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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2013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10-11 10:49:11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质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保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有效改善为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以淮河流域、碱化工、铁选厂、莹石选矿厂、小堆浸、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行业和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县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确保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工作任务

(一)淮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整治目标

淮河流域淮河桥出境水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20mg/L以内,氨氮浓度控制在1.0mg/L以内;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2、工作任务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2013年限期治理、停产治理企业名单列如表1。

表1: 2013年限期治理重点企业名单

(2)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取缔辖区内“十五小”、“新五小”及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凡属“十五小”、“新五小”及列入国家淘汰名录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发现一起,取缔一起,严禁反弹。2013年关闭取缔企业名单列如表2。

表2: 2013年关闭取缔企业名单

(3)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2013年,桐柏县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确保全县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的减排任务圆满完成;桐柏县垃圾处理场建成投运并通过市环保局验收;按标准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

(4)严格控制新污染源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并获得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的批复。凡经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从严从重打击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擅自试运行和长期试运行不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

(5)强化重点污染源监控

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向重点排污企业派驻环境监管人员,建立监管记录,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在废水总排口安装特征污染物(COD和氨氮等)总量和浓度在线监控设备,完成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含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备的更新改造任务,达到具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重点企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系统企业名单列如表3。

表3:重点企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系统企业名单

3、完成时限和责任

污染源限期治理任务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该项工作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环保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治理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该企业实施停产治理,逾期未完成停产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对应关闭取缔企业,要发现一起,取缔一起,严禁反弹。关闭取缔任务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环保局长、发改委主任、电业局长、工商局长为具体责任人。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拆除设备,电业部门负责停止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并通报情况。

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县长为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副县长和城建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新、改、扩建项目由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环保局长、分管副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安装任务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县环境监察大队为督办责任人。

(二)碱化工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一是依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3〕16号文)及市政府环保目标要求,县政府必须在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碱化工区域综合整治,重点包括对桐柏东庆化工有限公司、桐柏兴源化工有限公司、桐柏忠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报批及环境工程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符合产业政策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2、完成时限和责任

依法关闭的企业,2013年6月、7月为企业自主拆除时段;8、9月为强制拆除时段;10月份为清理现场,恢复自然环境阶段;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整治任务。12月份为检查验收阶段。该项工作由县政府负责牵头,县长为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为具体责任人。关闭、取缔任务由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县政府负责依法拆除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13年8月底前,县政府负责完成依法拆除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原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2013年11月底前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

以上工作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水利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四)强力推进畜禽养殖行业“十二五”减排项目

1、工作任务

重点推进畜禽养殖业中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工作,完成10家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及污染减排工程(见附件),养殖场全部采用干清粪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贮存或处理。县政府鼓励各养殖企业推行清洁养殖技术和生态养殖方式,根据种养面积合理确定养殖数量,达到产用平衡。养殖场应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处理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2013年限期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名单列如表4。

表4: 2013年限期治理的规模化养殖业企业名单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13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埠江镇兴发养猪场、安棚镇万安养猪场、埠江镇宏发养猪场、月河镇旺旺养猪场、毛集镇树新风养猪场、黄岗镇孙雍养猪场等6家、2013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埠江镇宏远养猪场、埠江镇惠民养猪场、淮源生态养殖场、淮源镇富全养猪场等4家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以上工作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镇长、企业业主为具体责任人,畜牧局负责具体督办工作。

三、工作标准

(一)关闭取缔企业

关闭取缔企业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企业关闭前必须对放射源实施安全处置。

(二)限期治理企业

限期治理企业治污工程必须委托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经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设计施工。治理工程完工后,须经市环保局组织验收。电力部门负责对停产治理企业停止生产供电,确保企业停产到位,按期完成限期(停产)治理任务。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入正常运行。

(四)新、改、扩建项目管理

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的批复,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县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县政府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县长亲自抓、负总责。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下达告知书、决定书,明确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三)排污许可证制度

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县城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四)齐抓共管

环保局: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排放,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改委: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

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工商局:根据企业所在乡镇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城建局:督促加快县城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水利局: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电业局: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

2013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环境监管人不能履行职责的,依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社会监督

县政府将于2013年4月底前在县电视台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应进行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向社会公告。

(七)加强调度

县政府将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和省、市政府督办的重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并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一次工作进度。

(八)善后工作

县政府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关停落后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被关停企业的善后工作,保证社会稳定。(桐柏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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