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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3-7-29 9:15:59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加强环境监管”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制定如下无锡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法严格执法,积极探索我市环保新道路,努力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有效措施)情况,特别是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同时,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3.加强对城镇<a href="http://www.dowater.com/" style="text-decoration:none"><font color="#000000">污水</font></a>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地方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4.加强对化工园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点推进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企业预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工作,加强园区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严查园区企业废气扰民、废水超标排放等问题。对逾期未达到阶段性考核目标的园区、暂停审批该园区内除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以外的建设项目,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实施挂牌督办。

(二)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3.推进太湖流域电镀企业环保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电镀生产企业和非法电镀项目,对无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合法手续的电镀企业、电镀项目(生产线)一律关闭取缔;坚决关停违规电镀项目,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高污染工艺的一律予以淘汰,关闭取缔一批生产设备简陋、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危害严重的电镀企业;全面整治规范电镀行业,严格按照《电镀企业环保整治标准》和时序进度要求完成整治和验收工作。

4.启动新一轮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综合整治行动,从产业政策、选址布局、工艺装备、废水废气治理、固体废物处理、清洁生产、风范防范、环境监测等方面,全面实施综合整治。关停淘汰一批工艺装备落后、污染防治水平低下、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企业,治理改造一批具有一下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扶持提升一批规模大、工艺装备先进、污染防治成效显著的行业标杆企业。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当地政府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开展危险废物环境专项整治

全面核查我市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理清本辖区内国家、省、市3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年产 1 吨以上的产废企业)数据库;摸清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状况,建立企业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档案;检查各地危险废物申报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严肃查处危废管理、贮存、转移不规范,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跟踪管理,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跨省辖市转移处置,杜绝危险废物跨区域倾倒事件,确保环境安全。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危废规范化管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明确产废企业的危废环境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开展危废全过程管理,确保危废安全利用、处置。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将各项整治任务作为今年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

为加强领导和协调,市政府设立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见附件)。

(二)联合监督检查

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县级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并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市级有关部门要开展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重点抽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整改前一段工作中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回头看”中查出的新问题,对问题突出、违法行为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督查,对地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整改。

(三)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

在全市建立环保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形成公安、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环保等部门齐抓共管的良性互动。实现环保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的有效互补,增强环保执法刚性,严厉打击各类恶性环境违法行为,快速高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四)强化责任追究

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公开点名批评,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实施限批。

(五)加大信息公开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保持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6月底)

2013年6月底,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印发具体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1835190,电子邮箱:85053316@163.com,下同)。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2013年7月至9月)

 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2013年9月底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2013年10月)

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2013年11月)

各市(县)、区要认真对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3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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