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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发布时间:2013-7-4 8:57:37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2013年是“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面临着年末的中期目标考核。为切实做好我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中期考核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经省环保厅核定,2012年我市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排放62856吨,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的59.27%,但工业+生活的化学需氧量不减反升,排放量比2010年增加了1.08%(增量为237吨);氨氮排放6885吨,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的15.59%,其中工业+生活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的0.82%;二氧化硫排放45495吨,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的95.83%;氮氧化物排放29256吨,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的9.31%。

为确保完成“十二五”减排中期考核目标,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2013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需控制在62492吨以内,其中工业+生活必须控制在20340吨以内;氨氮排放量需控制在6375吨以内,其中工业+生活必须控制在4194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需控制在43665吨以内;氮氧化物排放量需控制在27746吨以内。

根据2012年全市统计数据和2013年经济发展目标,预测我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为化学需氧量1315吨、氨氮265吨、二氧化硫800吨、氮氧化物100吨。将新增量计算在内,我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确定为化学需氧量减排3540吨、氨氮减排776吨、二氧化硫减排1733吨、氮氧化物减排1610吨。

二、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重点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

1.认真做好各县(市)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国家核查组将扣除50%污水处理量。

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要于8月底前投入运行。

2.加快八家子经济开发区及连山区塔山镇、寺儿卜镇,兴城市东辛庄镇、红崖子乡,建昌县喇嘛洞镇、药王庙镇、大屯镇、汤神庙镇、魏家岭乡等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落实选址、环评等前期工作。

3.凌河治理计划内的8个乡镇污水处理厂要在年内通过整体验收,实现减排。

4.将龙港区生活污水纳入葫芦岛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增加2013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

5.关闭兴城市顺兴针织有限公司、兴城市兴羊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两家印染企业。

6.制定全市再生水使用规划。再生水输送主管网布设区域内,要求企业和住宅区配套建设相关设施,保证再生水的使用。2015年前,新建成4万吨/日再生水管网输送能力,使我市再生水回用能力达到8万吨/日。

7.凡和(葫芦岛)水务投资有限公司5万吨/年污水处理扩建工程要于年内开工建设,并保证在2015年年底前竣工运行。

8.制定扩建、修缮连山区和龙港区生活污水管网计划,增加污水收集能力,于2015年前完成。在新建管网区域实施雨污分流,逐步实现全部城区内雨污分流。

9.认真落实计划内畜禽养殖减排项目,尽可能争取各方面资金用于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粪污治理工程。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

1.锦西石化分公司要按照减排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时间,完成两套催化装置烟气脱硫工程和热电公司二期三台锅炉的脱硫、脱硝工程。

2.渤海水泥(葫芦岛)有限公司低氮燃烧改造、脱硝工程要于9月份前竣工。

3.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如期完成对3#、4#锅炉的脱硫、脱硝工程及5#锅炉的环保验收工作。

4.完成葫芦岛市恒越铁合金有限公司、建昌县国丰金属有限公司、建昌县凌河钼业有限公司3家钼冶炼企业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5.完成葫芦岛市南票区东兴陶瓷厂、葫芦岛市缸窑岭建材厂、辽宁南票久鼎水泥有限公司落后生产设施淘汰工作。

6.抓好集中供热替代燃煤小锅炉减排项目。建昌县金马供暖管理有限公司、建昌县凌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杨家杖子矿区集中供暖工程项目等要于2013年冬季供暖期前完成环保设施安装运行及验收工作,实现脱硫。

7.认真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或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特别是水泥、有色(钼铁)、陶瓷、印染等重污染行业。

8.完成淘汰机动车数量的1/5。具体指标为:淘汰2005年(含)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2070台,淘汰非营运“黄标车”340辆、低速货车5130辆,淘汰达到报废年限的出租车100辆。

三、工作要求

(一)辽宁省与环保部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以及省与我市签订的《蓝天工程暨“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中所列项目,必须按期限完工,否则将按照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减排项目计划及时间进度表,并在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由环保部门填报国家下发的《“十二五”减排制度报表》,将本季度减排调度数据及季度分析报告报送市环保局。

(三)要加强已核定减排项目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减排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落实。对减排项目环保设施不按要求正常运行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并限期整改。

(四)减排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总责,环保部门要主动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减排计划如期完成。

(五)各减排项目单位要克服困难,确保减排项目按期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计划中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减排指标未包括各地区预增量,各地区在制定减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和城镇人口增长速度,以及新上建设项目的排放增量。区域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总量指标必须在确保本区域年度减排指标完成后的余量中产生,对未完成年度减排指标的地区实行建设项目限批。(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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