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 行业资料 >> 正文

江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11-8 10:49:11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 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函〔2012〕238号)等文件要求,大力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江门的核心任务,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以重点减排项目为依托,科学测算、合理分配,强化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部门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 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 10.31万吨、1.06万吨以内,比 2010年的 12.33万吨、1.26 万吨分别减少 16.4%(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 16. 9% )、15.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 16.1%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4.69万吨、5.44万吨以内,比 2010年的 5.61万吨、7.70万吨分别减少 16.4% 、29.4% 。同时,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1.实施区域、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各市、区必须将每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市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内,并最终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对电力、水泥、造纸、印染、畜禽养殖、机动车等行业(领域)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制定我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相关管理办法,把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把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保试运行和验收的必要条件。各市、区负责审批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情况,必须每季度上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减排重点工程和项目管理,建立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动态管理和调控预警机制。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订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市、区。

2.结合城市“三旧”改造,淘汰城区范围内的重污染行业,特别是造纸、印染、电镀等行业。以造纸、纺织印染、皮革、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饮料、食品、医药等行业为重点,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鼓励新建、扩建项目收购并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能等量替代,污染物减量排放,促进产业升级。

3.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项目审批挂钩机制。核准审批新建项目时要求关停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按期淘汰,对不能按期淘汰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予以关停,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未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区,实行项目环评“区域限批”。

(三)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减排工程。

1.加快推进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 2015年,所有中心镇均应建成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和重要江河沿线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建制镇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重点抓好文昌沙水质净化厂扩建工程、江海污水处理厂首期二段工程、棠下污水处理厂首期、杜阮污水处理厂首期工程、今古洲北部污水处理厂、台山市台城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恩平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到 2015年,全市新增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 29万吨以上,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 90% 以上。

2.加快集污管网建设。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营,投入运行后实际污水处理量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 60% ,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 75% 。到 2015年,城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重点推进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县城重点完善“一县一厂”配套管网。到 2015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达到 80%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化学需氧量年平均浓度差均达到 130mg/L(毫克每升)以上,进出水氨氮年平均浓度差均达到13mg/L以上。

3.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我市“十一五”期间执行二、三级标准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工艺设备比较落后的污水处理厂,在“十二五”期间要提高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 -2002)的一级 B 排放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 -2001)的较严值,即化学需氧量出水浓度低于 40mg/L,氨氮出水浓度低于 8mg/L。

4.加快污水中水回用和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到 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再生水回用率达到 10%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2015 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推进垃圾渗滤液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废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四)实施工业企业水污染深度治理工程。

1.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从 2012 年 9 月 1 日起,全市电镀、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行业的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放,分别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 - 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 -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 -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 -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推进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行业深度治理。严格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鼓励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增加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污染治理技术。重点做好废水排放量较大企业的深度治理工程。引导企业入园,共建共用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治污设施利用效率。到 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 50% 。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 30% ,全市工业企业新鲜水用量减少 30% 以上。

(五)积极推进农业源减排。

1.实施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农业源年度减排目标逐级分解到各市、区。到 2015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到 90% 以上,畜禽养殖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比 2010年削减 22.9% 和 19.4% ,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比 2010年削减 15.6% 和 15.4% 。

2.加快畜禽养殖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行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集约、高效、生态畜禽养殖技术,提高饲料和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畜禽适度规模养殖,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在养殖业较密集的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式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利用、集中治污。

3.严格畜禽养殖业环保准入。推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严格执行划定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严格履行环评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已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履行环评审批或“三同时”制度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推广生态健康的养殖模式,从源头减少养殖业污染物的排放。

4.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到2015年,全市 80% 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年出栏量 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粪便沼气处理、污水进行厌氧 -好氧 -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年出栏量 5000头以下(不含本数)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采取“建设治污设施、无污水排放口、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全部还田利用”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所有规模化养鸡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安装废水处理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降低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引导养殖专业户开展污染治理。各市、区要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为契机,推动有条件的村镇建设集中的粪污处理场地,对养殖专业户畜禽粪便进行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理。

6.开展水产养殖污染减排。积极推广生态水产养殖,研究开展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环境容量评估和总量控制工作。

(六)大力推进脱硫脱硝减排工程。

1.推进现役燃煤机组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改造,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 90% 以上,脱硫剂自动添加信号接入 DCS(在线中控)系统并保存相关记录。推进现役火电机组脱硝改造,2013年完成现役 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

2.推进水泥行业降氮脱硝工程。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必须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 60% 以上,氨逃逸率控制在 10ppm(百万分比率)以内。

3.推进其他行业脱硫脱硝工程。规模大于 70万平方米 /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 0.5% 的建筑陶瓷窑、浮法玻璃生产企业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应达 60% 以上。2015 年底前,全市范围内淘汰所有年产 1000万块以下的砖瓦生产企业,18门以下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以及年产 70 万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年产 20万件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七)实施工业锅炉污染整治。

1.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禁燃区内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建立锅炉备案登记信息互通机制并探索管理联动机制。

2.实施在用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程。通过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采取洁净煤燃烧技术、安装脱硫除尘降氮脱硝设备等措施,实现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2015年底前,全市不符合排放限值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10蒸吨 /小时以上和使用不足 8年的 4蒸吨 /小时(不含本数)-10 蒸吨 /小时(不含本数)的工业锅炉要改造为节能环保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设施;20蒸吨 /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35蒸吨 /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推进 65蒸吨 /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同步配套完善 DCS系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单台 20 蒸吨 /小时以上燃煤、燃油工业锅炉应装设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3.推进工业高污染高能耗工业锅炉更新替代。2015年底前,所有 4蒸吨 /小时以下和使用 8年以上 4蒸吨 /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 /小时(不含本数)燃煤、燃重油、渣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要予以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

4.推进热电联供。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应全部拆除。到 2015年,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八)大力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1.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全面实施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和摩托车国Ⅲ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基本淘汰 2005年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和老旧车辆。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成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综合治理及验收。2015年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基本与 2010年排放总量持平。

2.提高车用燃油质量,在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成品油基础上,加快供应“粤 IV”车用成品油。到 2015年,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粤 IV”油品,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公交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公交车。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公共交通,鼓励使用 LNG(液化天然气)公交车,减少公交车排气污染。新采购或改装的 LNG 公交车排放应满足“国Ⅴ”排放限值。

3.完善淘汰“黄标车”的激励机制。出台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经济政策,合理制订机动车淘汰补贴奖励标准,优先安排资金鼓励淘汰重型、中型载货“黄标车”汽车和大型载客“黄标车”汽车等重点车型,引导其他“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延缓报废的车辆,在一个检测周期内环保尾气检测三次不合格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环保尾气检测合格的,鼓励其自愿淘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鼓励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自愿提前淘汰,并给予其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4.加强机动车管理。加强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到 2012 年底,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要达到 90% 以上;到 2013 年底,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均要达到 90% 以上,其中对“黄标车”应 100% 发放环保标志。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在 2012 年底前,制订本市“黄标车”限行方案,“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各市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20% 。到2015年底,“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各市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30% ,并在条件成熟的市、区中心城区开展限行。加强汽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到 2015年底,汽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 80% 以上。

(九)加强环保依法监管。

1.规范减排设施运行管理。研究出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和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等重点减排行业运行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减排核算要求,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建设,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推进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规范化建设,对两炉一塔、设计硫份过低、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测点不规范的脱硫系统进行全面改造。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分配方法,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督促减排重点企业制定污染减排的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减排设施的正常运行,长期发挥减排效益。

2.强化环境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污染源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实时监控。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推进绿色信贷,由环保、金融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将企业节能减排等环境行为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限制贷款。充分发挥各行业(产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对企业的指导作用,逐步提升企业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保服务与监管。

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对电厂、水泥、陶瓷、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现场核查,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等行为。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停放地专项检查和道路抽检工作,对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进一步强化环保执法后督察,推动违法企业及时有效落实整改措施,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各市、区要把污染减排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增加投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减排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将对淘汰“黄标车”、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农业源减排、水泥厂脱硝等给予适当奖励。各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减排补助或者奖励政策,明确鼓励“黄标车”淘汰的补贴或奖励标准,对提前淘汰“黄标车”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奖励;综合考虑管网长度、减排效益等因素,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给予补助或奖励;按照“早上多补、迟上少补”的原则,对 2013 年底前完成烟气脱硝工程的日产 2000吨熟料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给予补助;对进行全过程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给予补助和奖励,并实施商品有机肥价格补贴政策。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我市锅炉淘汰或锅炉整治项目。

(二)完善减排经济政策。

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污泥处置价格政策。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稳妥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污染减排项目特点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稳步扩大金融机构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规模,限制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获得信贷融资。

(三)加强减排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力争到2015年底完成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并积极开展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联网及有效性审核工作。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加大总量减排统计与监察力度,开展减排季度调度工作,及时分析掌握减排进展情况。建立各部门减排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减排统计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工作制度,加快各市、区工况法检测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遥测法抽检。夯实农业源减排基础,全面摸清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强化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源减排核查核算能力。加强减排基础工作,加大减排管理及技术培训力度,建立重点减排企业减排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上岗机制,进一步强化减排台账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加强目标责任制考核。

参照《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要求,加强我市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各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的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并纳入我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体系。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考核结果未通过的,暂停该市、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市授予该市、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暂停安排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该地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工作不力和职责不到位的市、区或职能部门要及时提出预警,并对有关市、区或职能部门领导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整改。对“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分解减排目标任务,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市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减排工作深入开展。

市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市环保局:牵头做好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编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与年度计划。组织推进工业污染源减排。组织检查并指导、督促各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落实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对重点减排项目开展日常督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协助市农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农业源和机动车减排工作。

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实施粤Ⅳ、粤Ⅴ车用燃油供应。负责指导淘汰报废机动车拆解和回收监管工作。

4.市公安局:牵头组织推进全市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制订实施“黄标车”限行方案,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依法进行强制注销。配合市环保局做好汽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提供全市机动车污染减排所需的统计数据,配合开展机动车减排的核查核算工作。

5.市监察局: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6.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配合市有关部门制订鼓励淘汰“黄标车”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财政补贴和奖励政策。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制订和组织实施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 2015年底前完成淘汰 2005年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8.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组织制订市“十二五”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推动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督促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立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提供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所需的统计数据,配合开展农业源减排的核查核算工作。

9.市统计局: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数据,协助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

10.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组织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及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督促、指导生活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开展再生水回用,提高生活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出完善中央控制系统建设和改造要求,对不正常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提出扣减污水处理费意见。

11.市质监局:配合做好淘汰 4 蒸吨 /小时及以下和使用 8 年以上 10蒸吨 /小时以下的燃煤、燃重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质工业锅炉工作。

(六)深入开展减排宣传教育。

多渠道、多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表扬减排先进典型,曝光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强化对重点减排单位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企业的减排责任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参与污染减排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环保义务监督员等社会环保志愿者作用,不断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江门市人民政府)

相关推荐
项目深度追踪
数据独家提供
服务开通便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