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 行业资料 >> 正文

沈阳市2013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3-6-20 9:39:5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确保完成全市2013年节能减排工作任务,根据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节减办〔2011〕9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2〕26号)精神,按照2013年沈阳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主要指标

  1.实现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3.77%;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同比下降4.01%。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部门:市统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5%;高耗能行业产值占产值总量比重不超过上年同期。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化学需氧量全口径减排2.5%,其中工业加生活源和农业源均减2.5%;氨氮全口径减排2.6%,其中工业加生活源减排2.7%,农业污染源减排2.6%;二氧化硫全口径(省管电厂除外)减排1.5%;氮氧化物全口径(省管电厂除外)削减1.9%。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统计局、畜牧兽医局、公安局、房产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节能工作

  4.以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为重点,集中推进电机系统节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十大节能工程”。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年内完成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或技术改造16项节能工程。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淘汰66户重点用能企业落后机电设备452台(套)。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部门:相关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加强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和各地区的综合能源消费量、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的统计、分析、跟踪与监测。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

  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完成60户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监督检查。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

  配合部门:相关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全市城镇民用建筑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100%,施工阶段98%;新建住宅节能率设计标准6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0%。

  责任部门:市建委。

  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全市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市区不低于84%,区、县(市)不低于75%;节水器具普及率市区达到100%,区、县(市)达到85%;间接冷却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全市节水量达到8000万立方米。

  责任部门:市建委。

  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年内完成30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8项“新农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新建住宅建筑热表安装率达到60%;太阳能光热利用面积实现100万平方米。

  责任部门:市建委。

  配合部门:相关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继续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完成改造任务850万平方米;供热旧管网改造100公里;拆除10吨以下燃煤供暖锅炉23台。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

  配合部门:相关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新增更新LNG公交车任务;加快推进老旧出租车淘汰工作进度,年内淘汰更新出租车2300台。

  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配合部门:相关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沈阳燃气集团。

  14.加强公共机构节能。以2010年为基数,公共机构人均能耗下降10%;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8%;实现既有非节能建筑改造率达到6%;用水分户计量和节水型器具使用率各达到70%;节能型燃气灶具使用率达60%;编制沈阳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方案。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新购公务用车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30%。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监察局、公安局。

  配合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严格执行大型商场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温度控制标准。

  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

  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严格执行部分旅游星级饭店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温度控制标准。

  责任部门:市旅游局。

  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引导重点行业、粘土砖生产企业充分利用粉煤灰、煤矸石、陶瓷碎片、脱硫石膏等工业废弃物。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9.优化能源结构,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经委,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实施“气化沈阳工程”,加快气源引入和天然气管网建设速度,降低煤炭等传统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终端消费的利用规模,实现天然气管网城区基本覆盖,完成52台燃煤锅炉煤改气。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建委。

  配合部门:市房产局、交通局,相关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沈阳燃气集团。

  21.推广稀土节能灯等高效荧光灯类、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电子镇流器产品,减少普通白炽灯使用比例;逐步淘汰高压汞灯,实施照明产品能效标准,提高高效节能荧光灯使用比例;实施道路、公共场所低效照明产品的淘汰和更换。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城建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22.加大对“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106户企业的考核力度,实现累计完成“十二五”节能量目标的60%。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三、减排工作

  23.制定《沈阳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沈阳“十二运”期间空气环境质量保障方案》,使年度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服务业委、财政局、质监局、气象局、行政执法局、规划国土局、城建局、房产局、公安局、交通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4.制定工业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治理年度重点减排工程计划,对全市燃煤电厂及各地区下达煤炭总量控制指标。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畜牧兽医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5.建立城市抑尘监管、完善全市各地区空气质量考核等监测体系建设,开展PM2.5、臭氧、重点区域灰霾、空气质量动态监测。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建委、城建局、气象局、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6.完成南部6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建委,相关地区政府。

  27.继续推进东药、沈化、金碧兰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责任部门:铁西区政府。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棋盘山开发区管委会。

  28.完成沈阳祝家供热有限公司(南塔锅炉房)等20家锅炉脱硫改造;推进5家电力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工程。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地区政府。

  29.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热源选址,优先支持大型热电联产企业或大型供热企业建设热源,实施“区域一体”高效供热工程。

  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相关地区政府。

  30.深入推进新民市、康平县基本实现“一县一热源”目标;启动辽中、法库县“一县一热源”工程。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房产局。

  配合部门:新民市、康平县、辽中县、法库县政府。

  31.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全年完成339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同步对8座油库、112辆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改造。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服务业委、交通局、质监局。

  32.加大推进机动车尾气治理和“黄标车”淘汰力度,年内完成淘汰“黄标车”30000台。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公安局。

  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政策支持

  33.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环保设备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企业,税务部门应给予办理所得税抵免手续。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4.完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能源审计。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5.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

  责任部门:市建委。

  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6.落实支持合同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差别电价政策、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补偿机制。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税局、地税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沈阳供电公司。

  37.严格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政策,控制其产品出口,促进国内产业升级。

  责任部门:市外经贸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38.严禁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项目,控制其项目盲目上马和行业过快增长。

  责任部门:市外经贸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39.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评和环评制度,严把立项审批、环评和能评审查、土地审核报批关;对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停止供水供电,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安监局、规划国土局,沈阳水务集团、沈阳供电公司。

  40.贯彻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完善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制度。

  责任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市本级有关采购单位。

  41.加强水资源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加大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严格限制地下水资源开采。

  责任部门:市水利局、物价局,沈阳水务集团。

  配合部门: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42.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3.节能监察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和联合执法检查,查处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以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建委、质监局、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4.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工业锅炉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继续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并对节能环保认证产品和能效标识做到有效监管。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

  配合部门: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5.对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责任部门:市建委。

  配合部门: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6.开展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整顿,依法关停达不到相关规定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严防已关闭的淘汰企业“死灰复燃”。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部门:市行政执法局。

  47.推进节能减排科研成果产业化,制定《沈阳市节能减排技术目录(第三批)》,对《技术目录(第二批)》中,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性价比高、成熟转化落地技术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环保局。

  48.组织开展201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环境日、“5•20”世界计量日等主题宣传日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各级教育、宣传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广泛开展各类节能减排宣传活动。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环保局、教育局,团市委、总工会、妇联。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文广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9.制定2013年节能减排工作表彰方案,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和措施落实情况责任评价考核。

  责任部门:市绩效考评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0.对业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照表彰方案给予兑现,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绩效考评办。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民政府)

相关推荐
项目深度追踪
数据独家提供
服务开通便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