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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7-24 9:30:28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3〕5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13年7月至10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法严格执法,为推进我市“一争三快两率先”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特别是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地方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二)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当地政府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全面整治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问题,重点排查在建和已建成投产的煤炭开采企业、焦化企业、独立洗煤企业、水泥生产企业的原料及产品堆存场所,在建和已建成投运的各类煤(焦)集运(发运)站,在建和已建成投产的各类石料(沙)开采场和堆存场所;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全封闭筒仓(半封闭储料仓、挡风抑尘网)、全封闭运输皮带、固定喷淋设施(移动喷淋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2.全面整治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问题,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在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的同时,要督促环境违法企业限期整改。对未经环评批复违法在建项目,一律采取停建措施;对违法建成投产(投运)和长期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违法生产的,一律采取停产(停运)措施;对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和缴纳扬尘排污费的,要责令其限期申报并依法追缴排污费;对在检查发现的土小(三无)煤、焦、沙、石储运场所,一律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组  长:焦光善   副市长

    副组长:李永和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作富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乔荣生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建堂   市发改委调研员
            申学勤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海山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  宽   市工商局调研员
            韩志堂   市经信委总工程师
            范聪明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洪太   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军杰   晋城市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乔荣生(兼);副主任:李乾元(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办公室电话:0356-2022608(兼传真)。

    (二)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限期整改、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重复建设。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牵头部门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会同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加速落后产能退出步伐。

    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司法机关要结合 “法制山西”建设纲要、“六•五” 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要求,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各地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以及建筑工地、市政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足职能,依法配合环保部门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协同配合环保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医药制造、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开采、洗选、冶炼、压延加工)、铅蓄电池生产(组装)企业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电力监管部门和供电单位要监督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减排政策,配合政府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把环保专项行动纳入政府重点工作,要将各项整治任务纳入今年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保障2013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强化重点工作

    继续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监管,严格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实现环境监管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进一步加大投诉举报环境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各县(市、区)要对违法问题突出、违法行为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切实解决区域污染问题。进一步加大后督察力度,重点抽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回头看”中查出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三)强化责任追究

    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排查工作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将公开点名批评,并约谈有关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对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区域,要实施区域限批。

    (四)加强信息公开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各县(市、区)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及时公开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县(市、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制订工作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2013年7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至9月)

    各县(市、区)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3年9月27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上、中旬)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力度,保障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10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0月下旬)

    2013年10月25日前,各县(市、区)将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根据督查和考核情况,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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