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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2013年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3-7-29 9:22:35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重要依据,贯彻落实好《规划》,对改善渭河水质,建设美丽渭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结合我县《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白政办发[2012]23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环境安全为目标,将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按照市政府渭河三年变清的总体要求,坚持“三结合、三控制”,综合整治、源头预防、防控结合、生态修复,认真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断面水质控制、生态基流控制三项制度,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企业参与、分类治理、责任奖惩和全流域联防联治的新机制,全力打好新一轮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4年底前在生态基流保障的前提下,北洛河支流白水河南桥以上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标准(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三眼桥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到2015年,白水河南桥断面总体水质稳定达到Ⅳ类标准,北洛河三眼桥出境断面总体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实现总体水质变清。

三、规划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1、严格饮用水水源环境执法。认真落实《白水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意见(2010—2020年)》,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排查和整治,2013年底前依法取缔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相关整治任务,取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政府、水务局,督办单位:县环保局)

2、解决饮用水水源超标问题。针对人为污染引起超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研究制定和实施水源地水质达标方案。对总硬度、氟化物、硫酸盐等本底值超标的水源地,以及粪大肠群超标的水源地,强化供水厂处理工艺,落实除盐和消毒杀菌等措施。(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政府、水务局,督办单位:县环保局)

3、防范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严格水源地上游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建设和完善水源地保护区公路水路危险品运输管理系统。防范地下水型水源地补给径流区内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石化生产和销售区等典型污染源的环境风险。要制定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和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及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政府、水务局,督办单位:县环保局)

4、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城镇集中式水源地每三年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要创造条件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监测。建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水源水质状况,促进公众参与并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环保局)

(二)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

1、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酿酒、果汁等行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老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依法关停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低、小、散”企业,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要逐步予以淘汰。鼓励有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环境准入,不得新上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综合考虑行政区和控制单元的水污染防治目标,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扩建项目,暂停审批总量超标地区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项目,实行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新增排污量和治污年度计划完成进度挂钩机制。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项目资源利用率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中型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环保局)

2、积极推进清洁生产。鼓励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发展节水型工业。流域内所有超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方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县电视台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经发局、县环保局)

3、提高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水平。继续加大果汁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的治理力度,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大力推动煤炭开采矿井水处理回用工程,鼓励开展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企业中水回用比例。(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苹果科技产业园、雷公循环经济产业园、经贸局、县环保局)

4、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大力发展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示范和推广。新建园区必须配套建设集中处理设施,提高园区集中处理规模和排放标准,加强园区企业排水监督,确保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可能对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各类企业,应当建设独立的废水处理设施或预处理设施,满足达标排放且不影响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要求后才能进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苹果科技产业园、雷公循环经济产业园,督办单位:县经发局、县环保局)

(三)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1、优先建设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要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和现有合流管网系统改造,系统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努力使县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督办单位:县经发局、县环保局)

2、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继续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县级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0%以上,农村推广应用成本低、运行稳定的污水处理技术,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BG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应强化消毒杀菌设备的管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督办单位:县环保局)

3、加强污染安全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加大污泥资源化和综合利用力度,统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建成的污泥处置设施要稳定运行。到2015年,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城区和建制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30%以上。大力推进再生水利用工作,统筹考虑再生水水源、潜在用户分布情况、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规模,积极稳妥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到2015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督办单位:县环保局)

4、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动态监督与管理。逐步推广设施运营专业化、社会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装置,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监测,实现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的实时监督与管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推行特许经营,多方筹集资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进度,可采取综合收费和财政补贴的措施,确保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财政局)

(四)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

1、着力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分禁养区、控养区和可养区,优化养殖布局。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超标严重的水体周边等敏感区域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鼓励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鼓励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适度集中,统一收集和处理污染物,推广干清式粪便清理法,推进畜禽粪污的无害化处理。以肥料生产及沼气工程为主要途径,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模在1000头标准猪以上的养殖场区要采用生物发酵床等清洁环保的养殖技术或采用干清粪、沼气工程、沼液处理、粪渣和沼渣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督办单位:县畜牧局、县环保局)

2、逐步减少种植业污染物产生。积极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肥料利用效率,鼓励使用有机肥。推广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大力发展有机农业。(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

3、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在重点村镇建设垃圾池和垃圾中转站,大力推广“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解决农村垃圾污染。结合新农村建设,推广畜-沼-肥生态养殖方式,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式沼气工程,建设粪便、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快生态示范区建设步伐,积极开展生态镇、生态村等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督办单位:县农业局、县环保局)

(五)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

1、增强环境监管能力。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全面提升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能力和标准化建设水平,重点推进县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强化仪器设备配置与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业务用房建设,加强环境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保障监察执法运行经费,落实设备更新机制;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强化污染源在线系统的运营与质量管理;积极争取中省水源源头站点、跨界水体监测断面(点位)的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支持,逐步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建立流域水环境信息平台,加强预警监测和信息通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2、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强化日常监察执法,加强重点排污口及重点企业水处理设施的监管,重点加强涉重金属和“双高”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后督察,对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工业园区及重点企业实行全过程实时监控,整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对隐患突出又未能有效整改的,要依法实行停产整治或予以关闭。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实现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将环境风险纳入环境管理体系。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对防范环境风险提出明确要求。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加强非常规污染物风险管理,高度重视重金属、POPs等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探索环境风险管理的运行机制和体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3、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重点开展对环境资源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等工作,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做好演练的先期筹备、组织开展和后期总结归档工作,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应急物资储备为主,社会救援物资为辅的物资保障体系;加强上下游应急机制的统一协调,建立应急响应联运机制,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全县各级要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落实规划目标、任务、项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将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以奖促治”实施力度,保障规划项目建设。

(二)巩固联防联控,注重协同配合

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协作应急处置机制,形成治污合力。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双边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加强与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生态林建设规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落实。

(三)落实法规标准,强化环境执法

严格落实中省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区的工业企业,消除环境隐患。

(四)注重科技应用,提高治污水平

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重点是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改善、河湖污染生态修复、湿地保护与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河口生态保护、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城镇分散式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氮磷污染物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与应用。要重点关注化工等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改造、生态基流保障等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五)实施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

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流域水质、重点污染源、污染事故等有关信息的共享,加快县级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并及时发布信息,让公众了解流域与区域水环境质量。

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调动全社会积极性,推动规划各项任务的实施。通过热线电话或公众信箱、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途径获得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完善公众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公众对话沟通平台,方便公众通过多种渠道参与政府环境管理和监督。

(六)严格规划考核,推进规划实施

各有关乡镇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工程质量。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等全过程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环境效益。

县上将把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各乡镇、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规划实施期间,县政府将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每年1月10日前,各有关乡镇、部门要将上年度规划实施情况工作总结报告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2013年起,每年由县环保局会同县考核办等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一并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实施曝光和挂牌督办,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确保按期完成中省目标任务要求。(白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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