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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

发布时间:2013-6-17 9:16:21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全省城镇水环境质量,根据《“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4号)、《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粤府办[2012]14号)的要求,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编制《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在全面分析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现状和存在问题,科学预测“十二五”期间建设需求的基础上,以全省44个设市城市、44个县及251个重点建制镇(包括中心镇,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库区和主要江河干流及其重要一级支流沿岸的建制镇,镇区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建制镇)的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为主线,综合考虑设施建设运行的需求与能力,对“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配套管网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明确了相关建设任务,提出了保障措施。
《规划》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

    一、现状与问题
    (一)水污染排放及水环境现状
广东省位于中国大陆南部,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生活污水排放量大。据统计,2010年全省污水排放量约为68.4亿吨,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62.40万吨,氨氮排放总量为9.63万吨,分别占全省上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72.7%和90%。生活污水是水环境中主要污染物的重要排放源。
广东省位于珠江流域下游,境内河流众多,除珠江流域的河系外,另有韩江流域及粤东沿海、粤西沿海等诸小河系。2010年我省主要江河70.9%的断面水质优良,70.1%的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水质标准,东江、西江、北江干流及其大部分支流和珠三角地区主要干流水道水质良好。不达标的水质断面主要位于城市跨界河流,珠三角地区流经城市江段和部分水量较小的支流受到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粪大肠菌群、氨氮、总磷和部分耗氧有机物,生活污染特征明显。
    (二)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十一五”期间,广东省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污水处理能力得到快速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省建成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共305座,67个县(市)全部建成了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达1739万吨/日,是2005年的2.8倍,占全国1/8强,居全国首位。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为73%,超额完成省“十一五”环保规划设定的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的目标,污水处理削减的化学需氧量约占全省化学需氧量总减排量的1/3,为超额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做出了突出贡献。全省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从高到低依次为设市城市> 建制镇> 县城。镇级能力大于县城,与我省城镇化率较高,且珠三角地区所有中心镇已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有关。

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建成污水配套管网(包括干管和支管)1.56万公里,其中干管累计建设长度为0.52万公里,仅完成“十一五”建设目标的82.5%。污水管网不配套影响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果,2010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为71%。
污水处理也带来了污泥处理处置的问题。据统计,2010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共产生湿污泥216.7万吨,其中仅广州、深圳市建有规范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大部分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水平较低。
相对于大规模的污水处理能力,全省污水再生利用的能力和规模较小。2010年全省污水再生利用率仅0.54%,大部分集中在珠三角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滞后问题突出,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减排效益没有充分发挥。“十一五”期间,广东省城镇污水配套干管约有17.5%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东西北地区的县城污水配套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由于污水配套管网的建设不完善,导致污水处理厂进水量不足或者进水浓度偏低,影响设备正常运转,难以有效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减排效果。
二是污水处理能力地区发展不平衡,粤东西北地区设施建设明显滞后。截至2010年底,全省已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中有217座位于珠三角地区,污水处理能力合计达1447.7万吨/日,分别占全省总量的71%和83%。东西北地区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各地区处理能力与处理需求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

    三是运行经费保障困难,部分地区政府财政负担较大。我省有相当数量的污水处理厂采用BOT模式建设运营,污水处理总体成本较高,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费用,缺口需要当地财政补贴,给财力相对薄弱的地方政府财政带来较大负担。
    四是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水平较低。由于认识、资金、技术和政策等原因,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工作进展缓慢。污水处理厂往往追求简单的污水处理率,大量污泥还是简单填埋或堆存,达不到含水率60%以下的进入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的要求。
    (四)需求预测
1.供、排水量预测
“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用水量仍将呈现增长趋势,2015年全省城镇供水总量将超过3000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2474万吨/日、县城108万吨/日、建制镇567万吨/日。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排放量接近2136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1707万吨/日,县城72万吨/日,建制镇357万吨/日。
2.污水处理需求预测
在国家核定的污水处理目标下,为平衡我省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同时加强饮用水源、重点水库和主要江河周边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需要按照“查缺补漏、填平补齐”的原则,与各地市充分对接后,合理确定“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到2015年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模需要达到2202万吨/日,理论上至少需新建污水处理设施486万吨/日。
3.污水配套管网需求预测
参考国内外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标准和测算方法对我省污水配套管网需求进行预测,到“十二五”期末,全省需配套污水管网约3万公里,需在现状基础上新增1.5万公里。
4.污泥处理处置需求预测
预计2015年全省污泥(湿污泥)产生量将接近10000吨/日,合约360万吨/年。在原有及在建污泥处理处置能力2850吨/日的基础上,需要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7000吨/日以上。
5.再生水利用情况预测
根据省污染减排责任书对全省污水再生利用的目标要求,全省“十二五”期间在现有能力基础上需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能力200万吨/日以上。由于广东省地处珠江流域,水资源相对丰富,且管线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污水再生利用成本高、激励机制缺失等原因,再生水利用需求量较小,预计“十二五”期间我省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推进难度较大。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水平,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完善污水配套管网,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快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水平,全面提高全省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及再生水利用能力,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减排效益,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类指导,科学规划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差异,结合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要求,合理确定市、县、镇三级的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目标,科学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建设进度。
2.厂管配套,泥水并重
针对“十一五”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存在的问题,优先解决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滞后问题,狠抓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做到厂网配套。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将污泥处理设施作为区域污水处理综合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同步建设,实现泥水并重。
3.合理布局,突出重点
以保护饮用水源、控制重点流域水污染和促进水环境功能达标为主要目的,优先在饮用水源地和东江、北江、西江、韩江等大江大河以及新丰江水库、高州水库等重要敏感水体周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优化能力布局,突出建设重点。
4.严格标准,控制投资
科学预测处理处置规模,因地制宜选用处理处置工艺,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指标,适度超前,控制过度,切实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
5.削减总量,改善水质
紧紧围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小康社会环境质量达标两大工作重点,通过建设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以及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有效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止二次污染,切实改善水体水质。
(三)规划目标
“十二五”期间,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推动部分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加快重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为重点,切实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力争到 2015 年底:
1.污水处理设施
——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200万吨/日,比“十一五”末期提高450万吨/日以上;
——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中珠三角地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率达到75%(设市城市85%,县城70%,建制镇60%);
——人口集中、污水产生量大、位置敏感(重点流域)、具备条件的镇要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争珠三角地区重点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的所有建制镇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它地区重点城镇(万人以上中心镇、重点保护流域周边镇、重点治理流域沿河镇)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全省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80%以上,其中投产一年的污水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其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以上的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其设计能力的75%。
2.配套管网建设
——全省新增污水配套管网约1.4万公里以上,到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总长度达到3万公里以上;广州、深圳两市的城区达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区按照污水处理的相关要求,尽可能提高管网覆盖率。
3.再生水利用
——重点提高珠三角地区污水再生利用水平,鼓励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加强污水再生利用;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0%。
4.污泥处理处置
——全省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7000吨/日以上,基本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5.污染减排目标
——规划实施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38万吨以上,新增氨氮削减能力4万吨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优先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
“十二五”期间,按照“厂管配套”的原则,加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厂运行负荷及进水浓度,切实发挥污水厂削减污染排放的作用。全省“十二五”期间共规划建设污水配套管网总长度1.40万公里。
1.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完善
以运行负荷提高快、污染减排潜力大的已建污水处理厂为重点,大力推进主干管、支管、次支管网配套建设,积极推进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全面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十二五”期间已建污水处理厂新增配套管网约7875.4公里,其中主干管约2246.6公里,支管约5628.8公里。
2.续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加快推进续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建设,重点推进汕头、湛江、揭阳等市共5座污水厂的配套管网续建,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发挥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效能。“十二五”期间续建污水厂新增配套管网262.8公里,其中主干管112.6公里,支管150.2公里。
3.新建污水厂新增配套管网
积极推进新建、扩建污水厂配套管网建设,坚持污水厂与配套管网建设“三同时”原则,将污水配套管网铺设与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小区建设等工程统筹考虑,加快建设进度。“十二五”期间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管网的总长度为5885.6公里,其中干管1962.1公里,支管3923.5公里。

(二)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从解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着手,继续加大投入,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城市和县级污水处理设施重点提高脱氮除磷效果;中心镇和水源保护区内建制镇、重要沿江与河流上游城镇、重点流域建制镇加快启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其他地区推广因地制宜的分散型处理工艺,鼓励具备条件的城镇相邻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共建共享。
加快汕头、湛江、揭阳等市共5座污水处理厂的续建,新增处理能力19.2万吨/日。全省新扩建污水处理厂220座,合计新增处理规模513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73座,新增处理能力364.25万吨/日;县城15座,新增处理能力20.5万吨/日;建制镇132座,新增处理能力128.28万吨/日。

(三)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
为满足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及环境容量要求,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对部分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原出水水质不能同时满足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在“十二五”期间进行升级改造。规划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1座,规模为10万吨/日。
(四)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规划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工程40项,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7182吨/日。其中,重点推进各地市集中式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建设工程31项,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6340吨/日;部分难以集中到市区处理处置中心进行处理的县、镇级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灵活选用工艺进行处理处置,共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842吨/日。对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不达标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和计划。
在40项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中,珠三角地区污泥处理处置工程16项,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约5230吨/日,以污泥干化后通过水泥厂、燃煤电厂等进行协同处置或焚烧,以及污泥干化造粒、制燃料或建材利用等综合利用为主要处理处置方式;东西北地区污泥处理处置工程24项,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1952吨/日,以厌氧消化产沼气或好氧发酵处理后按国家标准进行土壤改良、园林绿化、林地利用等土地利用,深度脱水和石灰稳定后卫生填埋等为主要方式,鼓励污泥干化后进行水泥厂、燃煤电厂协同处置,或进行制砖、制陶粒等建材利用。
(五)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水平
大力推进珠三角地区污水处理能力较大、再生水利用需求较高的广州、深圳、东莞等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鼓励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全省规划新建再生水利用处理设施15座,总规模133.3万吨/日。其中,珠三角地区再生水利用设施11座,规模为129万吨/日;粤东西北地区再生水利用设施4座,规模4.3万吨/日。
(六)技术要求
1.厂址选择
各地区应结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受纳水体的地理位置,合理划分城镇排水区域,并从环境效益、规模效益、经济效益及可实施性等因素综合规划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实现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潜在用户的分布和水质水量要求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应依据相关规划和环境要素,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相对集中、合理布局、厂网衔接、便于利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确定设施的数量和厂址。在城镇密集区域和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跨地区联合建设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及再生利用设施,逐步实现基础设施的城乡统筹、共建共享,提高基础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2.排水体制
实行分流制、合流制和混流制共存的排水格局,新建城区要积极推进分流制排水体制,同时结合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工作,加强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难以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留、调蓄和处理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
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要按照实际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合理确定,并按照现状实际供水量进行校核,远近结合,统筹兼顾,既要满足实际处理需求,又要防止规模过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的建设要与污水处理厂同步协调,污水配套管网的主干管和次干管管径的设计建设需要根据污水流量核定,管网设计年限可按远期考虑,适度超前。
3.工艺方案
(1)建设规模达到5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应优先采用活性污泥法等成熟工艺,小于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其他等效方法。规模较小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二级(强化)处理出水的进一步净化处理可以采用人工湿地等工艺技术。
(2)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设计应考虑进水水质水量的实时变化特征,工艺运行应具备相应的调整灵活性。
(3)对排水去向为封闭和半封闭水域、现已富营养化或存在富营养化威胁水域的污水处理设施,应选用具有强化除磷脱氮功能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重点流域和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周边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根据水质目标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择具备除磷脱氮能力的工艺技术。
(4)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根据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对截流的初期雨水进行处理。
(5)珠三角地区城镇及粤东西北地区城市和县城的污水处理推荐采用二级处理或二级强化处理工艺;粤东西北地区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在满足污染减排和水环境质量保护需要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鼓励自然、生态的处理方式,如投资较少、运行费用较低的生物滤池、强化人工湿地等工艺。
(6)珠三角地区及粤东西北地区的城市应优先规划建设大型污泥处理处置中心,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有关要求和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工艺,集中处理周边地区的脱水污泥,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鼓励将污泥经厌氧消化产沼气或好氧发酵处理后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土地利用;不具备土地利用条件的,可进行污泥干化后,通过水泥厂、燃煤电厂等进行协同处置或焚烧,污泥干化制燃料,污泥制砖、制陶粒等建材利用,实现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7)难以集中处理处置的县、镇级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灵活选用处理处置方案,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经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园林绿化。作为近期的过渡处理处置方式,可将污泥深度脱水和石灰稳定后进行填埋处置。
(8)再生水的利用应根据用水水质的要求在污水二级或二级强化处理厂增加过滤、超滤、消毒等深度处理工艺,以达到相应的卫生安全等级要求。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途径。
(9)经过处理的城镇污水,应采用液氯消毒法、紫外线消毒法、二氧化氯消毒法、次氯酸钠消毒法、臭氧消毒法等方法对出水进行消毒处理。
    四、资金投入与责任落实
(一)投资规模
“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共约621.64亿元。其中,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投资约462.2亿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约111.96亿元;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投资约0.93亿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投资约33.17亿元;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约13.37亿元。

(二)资金筹措
各级地方政府是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治理污水,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责任。“十二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由各级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省财政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条件,结合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及污染减排情况,从省污染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重点支持粤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特别是污水配套管网的建设,具体补助或奖励标准另行确定。
项目建设资金包括污水处理费、地方政府的机动财力、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城市土地出让收益、相关基金留成部分、财政转移支付,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前提下,各地要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贷款进行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
(三)部门职责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涉及到各政府部门,各政府部门应相互配合、建立联动机制,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各政府部门的分工职责如下:
1、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争取中央预算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及奖励资金。
2、省环境保护厅: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监管各地方环保局对涉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城市污水、污泥的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工作,指导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勘察设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4、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及时拨付;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争取国家对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经济激励政策。
5、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市、县(市、区)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工作;审核(批)报国家(省)的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
6、省监察厅:会同省环保厅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责任制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
7、省科技厅:加大对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及再生利用相关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优先推荐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鼓励和支持小城镇(含农村)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与示范推广。
8、省审计厅:负责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资金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运行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9、省物价局:进一步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分类改革,指导各地合理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再生水价格和严控类污泥处置的定价方案。
(四)分级落实
1.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各地市政府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营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各项工作任务、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企业,并强化考核及监督制度。
2.相关部门履行部门职责
结合省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各地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的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
3.严肃责任追究制度
要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将建设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和提高污水处理率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减排责任书,执行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计划不力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管理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任务层层落实,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建立跨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发改部门要加强综合性政策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建设和运行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和出水水质的监督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2.协调城镇设施建设规划,鼓励共建共享
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中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用地指标。对各地城镇连片地区,要协调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地已有设施的作用,鼓励相邻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共建共享,逐步建立区域之间环保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规模效益。
3.健全环保法规,加强运营监管和环保执法
建立起政府组织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经营管理体制,推行法制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定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逐步建立设施运行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成本、污水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情况、配套管网漏损等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强化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对有偷排偷放行为、排放不达标和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二)政策保障措施
1.推行有利于项目扶持保障的政策
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扶持力度,稳定资金渠道。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落实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的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污水处理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成本,扶持企业发展,推动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产业化进程。逐步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和用水结构,采取税费减免、运营资金补偿、强制使用等适当的激励或约束政策,积极利用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和引导工业或其他用户使用再生水。
2.推行有利于融资机制保障的政策
完善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产业政策指导体系,推行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运行安全、产品与服务质量、价格与收费等管理机制,加强对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监管,节能降耗,优化运行。
3.加快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扩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普及到污水处理设施可在3年内建成投产运营的建制镇,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进一步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分类改革,对具备公用事业定价条件的地区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原则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模式制定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和非盈利”原则核定。将污泥规范处置的合理费用支出计入污水处理收费定价成本。凡在规定期限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未达到规定水平的地区,不再给予建设运营资金方面的支持;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补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各地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结合地方财力补足资金缺口,保障设施正常运行。逐步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费价关系。
(三)技术保障措施
1.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与评估体系
继续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技术标准体系和评估体系,筛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的工艺流程和处理路线,加强技术指导,促进我省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在开展污泥产量、污泥质量、污泥处理处置及再生利用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基础上,加快编制适合本省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建立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评价体系和方法。
2.加强技术开发和推广,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针对城镇污水高效脱氮除磷处理、再生水利用和污泥资源化利用等难题,加强科研攻关,积极推动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重大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充分运用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技术手段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的技术水平;通过引进新技术,优化现有工艺,探索和发展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污泥处理处置工艺,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效率。
3.做好专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引进技术人才
定期组织各污水处理厂和相关部门开展职业培训,拓展污水处理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我省各地方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方面的实际情况,引进相关技术人才,提高各地方污水处理、再生及污泥资源化处理的技术水平。
(四)监督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使用和管理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加强监督审查,杜绝专项资金挪用现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拒不运行的地区,暂缓该城市项目环评审批,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等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查证处理,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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