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 行业资料 >> 正文

郑州上街区2013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6-6 9:42:05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质量,根据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环保工作要求和建设生态文明新要求,以污染减排为主线,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中心,继续强化流域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巩固、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促进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和环保目标全面完成,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以“一个中心,两个重点,两个强化”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即:以“蓝天”行动和城区大气污染防治为中心,以枯河和汜水河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强化热电行业污染治理。进一步夯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重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市定目标要求,确保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达到市定目标要求,确保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确保市政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工作任务
(一)以“蓝天”行动和城区大气污染防治为中心,全面推动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1.全面开展PM2.5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前期人员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2.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1)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定期检验,严格车辆年审管理。加强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区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责任单位:区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2)2013年底前,完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淘汰工作,对未按期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3.强化煤烟污染治理工作
(1)开展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工作。对城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分批实施拆改,2013年3月底前,完成排查并确定年度拆改名单;10月底前,完成拆改总数的50%以上。(责任单位:峡窝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安局)
(2)继续开展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的提标治理。(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4.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1)加强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对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和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开工前,规划好建设施工场地道路,并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全封闭围挡,主干道围档高度不低于2.5m,次干道围档高度不低于2m,达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六个100%;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工地内暂时不能清运的土堆及散体工程材料等,由施工单位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所有拆迁施工工地必须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扬尘控制措施,拆迁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渣土废料实施密闭运输。(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加强对地下改造工程施工工地的管理。对于水、电、气等地下改造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尽量缩短施工期限;道路两侧的施工行为,要减少填挖土方,缩短工期,施工单位要承担施工地点附近路段的保洁和清洗责任。(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3)加强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严格城市垃圾运输和处置管理,减少垃圾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垃圾清运车辆要实行密闭运输,对生活垃圾实施压缩清运,杜绝撒漏。在厂内设置标准的车辆冲洗设施,对运输车辆实施冲洗保洁,禁止车辆带泥上路。改变城市道路清洁方式,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实施道路水冲除尘。正常情况下确保每天洒水不少于两次,扬尘突出的季节加密冲洗次数,确保抑尘效果。(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4)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采取见缝插绿、破墙透绿、拆违建绿、规划建绿等一系列措施,不断增加城市绿地面积。道路建设要配建相应的绿化带,在城镇拆迁改造与建设过程中,强化场地绿地建设,确保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M2以上。(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5)强化对料场、堆场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对于装卸煤炭、砂石等散状物料的货场,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在储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进出车辆采取密闭运输;设置标准的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环保局)
5.强力解决油烟、噪声扰民问题
对市民投诉反映的油烟、噪声等扰民行为严肃查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对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够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二)以枯河、汜水河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进一步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
1.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的通知》(郑政〔2010〕26号)要求,对位于一级保护区内的村庄,优先列入我区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搬迁。(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峡窝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新型城镇化及城乡一元化办公室)
2.按照省、市要求,完成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划分工作。(责任单位: 区环保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峡窝镇政府)
3.对2011年和2012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任务开展“回头看”。(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峡窝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4.上街区第二污水处理厂2013年6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环保局)
5.加强汜水河的环境管理,做好两岸生态规划建设。(责任单位: 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6.加强枯河沿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工业路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三)强化热电行业污染治理
1.2013年11月底前,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热源厂8#锅炉完成除尘提升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2.2013年6月底前,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热源厂6#—9#锅炉完成在线监控和中控升级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逐厂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并逐厂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必须完整并归结成档。
(二)强化工作标准
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标准:必须按照治理通知书要求,及时上报治理方案,通过审查后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必须经过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验收。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分别处以罚款、停业、关闭。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加强工作调度及信息上报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每月20日前向区环保局报送综合整治调度表,每季度报送一次综合整治督查报告,半年报送一次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区环保局对全区综合整治进展情况汇总后在全区进行通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力度,将列入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及关闭企业名单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区环保局定期向社会发布综合整治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五、部门职责
区环保局: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对污染问题严重、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黑名单等制度。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迟缓的单位,要进行全区通报并限期整改;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
区工信局: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
区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和环境综合整治奖励资金。
区工商分局:根据区政府的决定和区环保局依法作出的处罚文件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区质监局、安监局:配合区环保局做好燃煤锅炉拆改工作。
郑州供电公司上街营业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依法督促电力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区监察局:会同环保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有关单位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
各有关单位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区政府将于2013年12月底前对各单位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优秀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超额、超前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实施绩效考核加分;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责任单位和重点治理企业,视为当年目标未完成,依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郑发〔2008〕4号),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环保督查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建立督查制度,每季度对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区环保局要强化环保督查制度,每季度对全区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明查与暗访,督查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
(四)落实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资金保障,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奖励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七、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豫监发〔2003〕6号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对目标不落实、未完成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影响环保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完成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因违法排污或工作失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影响恶劣,属于行政机关的,由区监察局会同区环保局查处;污染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非行政机关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上街区政府)
相关推荐
项目深度追踪
数据独家提供
服务开通便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