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 行业资料 >> 正文

黑龙江省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8-1 10:31:19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一、“十二五”减排目标

  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47.3万吨、8.4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61.2万吨、9.45万吨分别减少8.6%、10.4%。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3.4万吨、5.49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9.3%和10.6%。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0.3万吨、73.0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1.3万吨、75.3万吨分别减少2%、3.1%。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项目审批和验收的前置条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必须在区域实施减排措施的削减量内取得。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标准建设治污设施,并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稳定运行。严格控制高排放、高耗能项目,实行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要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不设脱硫设施烟气旁路。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新建钢铁烧结机、石油石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炼焦炉、燃煤锅炉等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采取废弃物充分资源化利用和深度治理措施。污染减排目标完成难度大的市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控制新增煤炭消耗总量、主要耗能产品产量、机动车总量、畜禽养殖数量。

  (二)优化产业结构,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要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核准审批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限期公布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从严执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小热电、小锅炉、小炼化、水泥立窑、造纸等的淘汰力度,实行总量指标减量置换,促进相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拓展减排空间。加大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的力度,引导企业向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推动产业集聚发展、资源集约利用、污染集中控制。各市地要加快辖区内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统一供热、供气,污水集中处理。加快推进大型集中供热热源建设步伐,加大拆炉并网工作力度。建立新建项目与减排指标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结合的机制,坚决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以及高排放、高耗能项目一律不得引进,不予立项、审批。

  (三)全力实施减排重点工程。一是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所有县级行政区和重点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快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提高污水截流和收集能力,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哈尔滨市、大庆市城区达到95%);污水处理厂投运一年后,负荷率达到60%以上,“十二五”期间达到8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5%,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强化氨氮去除效果,2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提标改造。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二是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减排工程。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比例,促进现有分散型养殖户集中养殖和管理,对养殖小区、散养密集区污染物实行统一收集和治理。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为重点,加强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到2015年,全省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是加大重点行业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力度。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化肥、医药等重点行业,必须采取深度治理,严格执行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排放量,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列入“十二五”减排责任书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必须按要求完成。四是全面建设脱硫工程。所有电力、热电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稳定达到责任书要求的综合脱硫效率。2013年年底前,华电、华能、大唐、国电黑龙江分公司脱硫设施烟气旁路拆除或封堵的机组要达到一半,2014年年底前全部拆除或封堵。供热锅炉、35吨以上工业锅炉要安装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65%以上。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工艺的燃煤锅炉,全部进行炉内喷钙改造,实现自动添加脱硫剂,达到国家认定条件。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炼焦炉全面实施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焦化90%以上)。五是加快建设脱硝工程。电力、供热、35吨以上工业锅炉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不包括循环流化床锅炉),20万千瓦以上电力燃煤机组建设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建设脱硝设施。六是推进实施机动车减排。制定全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各市地要尽快制定“十二五”机动车淘汰计划,摸清底数,明确各年度淘汰数量,坚决按期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加强报废拆解工作。严格车辆注册和转入环保标准。确定我省不同阶段的成品油供应方案,尽快推进国Ⅳ标准的成品油。“十二五”各市地机动车氮氧化物削减比例不低于总削减比例。

  (四)强化减排设施监管。强化对减排设施运行的督查,加大减排核查力度,确保治污减排设施稳定运行,实现持续减排。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指导、督查和监管,污水处理费的拨付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加强对重点行业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脱硫脱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步稳定运行,坚决落实脱硫脱硝电价及扣减政策。加强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和中控系统建设、运行的监管,将自动监测设备纳入企业环保设施管理范畴,做好监管和维护,提高稳定运行和联通率。督导排污单位强化自身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质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和问责。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污染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形成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实施的减排工作格局。把减排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把减排进度落实到具体时间,把减排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要强化对减排工作的督查,督促减排工作进度,推动减排目标实现。强化减排目标考核,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施逐级考核和重点考核。强化减排行政问责,对减排工作和政策落实不到位,未完成减排目标任务,严重影响减排工作的地方政府、部门、企业坚决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统筹推进。各级政府要建立减排工作协调机制,做到职责具体,责任明晰。环保部门负责减排的综合协调和核查考核;发改、工信部门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以及工业污染减排;发改、住建部门分别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负责按计划淘汰黄标机动车;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监察部门负责行政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减排财政政策和资金落实、管理;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减排相关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物价监管、工信部门和电网企业负责电价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省政府将实行污染减排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分析情况,协调落实推进措施,协商解决问题。

  (三)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减排基础。加强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提高统计能力。科学统计核算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和新增削减量,对重点行业逐步实行全口径统计核算。进一步加强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强化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有效性审核,规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善减排监测体系,确保减排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强污染减排技术的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示范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中小城镇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中小电力机组和锅炉脱硫脱硝等实用技术。

  (四)建立完善减排政策措施,发挥导向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污染减排长效机制,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持续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制定完善有利于污染减排的价格、税收、金融、投资激励和约束政策。省物价监管局、环保厅、住建厅研究合理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以及污水处理费、污泥处置费等收费政策;省发改委、物价监管局、工信委要贯彻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省物价监管局、环保厅和省电力公司要严格落实脱硫电价,并对脱硫设施运行进行核查,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扣减;省发改委、物价监管局要争取我省尽快实行脱硝电价;省工信委和电网企业制定实施电力脱硫脱硝机组优先发电政策;省环保厅、财政厅、物价监管局出台建设项目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指标有偿取得和排污交易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电力、水泥、钢铁行业脱硫脱硝实行补助和奖励。要将减排绩效、设施稳定运行和处理负荷、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前提条件。

  (五)强化减排调度预警,确保实现减排效果。省环保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列入责任书和年度计划的重点减排项目,实行对账式月调度、月通报。各市地要对重点减排项目逐个制定详细的实施进度计划,倒排工期,严格督察。各市地要定期分析减排形势,根据计划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减排应急预案,排出一批减排量大、见效快的工程和结构调整减排项目,作为年度应急替代项目,并报省环保厅。对年度减排计划项目未能按要求建成运行、重点减排设施较长时间存在不稳定运行、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增幅较大的,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年度减排量的可达性。省政府对减排工作明显滞后,可能完不成年度减排计划的市地实行预警,启动约谈制度。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和规划任务,严重影响全省减排工作的地区或企业,要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相关推荐
项目深度追踪
数据独家提供
服务开通便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