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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年)

发布时间:2013-8-13 10:17:1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根据《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征求意见稿)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能力和水平,改善我省城镇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编制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在总结“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并注意充分与之衔接的基础上,《规划》对2011-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管网配套、污泥处理处置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进行统筹规划,重点完善配套污水管网、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升级改造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继续新建污水处理设施,促进污水再生利用,全面提升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本《规划》覆盖范围:(1)湖北省内设市城市及县城; (2)重点乡镇。其中,“重点乡镇”包括: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建制镇;湖北省内常住人口在3万以上的建制镇。规划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 2015年。

一、现状及问题

“十一五”时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在《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指导下,各地区严格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把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设施运行效率作为污染减排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2008年以来,各地抓住中央实施扩内需、保增长的积极财政政策机遇,进一步加快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一)建设成效  “十一五”期间,我省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力度,处理能力大幅提升,运营水平显著提高,为污染减排目标实现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截止2010年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主要建设目标已基本实现。

   1、设施数量与处理能力快速增长。截止2010年底,“十一五”规划内的项目已建成投入运营的项目46个,在建项目1个,实际建成污水处理规模为447.39万立方米/日,建设完成配套管网5497.3公里,均已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规划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目标为70%,实际污水处理率为81.95%。

统计项目

规划目标值

完成情况

(截止 2010 年)

备 注

污水处理能力

规模(万 t/d )

182

447.39

是规划的 245.8%

投资(亿元)

19.64

83.9

建成主、次干管配套管网

规模( km )

1819

5497.26

是规划的 302.3%

投资(亿元)

27.29

69.2

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规模(万 t/d )

43.61

6.5

占规划的 14.9%

投资(亿元)

1.99

--

污水处理率

设市城市

(%)

70

81 . 95

是规划的 117.1%

县城

41.73

污水运行负荷率 (% ,市 / 县 )

--

74.9/47.5

2 、减排效果和环境效益显著。 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化学需氧量完成国家下达的 “ 十一五 ” 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 140% ,排放总量已全面控制在国家下达的 “ 十一五 ” 总量控制目标以内。

指 标

规划目标

完成情况

备注

一、环境质量指标

1

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

94.5

100

2

地表河流省控断面达 Ⅲ 类水质的比例( % )

72.5

86.6

3

汉江流域规划控制断面水质达标率( % )

73.1

76.7

4

城镇污水处理率( % )

47.62

70.

二、总量控制指标

1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国控指标)

61.62

57.24

2

氨氮排放量(万吨)

7.76

7.37

(二)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湖北省城市(包括县城)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工作按规划稳步推进, 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从严要求,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上保持稳定,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全省污水处理能力大幅提高。“十一五”建设期间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存在一些问题。

1、规划方面存在的问题。

       (1)“十一五”期间,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好于预期,城市(包括县城)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十一五”规划的部分项目未跟上城市(包括县城)经济发展步伐;

       (2)规划给水指标与部分地区的实际用水情况有些偏差。

2、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区域发展不平衡,个别县城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滞后,相当部分市(县、区)管网配套尚未跟上污水厂的建设步伐,导致污水厂进水浓度和运行负荷偏低。

      (2)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缓慢,部分污泥送往城市垃圾填埋场进行简易填埋。

      (3)污水再生利用未引起足够重视。

3、污染物类型及总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总氮、总磷、石油类等污染物未纳入总量排放的控制要求。从湖北水环境质量报告中可以看出,主要水库、城市内湖不同程度出现水体富营养化,其根源主要为氨氮、总磷等污染物的超标排放。

(三)面临的形势  湖北省地表水“十一五”期间水质变化趋势如下:2006年-2010年五年间,我省主要江河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逐步上升,由2006年的73.7%上升到2010年的86.6%,劣Ⅴ类水质比例则由2006年的8.1 %下降到2010年的5.4%;总体水质状况显著上升,由轻度污染转变为良好。湖北省主要湖泊、水库监测点位中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逐步上升,由2006年的50 %上升到2010年的54.5%,劣Ⅴ类比例则由2006年的13.6%下降到2010年的9.1 %;总体水质状况保持稳中趋好。在2010年,我省环境监测网络对武汉等18个城市辖区内37个水厂34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的监测表明,水质达标率均在100%。2010年全省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达标率与2006年全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8.3%)相比上升了1.7%。

 尽管如此,我省水环境质量形式仍然十分严峻。例如城市内湖的污染仍然比较严重,重点流域地表水的水质现状仍然令人担忧。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的时期,城镇化率将进一步提高。随着城镇人口的不断增加,对于尚无污水处理设施或者现有设施能力不足的城镇,需要通过新增设施建设,提高当地污水处理能力,改善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总体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以提升城镇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遵循政府建网,企业建厂的建设思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总体均衡”的设施建设格局;进一步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收费制度、加强运行监管,全面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根据 “十一五”期间湖北省城市(包括县城)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结合湖北省水环境特色和经济发展状况,“十二五”期间,湖北省城市(包括县城)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特别强调六种关系转移:

1、“城市-乡镇”关系:污水处理厂建设重点从城市向乡镇转移;

2、“厂-网”关系: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从污水厂建设向管网建设转移(包括管网完善及污水厂提标改造);

3、“污水-污泥”关系:城市治污重点从污水处理厂延伸至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包括中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4、“建设-管理”关系:城市(包括县城)污水处理设施从突出厂网建设到突出运行管理;

5、“标准-总量”关系:城市(包括县城)污水处理设施从考核排放指标达标到排放指标达标与总量控制监督相结合;

6、“示范-推广”关系:对乡镇污水处理技术、污泥处理技术和中水回用技术等,依据建设标准和建设条件,按照技术经济可行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强调示范工程建设的经验积累及经验的推广应用。

(二)基本原则

1、加强评估,总结经验。对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中的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及项目清单等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根据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结合当地水环境质量和水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水处理率、中水回用率及污泥处理处置方式,合理安排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布局、建设顺序和投资规模。

3、厂网配套,泥水并重。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要优先考虑污水管网系统的建设,确保厂网配套,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并重。

4、严格标准,控制投资。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合理确定管网、处理厂建设标准,控制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和运行管理监督体制,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发挥效益。

5、削减总量,改善水质。基于水源保护和污水处理并重的原则,严格控制并消减COD、TN、TP、NH3—N等控制性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明确减排任务,配套减排措施,强化减排监督,保障减排目标实现,保护并改善水质。

 6、关注流域,集群规划。湖北省水环境较为敏感,包括长江流域和汉江流域、三峡库区和丹江口水源地等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同时武汉城市圈是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是国家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区,“十一五”期间,以上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效果良好,“十二五”规划中,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将是继续关注和保护的重点,完整和协调的区域规划为全省总体规划提供了基础。

7、明确重点,树立样板。“十二五”期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是小城市和乡镇,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网配套和部分尾水受纳水体为封闭、半封闭的相关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同时注重加强大中城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建设。这些均涉及关键技术选择、应用与推广。因此,科学规划目标,加强示范工程建设,并做好示范工程建设经验的积累和推广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规划目标《规划》确定“十二五”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总体目标为:

1、污水处理率、设施运行负荷率、污泥处理率和污水再生利用率目标如下:

(1)武汉市规划污水处理率达到95%,其他设市城市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规划范围建制镇达到70%以上。

(2)武汉和其他地级市运行负荷率达到85%,县级市和县城负荷率达到75%,建制镇负荷率达到60%。

(3)武汉市污泥处理处置率达到80%,地级市达到70%、县级市及县城达到50%。

(4)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0%。

2、污水处理程度及污水处理后排放标准:

(1)尾水受纳水体为封闭、半封闭的大中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尾水直接排入重点区域(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干流的新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采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 “一级A”, 其中:武汉等大城市已建成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长江干流、汉江干流等重点区域的,应在五年内逐步升级改造成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 “一级A”标准;

(2)其他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采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B”。

3、建设任务目标:

 “十二五”期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99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水管网7891.03公里,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191.55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规模27.245万吨(干泥)/年,新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87.98万立方米/日。

到2015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有集中污水处理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624个,总投资2621639万元。其中,新建处理设施及管网项目495个,总投资2253341万元,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99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水管网7891.03公里;污水处理厂改造项目25个,总投资113763万元,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191.55万立方米/日;污泥处理处置项目80个,总投资120175万元,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规模27.245万吨(干泥)/年;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项目22个,总投资119360万元,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87.98万立方米/日;运营监管能力建设项目2个,总投资15000万元(详见附表1-4)。

项目

类型

个数

总投资

处理能力

( 万 m 3 /d)

新建

管网

(km)

改造

规模

( 万 m 3 /d)

污泥处理规模 ( 万吨 ( 干泥 )/ 年 )

再生利用规模

( 万 m 3 /d)

处理设施及管网项目

495

2253341

299

7891.03

改造项目

25

113763

191.55

污泥处理处置项目

80

120175

27.245

再生利用设施项目

22

119360

87.98

运营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2

15000

合计

624

2621639

299

7891.03

191.55

27.245

87.98

另外,为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还规划了69个“十二五”备选项目,总投资680202万元,新增污水处理规模47.1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水管网1235.5公里。在规划内项目已完成或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可择机实施(详见附表5)。

1、稳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大配套管网建设力度。

合理安排污水处理设施新增能力。建设重点由城市向乡镇转移,优先解决重点流域(如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的设施建设。综合考虑已建及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和运营负荷率要求、配套管网现状等因素,科学确定新增污水处理配套管网规模。

“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处理设施及管网项目495个,总投资2253341万元,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99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水管网7891.03公里(详见附表1)。

2、加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为了全面提升我省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应对部分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重点是尾水受纳水体为封闭、半封闭的大中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尾水直接排入重点区域(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长江干流、汉江干流)的部分污水处理厂。

 “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改造项目25个,总投资113763万元,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191.55万立方米/日(详见附表2)。

3、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遵循“安全环保、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因地制宜、稳妥可靠”原则,通过加快设施建设,实现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资源化”处理处置,重点解决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

 “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污泥处理处置项目80个,总投资120175万元,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规模27.245万吨(干泥)/年(详见附表3)。

4、积极推进再生水利用。

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优水优用、分质供水、就近利用”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应用范围。

 “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项目22个,总投资119360万元,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87.98万立方米/日(详见附表4)。

5、提升设施运营监管能力。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对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配套管网、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的信息全覆盖。加强排水监测站能力建设,省级排水监测站应具有全指标和主要指标的流动采样和检测能力,市级监测站具备月检项目的分析能力。提高污水处理厂自身的水质检测能力,满足日常检测和工艺运营管理的需要。

 “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建设项目2个,总投资1.5亿元。其中,排水及污水处理监测站建设项目投资1.2亿元,污水处理厂监测站建设项目投资0.3亿。

(二)技术路线

1、厂址选择。

应依据相关规划和环保要求,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相对集中、合理布局、厂网配套、促进再生水利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水厂的数量、规模和厂址。

城市(包括县城)密集区域和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实行若干城市(包括县城)联合建厂,逐步实现区域设施共享。

2、排水体制。

实行分流制、合流制及混流制共存的排水技术路线。新建城区要严格实行分流制,同时结合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加强雨污分流的改造和完善。

城市(包括县城)排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厂同步协调发展,管网建设优先,平均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的污水管网长度原则上要达到20公里/(万t/d)左右,污水主干管和次干管管径的设计需要仔细核定污水量,设计年限可按2020年考虑。

3、工艺技术路线

(1)污水处理技术路线。

根据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经过全面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污水处理技术路线。

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指南》(2001年),对于需要控制氮磷污染物的地区,日处理规模在10万m3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选用A/O法,A/A/O法等,也可审慎使用其他的同效技术;日处理在10万m3以下,还可以采用具有脱氮除磷效果的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滤池法等。必要时也可采用物化方法强化除磷效果。

 建设规模小于1万t/d、位于乡镇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投资省、运行费用低”的原则,审慎选择污水处理工艺,要充分借鉴并利用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仙洪试验区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经过全面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污水处理技术路线。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将根据实际情况总结和筛选并推广一批适合乡镇污水处理实际的工艺,供全省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参考和借鉴。

(2)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

① 污泥处置技术路线。

污泥处置应综合考虑污源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式。

 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理处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焚烧、填埋等。

 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污泥农用;鼓励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或焚烧处理。

② 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实现污泥减量化的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污泥处置要求和相应的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Ÿ   污泥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污泥。

Ÿ   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胶凝材料改性或固化等方式处理污泥,达到垃圾卫生填埋场规定的含水率(<60%),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Ÿ   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热物理方法进行半干化或干化处理后,结合水泥窑炉熟料生产或垃圾焚烧等协同处理,大规模污泥集中处理工程,亦可经过半干化预处理后直接焚烧处理。

经济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土地利用、焚烧、建筑材料综合等利用污泥处置方式,并选择配套污泥处理工艺。

 中小城市建设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于技术经济可行性比较,结合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和运行管理要求,可采用胶凝材料改性或固化或方式处理污泥,达到垃圾卫生填埋场规定的含水率(<60%),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乡镇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规模较小,其产生污泥量不大,可以就近送往集中污泥处理设施处理,也可以在改性或固化后送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置。

4、再生利用及示范工程建设。

城市(包括县城)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小城市(包括县城)或重点流域的小城市(包括县城)先行建设污水处理厂示范工程,然后在其他小城市(包括县城)逐步推广;污泥处置示范工程应结合区域资源条件和经济水平,先期在武汉、宜昌等城市建设,根据应用效果逐步推广到其他城市和地区。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及结构

1、投资估算。

“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2621639万元。其中,污水处理及管网项目投资2253341万元(完善和新建管网投资1638870万元,新建污水污水处理厂投资614471万元),升级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投资113763万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投资120175万元,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119360万元,提升设施运营监管能力15000万元。

2、投资结构。

 “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规划的投资结构,见图1。


图1 投资结构

由图1可见:

62.51%的投资用于完善和新建配套污水管网,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

23.44%的投资用于新建污水污水处理厂,满足各地仍存在的实际能力需求;

4.34%的投资用于旧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

4.58%的投资用于污泥处理处置,减少污泥带来的二次污染;

4.55%的投资用于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0.57%的投资用于提升设施运营监管能力。

(二)资金筹措

湖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共需投资  262.16亿元,项目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资金渠道主要包括污水处理费、地方政府的机动财力、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公共事业附加、城市土地出让收益、相关基金留成部分、转移支付及社会投资等。

 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继续深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改革,鼓励并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吸收各类社会资本,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不同经济成分以各种项目融资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利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并给予贴息支持。积极争取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是地方政府事务,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要明确分工,认真负责,密切配合,统筹完成规划实施工作。地区之间要加强组织协调,打破行政区划和部门界限,逐步实现处理设施的区域资源共享、整合和优化配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技术的选择、制定建设标准、实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是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安排(争取)资金支持设施建设,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动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发展;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排放标准,对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支持污水处理的财税政策,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州政府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确保规划内的项目按时完成。规划落实情况要纳入市、县政府领导绩效考核体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政策保障

对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在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工业或其他用户使用再生水;鼓励用水单位提高自身水循环利用;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水泥厂及热电厂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处置污泥的鼓励政策。

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一是综合考虑生活污水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适当提高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二是扩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同时,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三是完善财政补贴机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维护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三)制度保障

 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的配套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依法推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四)监管保障

1、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

对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要落实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选址适宜,设计合理,施工严密,调试到位,满足质量要求。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形成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提高对污水处理项目全过程监管水平。

2、强化设施运营监管。

对已经投入使用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强运营监管。统一运营评估指标和统计方式,设立参照标准。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监审,重点是实际运营成本、污水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情况、配套管网漏损情况等,保证设施发挥最大功效。

3、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对采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形成由污水处理运营企业、政府主管部门、物价、审计、财政、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保证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和城镇排污管网的运行、维护。

(五)技术保障

1、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组织开展工程和技术示范,提高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水平。根据当地水污染情况,遴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的工艺流程和处理路线,集成适用技术,加强技术指导。对不适合的标准和规范作适当调整和修改,使之与行业发展相适应。

2、科学指导污泥处理处置和再生水生产利用。

贯彻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提高技术专业化水平,促进产业化发展,科学指导污泥处理处置和再生水生产利用设施的规划、设计、环评、建设、运营和管理。

(六)人才保障

围绕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水平,加强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建立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收入分配、奖励机制。要通过人才制度创新、政策措施保障以及市场激励机制建立等多种方法,吸引和鼓励专业人才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水平相对落后地区服务和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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