水污染防治项目布局,提前谋划和落实规划项目用地指标,合理部署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的阶段性目标。
    实行以龙河流域为主,其它支流为辅的分区控制原则。以饮用水源保护、重点次级河流、人口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薄弱、经济社会发展压力大的区域为重点,划分优先控制单元和一般控制单元。
    (三)多方筹资,科技支撑。
实行污水、垃圾等环保基础设施“供排一体、建管合一”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采取争取国家补助资金、部门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金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
加强科技支撑和技术论证,实事求是地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因地制宜选择投资省、管理易、成本低、能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的先进工艺。
    (四)强化衔接,统一实施。
    由县政府统筹协调,按照“不抵扣、不重复、不遗漏、不作假”的原则,做好《规划》项目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衔接,以便统一组织实施。
    三、实施步骤和任务
    《规划》项目共20个,实施步骤和相关要求如下:
    (一)城镇污水处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方面。
    污水处理厂改、扩、新建项目15项:2012年开工建设8项,2013年建成8项;2013年开工建设7项,2014年建成7项。
    污泥处理工程1项: 2013年完成可研、初设,2014年开工建设,2015年建成。
    强化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要将城镇污水收集干管及二、三级污水收集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长效机制。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鼓励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污水厂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运营。当年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不低于60%,投运3年的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不低于80%。到2015年,确保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优先控制单元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0%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优先控制单元内建制镇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以上。
    (二)城镇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方面。
    垃圾处置收运项目2项:2013年建成石柱县鱼池镇垃圾处理场项目;2014年6月底前建成石柱县镇级垃圾收运系统工程。
按照“村(居)收集、乡(镇)转运、区(县)处置”的原则,加快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完善垃圾收运、处置长效机制,落实专业收运、处置单位,确保垃圾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置,保障城乡环境卫生。
    (三)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方面。
    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工程2项:2014年建成南宾工业园拓展区污水处理工程;2015年建成移民生态工业园污水处理工程。
严格执行环境准入规定。所有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工业项目准入规定并进入园区布局。强化园区环境风险控制,加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环境监管责任,推进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实现所有排污单位持证排污。重点排污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确保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达到要求。
    (四)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面。
区域综合整治项目1个:2015年完成龙河石柱段综合整治工程。
强化三峡库区消落区的管理,减少消落区的人类活动干扰,禁止在消落区内开展农业种植活动,禁止在三峡库区干流及主要支流进行网箱养殖。
    (五)三峡库区环境风险防范方面。
    增强环境监管能力,强化环境监察和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营与质量管理。加强三峡库区水体的水质监测,推进区域、流域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建立县、园区、企业多级风险防范体系,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开展重点企业环境风险源调查,筛选潜在的重大风险源,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建立流域风险监控预警平台。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责任。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提高环境应急反应处置能力。加强流域上、下游应急机制的统一协调,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四、资金来源
    《规划》涉及我县共20个项目,在资金来源上,通过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市政府部门专项资金、项目业主配套、发行地方债券、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银行融资、土地出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同时,还应积极争取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资金支持。我县应以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为主,做好国家补助资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资金、总量减排资金、管网补助资金等各类资金的统筹整合。
    五、责任分解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组织机构,制订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县人民政府是《规划》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安排下,负责《规划》项目的具体实施。同时,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督促、协调、服务。
    (一)县环保局:组织、指导、督促、协调《规划》项目的实施,对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展调度、督查和信息通报、目标考核;定期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工作进展。
    (二)县发改委:牵头推进涉及国家补助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将《规划》项目纳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牵头从发改委渠道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加强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对项目进行专项稽查。贯彻执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
    (三)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项目建设,监督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等;负责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设)的审批,加快审批进度;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质量稽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四)县水务局:负责污水处理项目及一、二级主管网的建设,负责指导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
    (五)县市政园林局:负责污水收集管网、污泥处置等项目建设,负责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负责指导建成的污泥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运营管理。
    (六)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落实和划拨项目资金;审批项目竣工决算;协同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稽查。
    (七)县规划局:合理规划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选址及污水收集管网走向,将项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负责及时办理项目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查。
    (八)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及时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征用及行政划拨手续审批,督促业主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工作。
    (九)县移民局:负责将三峡库区区县(自治县)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统筹纳入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项目库,积极争取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资金支持。
    (十)县交委:负责船舶流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十一)县监察局: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本方案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意见。
    (十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石柱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三)县经信委:负责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做好规划项目实施工作。
    (十四)县畜牧局:负责指导、督促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工作。
    (十五)县农委、县林业局、县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职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完成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应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落实主体责任,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制定《规划》项目实施和水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单位、进度要求,落实资金、用地等建设条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高质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专岗、专人负责指导、支持、协调项目前期工作和手续办理,指导、督促、协调加快《规划》项目实施工作。有关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将《规划》项目实施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早开展前期工作,做好资金筹措,保障项目按期完成。
    (二)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督查通报。建立《规划》项目实施进度调度、会议协调、现场督查、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县环保局、县发改委要发挥综合协调和监督作用,会同县监察局和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并将进展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向责任单位通报。对《规划》项目进展滞后的要限期整改,对情况严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三)多方筹集资金,加快项目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需要。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县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与市级有关部局的衔接,争取多渠道支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环保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落实规划项目建设资金。
    (四)严格考核奖惩,推进规划实施。将项目完成情况纳入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内容。因工作不力导致任务不能按时完成、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健全政策机制,保障稳定运行。完善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足额征收污水和垃圾处理费,保障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推进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发展,鼓励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运营。(石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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