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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9-4 11:07:41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 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 定》(粤发〔2011〕26 号)和《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 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 号)、《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 号)、《印发汕尾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2]68 号)等要求,大力推进我市主要污染 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以重点减排项目为依托,科学测算、合理分配,强化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部门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15 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4.24 万吨、0.50 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82 万吨、0.57 万吨分别减少1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8%)、12.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1.4%);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40 万吨以内,比2010 年的0.88万吨增加不超过59.1%;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03 万吨以 内,比2010 年的1.09 万吨减少5.5%。同时,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1、实施区域、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各县(市、区)必须将每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市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内,并最终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对电力生产、水泥、造纸、印染、畜禽养殖、机动车等行业(领域)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2、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已批准建设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分配的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通过环保试运行和验收。各地负责审批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必须按季度上报上级环保主管部 门。加强对减排重点工程和项目的管理,建立全市主要污染物 总量动态管理和调控预警机制。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强造纸、印染、化工、电镀、皮革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制订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

2、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项目审批挂钩机制。核准审批新建项目时要求关停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按期淘汰,对不能按期淘汰的,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供电、供水部门要配合行政部门依法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环评“区域限批”。

(三)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减排工程。

1、加快推进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 年,陆丰市甲子镇、碣石镇,海丰县梅陇镇、可塘镇、公平镇,陆河镇螺溪镇、河口镇等中心镇均应建成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形成8 万吨/日的新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其中陆丰甲子、碣石按省政府与国家签订的“十二五”污染减排责任书要求,需于2014 年建成运行。到2015 年,全市形成33.5 万吨/日的污水处理能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5%以上。2、加快集污管网建设。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 套管网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营,投入运行后实际污水处理量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到2015 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达到80%以上;进出水化学需氧量年平均浓度差均达到110mg/L 以上,进出水氨氮年平均浓度差均达到12mg/L 以上。

3、加快污水中水回用和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到2015 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城镇污 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

(四)实施工业企业水污染深度治理工程。

严格限期治理制度。对于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实施限产停产。严格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鼓励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增加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污染治理技术。重点做好废水排放量较大企 业的深度治理工程。引导企业入园,共建共用污水处理设施, 提高治污设施利用效率。到2015 年,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 术改造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15 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全市工业企业新鲜水用量减少30%以上。

(五)积极推进农业源减排。

1、实施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农业源年度

减排目标逐级分解到各地,确保2015 年实现年农业源化学需 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比2010 年分别减少10.34%和16.67%。

2、加快畜禽养殖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行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集约、高效、生态畜禽养殖技术,提高饲料和 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畜禽适度规模养殖,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在养殖业较密集的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式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进畜禽养殖 废弃物资源利用、集中治污。

3、严格畜禽养殖业环保准入。推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各县(市、区)要在 2013 年上半年完成本区域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 工作,并报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和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 畜牧畜医局备案。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 严格履行环评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在县(市、区)辖区内原则上做到污染物总量“增减平衡”。即:畜禽养殖项

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有相应的畜禽养殖项目削减量。已 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履行环评审批或“三同时”制 度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推广生态健康的养殖模式, 从源头减少养殖业污染物的排放。

4、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到2015 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完善固体 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年出栏量5000 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粪便沼气处 理、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年出栏量5000 头以下(不含本数)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采取“建设治污设施、无污水排放口、生产废弃 物综合利用产品全部还田利用”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所有规 模化养鸡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全部农业利用 且无废水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化畜 禽养殖场(小区)安装废水处理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降低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引导养殖专业户开展污染治理。各地应以开 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为契机,推动有条件的村镇建设集中的粪污处理场地,对养殖专业户畜禽粪便进行集中收集和集中 处理。

6、开展水产养殖污染减排。积极推广生态水产养殖,研究开展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环境容量评估和总量控制工作。

(六)大力推进脱硫脱硝减排工程。

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拟建和在建燃煤机组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不得设 置烟气脱硫旁路,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3%以上,脱硝效率达到 85%以上。推进现役燃煤机组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广东红 海湾发电有限公司要于2013 年底前取消所有机组烟气旁路, 综合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0%。

(七)实施工业锅炉污染整治。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3 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 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料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建立锅炉备案登记信息互通机制 并探索管理联动机制。

2、实施在用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程。通过升级改造锅炉 燃烧系统、采取洁净煤燃烧技术、安装脱硫除尘降氮脱硝设备 等措施,实现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2015 年底前,全市不符合排放限值强制性标准要求的10 蒸吨/小时以上和使用不足8 年的4 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 蒸吨/小时(不含本数) 的工业锅炉应改造为节能环保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设施。

3、推进工业高污染高能耗工业锅炉更新替代。推进4 蒸 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 年以上4 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 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燃煤、燃重油、渣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的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工作,2015 年底前完成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

4、严格锅炉建设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锅炉项目建设,建成区和工业园区禁止新建10 蒸吨/小时(不含10 蒸吨/小时)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

(八)大力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1、实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按照要求逐年淘汰“黄 标车”,2013 年淘汰全市2000 年底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到2015 年全市基本淘汰2005 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

2、提高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13 年1 月1 日起,全面实施国家第Ⅳ阶段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新购或申请迁入 我市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3、提高车用油品标准。2015 年7 月1 日前全市全面供应 粤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车用成品油。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 市场监管,确保车用成品油达标。

4、完善淘汰“黄标车”的激励机制。出台鼓励“黄标车” 提前淘汰的经济政策,合理制订机动车淘汰补贴奖励标准,优 先安排资金鼓励淘汰重型、中型载货“黄标车”汽车和大型载 客“黄标车”汽车等重点车型,引导其他“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延缓 报废的车辆,在一个检测周期内环保尾气检测三次不合格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环保尾气检测合格的,鼓励其自愿淘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鼓励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自愿提前淘汰,并给予其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5、加强机动车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到2013 年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要达到90%以上,其中“黄标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100%。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到2015 年底,限行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5%。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 检测,到2015 年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80%以上。

(九)加大环保监管力度。

1、规范减排设施运行管理。按照国家、省减排核算要求,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建设,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 监管,推进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规范化建设,对两炉一塔、 设计硫份过低、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测点不规范的脱硫系统进行全面改造。严格排污许可制度,禁止超总量排污、超 标排污和无证排污。督促减排重点企业制订污染减排的内部运 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减排设施的正常运行, 确保长期发挥减排效益。

2、强化环境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严格实施环境 影响评价制度、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污染源动态 监管信息系统,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实时监控。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推进绿色信贷,由环保、 金融监管等部门联合将企业节能减排等环境行为信息纳入银 行征信管理系统,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限制贷款。充分 发挥各行业(产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对企业的指导作用,逐步 提升企业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保服 务与监管。

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对电力生产、石化、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现 场核查,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 等行为。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停放地专项检查和道路抽检工 作,对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进一步强化环保执法后督察,推动违法企业及时有效落实整改措施,保障群众环 境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各地要把污染减排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增加投入, 加大对减排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减排补助或者奖励政策,明确鼓励“黄 标车”淘汰的补贴或奖励标准,对提前淘汰“黄标车”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奖励;综合考虑管网长度、减排效益等因素, 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给予补助或奖励;对进行 全过程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给予补助和奖励,并实施商品有机肥价格补贴政策。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我市锅炉淘汰或锅炉整治项目。

(二)完善减排经济政策。

完善排污费征收使用制度,实施差别排污费制度。进一步 完善污水处理费、污泥处置价格政策。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 的部署,稳妥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加大征收力度, 降低征收成本。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污染减排项目特点设计金融 产品和服务模式,稳步扩大金融机构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规模,限制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获得信贷融资。

(三)加强减排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力争 到2015 年底完成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 设,积极开展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联网及有效 性审核工作。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加大总 量减排统计与监察力度,开展减排季度调度工作,及时分析掌握减排进展情况。建立各相关部门减排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减 排统计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 设,建设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监管系统,加快工况法检 测线建设,创造条件开展遥测法抽检。夯实农业源减排基础,全面摸清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污染物排放情 况,强化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源减排核查核算能力。加强减排基础工作,加大减排管理及技术培训力度,建立重点减排企业减排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上岗机制,进一 步强化减排台账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加强目标责任制考核。

贯彻执行《汕尾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 法》,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 门的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 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体系。严格 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考核结果未通过的,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 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市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暂停安排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该地区主要领 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工作不力 和职责不到位的地区或职能部门要及时提出预警,并对有关地 区或职能部门领导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整改。对“十二五” 期间污染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 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分解减排目标任务,推进重点 减排工程建设,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市有关 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减排工作深 入开展。市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市环保局:牵头做好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并做好与省环境保护厅、市有关部门的协调衔接;编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与计划,提出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 排的政策建议;负责分解污染减排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各县(市、区)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估市有关部门开展 污染减排工作的绩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负责牵头组织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要求,对重点减排项目开展日常督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负责组织对全市减排数据的技术核查,建立污染减排基础档案;负责编制全市污染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 测分析报告,及时编制减排形势分析预警报告;会同市公安、 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机动车减排工作,制订实施我市“十二五”期间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我市“十二五”期间工业锅炉污染整治方案;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订实施我市“十二五”期间城镇污 水处理设施污染减排工作方案;负责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的污染减排日常工作。

2、市发改局:协助制订有利于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产业 结构调整规划和政策;协助制订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协助小火电、小钢铁关停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火 电、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

3、市经信局:制订我市“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组织实施除电力、钢铁外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并对各地 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 况;负责组织实施粤Ⅳ、粤Ⅴ车用燃油供应;提供污染减排核 查核算所需的统计数据;负责指导淘汰报废机动车拆解和回收 监管工作;建立并完善鼓励企业自愿清洁生产机制。

4.市科技局:负责实施节能降耗减排专项科技行动;负责 污染减排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

5.市公安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并研究开展“黄标车”淘汰退出机制;负责加强“黄标车”管 理,配合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负责机动车登记注册、转入、转出及注销等工作;负责提供全市机动车污染减排核查 核算所需的有关资料。

6、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实施我市污染减排工作的财政政 策;负责安排和管理污染减排工作专项资金;配合市环境保护、 物价等有关部门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7、市国土局:负责协调、指导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

8、市住建局: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规划,重点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对城镇 污水处理设施产业化运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负责督促、指导污水处理厂深度 治理,开展再生水回用,提高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负责 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出完善DCS 系统建设和改造 的相关要求。

9、市交通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订和实施运营“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在2015 年 底前淘汰2005 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

10.市水务局:负责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 水资源费标准;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及时修订重点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促进节水减污。

11、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减 排工作,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制订我市“十二五”农业源主要 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和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年度计划,督促检 查各地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程落实情况;推动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负责组织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的建 设;配合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指导县(市、区)政府依法划 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督促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区)建立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减排台账,配合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畜 禽养殖业减排所需的统计数据。

12、市统计局:负责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污染减排核查 核算所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数据;协助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

13、市物价局:会同市环境保护、财政等有关部门推动主 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14、市工商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或国务院要求设立企业须先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规定;对已领取工商 营业执照但依法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配合环境保护部 门予以查处;协助提供关停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材料 等。

15、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做好海洋污染防治工作;加强 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开展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环境容量评估和 总量控制工作;推广生态水产养殖。负责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 供水产养殖业减排所需的统计数据。

16、市质监局:配合市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锅炉淘汰、改造等有关工作。

17.汕尾供电局: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污染减排有关资料。

(六)深入开展减排宣传教育。

多渠道、多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表扬减排先进典型,曝光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强化对重点减排单位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企业的减排责任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参与污染减排监督工作,充分 发挥环保义务监督员等社会环保志愿者作用,不断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汕尾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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