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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3-12-18 10:55:53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突出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确保实现省下达我州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州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下降到2.0854吨标准煤和1.3113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2.4534 吨标准煤和1.6812吨标准煤分别下降15%和22%,比2005年的3.0674 吨标准煤和2.26吨标准煤分别下降32.01%和41.98%;“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243万吨标准煤。到2015年,全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2.25万吨、2393吨以内,比2010年的2.47万吨、2785吨分别减少8.98%(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7.28%)、14.0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5.17%);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4.06万吨,比2010年的2.22万吨增加83%(其中非电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增加不能超过13%);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8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12万吨增加69%(其中非电工业、机动车和生活排放量增加不能超过18%)。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我州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州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及顶效开发区、各行业。各县(市)要将州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严格执行国家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逐步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州和各县(市)及顶效开发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把各县(市)及顶效开发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州政府每年与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和州直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各县(市)政府及顶效开发区管委每年要向州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州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州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县(市)政府及顶效开发区管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各级政府和行政不作为的各级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按照《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高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及顶效开发区管委,加大淘汰冶金、建材、化工、造纸、有色、煤炭等行业落后产能。其中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10万吨。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增加转移支付,加大对我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和奖励力度。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县(市)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调整能源结构。
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开发煤层气资源,积极开展核电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大天然气利用力度。
(十)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占全州经济总量比重达到 43%;大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发展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左右。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培育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和节能环保服务业,同时为我州传统产业节能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改造提供技术支撑。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重点抓好冶金、电力、化工、建材、有色、煤炭等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形成 10   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我州马岭河、南北盘江等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加强黄金矿山尾矿库和煤矿矿井水污染治理及涉及民生保障问题。进一步提高县城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州所有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州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2200吨、 392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到2015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增加1.84万吨、0.77万吨。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大力推进我州垃圾发电利用工程,积极促进粉煤灰、矿渣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建设安龙重化工、兴义清水河等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基地),积极推进我州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新建一批州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产业园区(基地、企业)。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鼓励和引导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预算内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各县(市)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污染治理责任。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给予我州更为宽松的能源消费总量限额,使我州加快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能耗空间。按照省确定的我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合理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县(市)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县(市)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特别是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节能管理,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管理的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下用能单位名单并加强管理。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州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我州列入万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考核和对年耗能5000吨标煤至1万吨标煤以下的企业节能目标进行考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对本部门管理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建立重点用能单位定期能源审计制度,在重点行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和能源统计员培训,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水平,实现节能 15万吨标准煤。在州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要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推进电力、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建材、轻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节能减排指导,强化监督管理,推动技术进步。积极推动工业园区(聚集区)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探索节能电力供给调度管理制度,优先给单位产品能耗低的企业供电。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在化工等有条件的企业推广建立生产能源管理中心。实行电力、化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十八)推动建筑节能。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提高标准执行率。做好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耗监测、能耗统计和分析、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逐步推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十九)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继续巩固“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成果,确定我州重点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并加强节能管理。推广公路甩挂运输,积极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优化航路航线。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建成覆盖全州的机动车尾气检测系统和监管体系,加快大型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油气回收及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城市交通清洁能源建设及改造工程。
(二十)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农村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逐步推进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二十一)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非工作时间不开启空调。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1至2家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加大公共机构锅炉、电梯等能耗量大的特种设备节能监测,积极推进落后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分析、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能减排工作方案。逐步建立科学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加强考核。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三) 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
编制全州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指导各县(市)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推进建设州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深化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加快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建设和投产,对示范性较好的单位积极争取列入省或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围绕产业园区建设,加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实施补链工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逐步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二十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推进清洁生产审核、评价结果的应用。重点围绕节约能源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工业、农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五)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尽可能实现废弃物就地消化,减少转移。推进一批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建设一批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十六)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
按照再制造产品目录,建立和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鼓励建设2至3家在制造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十七)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力争全州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工业过程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试点,在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试点建设。建成兴义市垃圾焚烧发电试点示范项目。
(二十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严格执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降低城乡供水产销差率,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5%。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九)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重点推广循环流化床锅炉、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低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省内外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省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和落实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气、水、矿产等资源产品价格关系。逐步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落实国家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省和我州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结合全州节能减排形势,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和脱硝电价政策。落实利用可再生能源、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等发电上网和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推进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的三费合一收费模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三十一)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节能减排资金支持,加快我州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机制对我州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三十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资源税费改革相关政策,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税收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三)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四)推进节能环保制度建设和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
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等制度建设,严格执行特有能耗量大的产品能耗省级限额标准。
 (三十五)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市)及顶效开发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
(三十六)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各级政府要与重点减排企业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信息上报工作,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建设运营信息上报不规范、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暂缓审批该县(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省级补助资金。
(三十七)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八)执行“领跑者”标准制度。
执行以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先水平为目标的“领跑者”能效标准。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三十九)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以及余热余压、生物质能、煤层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推行能效电厂,支持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四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积极培育我州节能服务公司,力争我州有1至3家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国家备案。落实国家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四十一)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积极引导我州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申请国家认证,争取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加强标识使用的监管。
(四十二)积极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配套制度。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四十三)扩宽融资渠道,鼓励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同时根据《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监管,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四)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体系。
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等标准和规范,提高准入门槛。
(四十五)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测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节能监测和节能执法能力,完善州、县(市)二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充实各级统计部门能源统计人员。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州、县(市)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六)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我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十七)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要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四十八)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
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抓好政府办公楼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行无纸化办公,坚持节电、节水和节约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推动公务车节油,逐步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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