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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十二五”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11-27 10:54:15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2010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2253吨,氨氮排放量为2046吨,其中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3537吨,氨氮排放量为1095吨,分别占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的 60.8%和 53.5%。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3091吨和氨氮排放量为905万吨,分别占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的96.7%和82.6%。因此,农业源是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重点领域之一,需重点推进畜禽养殖业中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治理工作。为确保完成省、茂名市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深入开展我市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农科教发〔2011〕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我市“十二五”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15年,8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农业源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提高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全市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1466吨和933吨以内,比2010年的13537吨、1095吨分别减少15.3%、14.8%。畜禽养殖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0939吨和769吨以内,比2010年的13091吨、905吨分别减少16.4%、15.0%。

(二)年度目标

指标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污染物

COD

氨氮

COD

氨氮

COD

氨氮

COD

氨氮

排放量

(吨)

13035

1009

12512

978

11989

948

11466

933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

加快编制和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环境承载能力、总量控制及纳污水体功能要求,于2013年底前在辖区范围内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优化畜禽养殖业总体布局,并将划定情况上报茂名市畜牧兽医局、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严格准入,控制畜禽养殖新增排污量

在“十二五”期间必须将每年的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市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内,同时对畜禽养殖业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来自本行业,实施排污总量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号)要求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经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保部门在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时,要充分考虑清洁生产,包括采用干清粪工艺、建设雨污分流收集处理系统及周边土地对废弃物要有足够的消纳能力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业主应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排污口,严格执行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三)突出重点,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照《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减排技术指南的通知》(粤农〔2012〕140号)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要求进行治理,加强对已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长期稳定运行效果,积极实施升级改造,不断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水平。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粪便沼气处理,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周边有足够农田、林地或者果园等土地的,要充分利用土地的消纳能力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要采取“建设治污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生产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完全农田利用”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所有规模化养鸡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

(四)集中治污,降低养殖专业户排放强度

通过政策鼓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加强对养殖专业户开展污染治理的引导,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为契机,推动有条件的村镇建设集中治污设施。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将废弃物委托给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

(五)加强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大畜禽养殖业监管执法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查处畜禽养殖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快制定畜禽养殖业整治方案,开展统一、集中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整顿行动,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非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改造提升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非禁养区内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

(六)源头控制,大力发展生态种植、养殖业

注重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精准农业,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大力推广物理治理、生物防治技术,提高综合防治水平。大力发展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水肥利用率,减少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根据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养殖布局,积极引导发展农牧林种养结合等形式的生态养殖模式。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广高效安全配方饲料,减少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不断提高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做到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七)加强减排能力建设,夯实农业源减排基础

建立完善农业源减排统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源环境统计,配备专业统计人员、统计软件和专用计算机,保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并逐个摸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同时对各地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清理整顿行动中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存、出栏量要及时从统计数据中扣除。加强农业源减排监测能力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安装废水处理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茂名市环保部门联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考核

建立畜牧兽医水产、环保、农业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减排联动机制,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农业源污染减排中的重点问题。制定“十二五”和年度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每年将畜禽养殖业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市将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的农业源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并通报,强化责任。

(二)加大农业源污染减排资金扶持力度

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处理处置的有机肥厂或设施建设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集中利用、集中治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化建设,支持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积极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对经国家认可且已形成减排能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三)加强农业源污染减排技术培训和指导

强化对畜牧兽医水产、环保、农业以及畜禽养殖企业的管理和技术培训,逐步建立重点减排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上岗机制。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指导,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日常运行台账(见附件2)和档案资料。

四、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

1.负责编制辖区内农业源污染减排规划和分解目标任务,会同农业部门、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建立减排统计、监测体系。

2.负责辖区内农业源减排数据的技术核查,建立污染减排基础档案。

3.联合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减排项目开展污染物达标排放专项执法检查,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设施环境监管力度。

4.配合畜牧兽医水产部门推动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配合畜牧兽医水产部门督促检查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程落实情况。

(二)农业部门

1.负责落实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沼气工程建设,推动养殖废弃物的沼气化处理。

2.负责组织推广农业生态,加强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沼气化处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3.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向国家总量减排核查组提交农业源减排所需的统计数据。

(三)畜牧兽医水产部门

1、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制订我市“十二五”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和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年度计划,督促检查各地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落实情况。

2、负责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划和管理,提请政府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实施管理。

3、负责制定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推动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扶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料生产利用工程。

4、负责组织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推广畜禽养殖畜禽清洁生产、生态与健康养殖技术。

5、负责督促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立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减排台账,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提交畜禽养殖业减排所需的统计数据,并将每个季度畜禽养殖减排统计数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工程建设进度向茂名市环保部门通报。(信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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