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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2013年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6-4 9:14:02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完成郑州市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郑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环保工作要求和建设生态文明新要求,抢抓中原经济区和郑州都市区建设等战略机遇,以污染减排为主线,以大气污染防治和流域水污染治理为重点,强化农村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巩固、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促进环境质量的稳步改善和环保目标的全面完成,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以“两个重点,三个强化”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即:以大气污染防治和流域水污染治理为重点,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进一步夯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重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郑州市下达的目标要求,确保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达到郑州市下达的目标要求,确保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确保郑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工作任务
  (一)以城区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推动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1.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 (1)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
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运局
 责任人:〖JP3〗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交运局局长〖JP〗
 (2)严厉查处机动车环保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开展道路抽检和冒黑烟车辆查处工作。严厉查处道路行驶超标车辆,逾期拒不治理的,按照《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 (3)积极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严格实施郑州市“黄标车”限行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限制时间、路段和区域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限制高排放车辆在城区内行驶,改善城区空气质量,缓解交通拥堵。
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 责任人: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环保局局长
 (4)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淘汰工作;由市交运局制定方案,2015年年底前淘汰2005年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落实“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对“黄标车”提前淘汰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加快淘汰步伐。
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
 责任人:市交运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机关事务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
 2.强化煤烟污染治理工作
 继续开展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工作。对城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分批实施拆改,2013年11月底前完成拆改总数的50%,2014年完成全部拆改任务。2013年2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2013年3月15日前确定年度拆改名单并报市环保局。
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市环保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 3.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 (1)加强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2012〕6号)要求,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迁工地、待建空地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开工前,规划好建设施工场地道路,并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全封闭围挡,主干道围档高度不低于2.5m,次干道围档高度不低于1.8m,达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六个100%;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工地内暂时不能清运的土堆及散体工程材料等,由施工单位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所有拆迁施工工地必须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扬尘控制措施,拆迁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渣土废料实施密闭运输。
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 责任人:市住建局局长
 (2)加强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严格城市垃圾运输和处置管理,减少垃圾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垃圾清运车辆要实行密闭运输,对生活垃圾实施压缩清运,杜绝撒漏。在厂内设置标准的车辆冲洗设施,对运输车辆实施冲洗保洁,禁止车辆带泥上路。改变城市道路清洁方式,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实施道路机械化收尘及水冲除尘。正常情况下确保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扬尘突出的季节加密冲洗次数,确保抑尘效果。
 责任单位:市规划城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责任人:市规划城管局局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 (3)强化对料场堆场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对于装卸煤炭、砂石等散状物料的货场,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在储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进出车辆采取密闭运输;设置标准的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 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 4.强力解决油烟、噪声扰民问题
 对市民投诉反映的油烟、噪声等扰民行为严肃查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对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够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整改。
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 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以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彻底改善水环境质量
  夯实双洎河、十七里河流域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双洎河、十七里河流域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在确保双洎河、十七里河稳定达标的基础上,逐步达到地表水水质要求。
 1.新郑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一期一级A改造工程2013年6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
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 责任人:市住建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
 2.完善双洎河沿岸污水管网,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于2013年8月底前完成建设。
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和庄镇政府、八千乡政府、城关乡政府、梨河镇政府
 责任人:市住建局局长、和庄镇镇长、八千乡乡长、城关乡乡长、梨河镇镇长
 3.按照《双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流域中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2013年3月底前上报排查情况,确定限期治理名单并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2013年10月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 4.开展十七里河沿岸排污企业排查,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查处,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
 5.完善龙湖镇区及十七里河沿岸污水管网,与龙湖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对接,确保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 责任单位:龙湖镇政府、龙湖宜居教育园区管委会
 责任人:龙湖镇镇长、龙湖宜居教育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 6.对十七里河沿岸进行绿化美化,清除河岸、河道内垃圾。
 责任单位:龙湖镇政府、龙湖宜居教育园区管委会
 责任人:龙湖镇镇长、龙湖宜居教育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 7.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防止污染反弹。对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关闭。凡属“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出现一家,取缔一家。
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 8.强化环境监管,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 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控制阀”、“调节器”作用,坚决抑制高污染、高耗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严厉查处未批擅建、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擅自试运行和长期试运行不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
 强化环境执法。加大对双洎河沿岸工业企业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
  (三)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1.辛店镇、薛店镇、郭店镇、华南城项目4个污水处理厂2013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2013年11月底前完成土建工程。
 责任单位:辛店镇政府、薛店镇政府、郭店镇政府、龙湖镇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城管局、市环保局
 责任人:辛店镇镇长、薛店镇镇长、郭店镇镇长、龙湖镇镇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住建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规划城管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
 2.孟庄镇宽视界新型社区、马东洼双唐新型社区,薛店镇第一社区南组团、第二社区(解放北路社区),2013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连片整治任务,优先保障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置。
 责任单位:孟庄镇政府、薛店镇政府、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 责任人:孟庄镇镇长、薛店镇镇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
 3.完成9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范建设任务,确保堆存场所、厂容厂貌规范整治到位,污染物、固体废物、污水实现资源化利用。
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市环保局、有关乡镇政府
  责任人:市畜牧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有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 4.继续加强生态创建。2013年10月底前,和庄镇钟观社区,孟庄镇鸡王村新型社区、肖韩社区,薛店镇大吴庄村、岳庄村新型社区,郭店镇司洼村完成省级生态村创建工作。和庄镇钟观社区,孟庄镇鸡王村新型社区、肖韩社区,薛店镇大吴庄村、岳庄村新型社区,辛店镇赵老庄村、周湾村、史庄村,八千乡花园村完成郑州市市级生态村创建工作。
 责任单位:和庄镇政府、孟庄镇政府、薛店镇政府、郭店镇政府、辛店镇政府、八千乡政府、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 责任人:和庄镇镇长、孟庄镇镇长、薛店镇镇长、郭店镇镇长、辛店镇镇长、八千乡乡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
  (四)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
  1.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的通知》(郑政〔2010〕26号)要求,对位于一级保护区内的村庄,优先列入当地政府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搬迁。对新规划的新农村应避开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 责任单位:郭店镇政府、新村镇政府
 责任人:郭店镇镇长、新村镇镇长
 2.按照省、郑州市要求完成辖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划分工作。
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 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市水务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
 3.对2011年和2012年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任务开展“回头看”。
 责任单位:郭店镇政府、新村镇政府、市环保局
 责任人:郭店镇镇长、新村镇镇长、市环保局局长
  (五)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对辖区内珍珠岩、微粉、防水卷材加工行业继续实施综合整治,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辛店镇政府、城关乡政府、梨河镇政府、新村镇政府、和庄镇政府、八千乡政府、观音寺镇政府
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辛店镇镇长、城关乡乡长、梨河镇镇长、新村镇镇长、和庄镇镇长、八千乡乡长、观音寺镇镇长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
  对企业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逐厂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并逐厂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必须完整并归结成档。
  (二)强化工作标准
  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标准:必须按照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上报治理方案,通过审查后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将列入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及关闭企业名单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市环保局定期向社会发布综合整治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五、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对污染问题严重地区、严重环境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黑名单和区域限批制度,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迟缓的地区和单位,要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新政〔2011〕4号)要求,及时启动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负责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
 市发展改革委: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
 市科工信委: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
 市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国债、财政专项资金和环境综合整治奖励资金。
 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 市工商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和市环保局依法作出的处罚文件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环保部门和各街道、管委会做好燃煤锅炉拆改工作。
 市住建局: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 市交运局:开展营运客车“黄标车”淘汰工作,对营运客车“黄标车”分年度实施淘汰。
 市公安局:对超标车辆实施查处,对“黄标车”实施分年度淘汰。
 市机关事务局: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淘汰工作。
 市畜牧局: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规范化整治。
 市规划城管局:做好全市区域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手续。
 市水务局:加强饮用水源地监督管理,开展双洎河综合整治,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 市供电公司: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或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政府环保目标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将于2013年11月底对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优秀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单位,视为当年目标未完成,依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郑发〔2008〕4号),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环保督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中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建立督查制度,每季度对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市环保局要强化环保督查制度,每季度对全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明查与暗访,督查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
  (四)落实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资金保障,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奖励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七、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关于印发〈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通知》(豫监发〔200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 对目标不落实、未完成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影响环保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完成的,由市监察局会同市环保局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因违法排污或工作失职造成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严重污染、影响恶劣,属于行政机关的,由市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查处,污染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非行政机关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新郑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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