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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3-12-19 10:48:56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紧紧围绕许昌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率先崛起、富民兴许”的总体要求,着力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着力通过建设重点工程和加快技术创新实现节能减排,着力通过加强监管和完善体制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2015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54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122吨标准煤下降15%。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50万吨、0.54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6.10万吨、0.62万吨分别减少9.8%(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4%)、12.1%(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1.6%);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45万吨、6.6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7.85万吨、8.09万吨分别减少30.6%、17.5%。
 
二、着力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体系
 
(三)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豫政办〔2011〕75号),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有色、电力、煤炭、建材、纺织、档发等传统产业,显著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进程,以机械、建材、纺织、食品等传统产业为重点,实现产品、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支持资源加工型产业向产业集聚区集聚,形成循环产业链。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大力发展低耗能、高附加值产业。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10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1年服务业提速计划的通知》(许政办〔2011〕8号),着力发展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业,加快发展高成长性服务业,2015年,服务业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10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1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的通知》(许政办〔2011〕7号),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以上。适应消费结构升级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新要求,大力发展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新型建材等高成长性产业。
 
(五)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按照《许昌市2010—2015年低碳经济发展规划》,通过能源结构优化降碳的路径要求,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7%以上。推进煤炭绿色化利用,推广应用煤炭洗选、气化、清洁燃烧、醇醚替代燃料等技术,减少原煤直接使用比重。合理布局热电联产项目,因地制宜发展背压式热电机组,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加快天燃气管网建设,逐步淘汰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低效煤气发生炉和燃煤锅炉,加强城市燃气管网建设,2015年,城市居民燃气普及率达到90%以上。推进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加大以农村沼气为主的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力度,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优化农村用能结构。
三、把好项目建设源头控制关口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过快增长。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许发〔2011〕3号),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坚持高标准建设产业集聚区,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信贷投放。
 
(七)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抓紧制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监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县(市、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杜绝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等现象。
 
(八)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实行能耗控制关口前移,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落实先进能耗标准和合理利用能源的重要措施。按照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将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加强对各县(市、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节能审查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九)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继续实行“环保五优先”原则,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编制区域、流域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业规划时,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十)健全项目建设部门联动机制。健全项目建设联审联批制度,建立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沟通衔接,协同把好土地、节能、环保、信贷和产业政策关口。落实项目建设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简化相关程序,完善项目落地条件,力争早开工、见实效。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十一)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煤炭、水泥、有色、焦炭、造纸、制革等行业为重点,开展落后产能全面排查,在摸清“两高”落后产能底数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并加强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各县(市、区)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二)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和工艺。落实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和河南省限期淘汰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目录,对生产和销售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高耗能落后设备和产品,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对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限期更新改造或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三)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两高”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检查,督促各地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相结合、淘汰落后产品与产品提档相结合,引导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发展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产品结构升级。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和转产工作,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提高考核分值比重。
 
五、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四)加快节能重点工程建设。实施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重点节能工程。到2015年,全部完成低效工业锅炉、窑炉、电机、变压器等更新改造,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基本完成居住及公共建筑集中采暖按供热表计量收费改造;基本淘汰白炽灯,高效节能的空调、冰箱、平板电视、洗衣机、电机、汽车等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
 
(十五)抓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粉煤灰等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五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特别是要抓好大周镇“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恒光热电有限公司年利用30万吨农作物秸秆发电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首山焦化循环经济项目等重点工程。
 
(十六)强力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加快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推进重点排污企业废水深度治理、中水回用和清洁生产。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到2015年,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农业源污染物排放量削减10%以上。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推进火电、焦化、建材企业脱硫脱硝治理,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必须达到9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必须达到70%以上。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程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实现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排放企业的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
 
(十七)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县(市、区)、重点乡镇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条件的重点乡镇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有产业集聚区配套完善污水管网,实现废水的全收集、全处理;着力推进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提高现有设施脱氮除磷能力,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进一步改善河流水体水质;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到2015年,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23万立方米/日以上,使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全市城镇污水回用率提高至20%以上,污泥全部做到无害化集中处置。
 
    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扩容改造,全面完成县城以上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开展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试点。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8%。
 
(十八)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适当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适当安排资金,支持本地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企业要承担本单位污染治理和资金筹措的主要责任。
 
六、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十九)抓好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有色、建材、造纸、纺织、档发、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创建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一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对造纸、印染、化工和发制品生产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火电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强化水泥、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十二五”时期,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24%,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下降50%。
 
(二十)强化建筑节能降耗。贯彻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推进供热计量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政〔2010〕25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10〕54号)精神,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制度、技术、标准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从建筑节能市场准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房屋销售等关键环节入手,凡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的,一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集中采暖按供热计量收费。加强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一体化、规范化、规模化应用。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高耗能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实施LED路灯改造,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2015年,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较2010年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二十一)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积极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交优先通行制,优化城市交通信号系统,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加快城市道路的改造,减少交通拥堵。积极推进我市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鼓励发展混合动力和纯电动汽车,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输配电网络。
 
(二十二)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积极推进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方式的机关和事业单位、院校、医院(包括大型建筑)等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完成办公区供热计量改造,开展未达标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和中央空调、电梯、风机、水泵等设施节能综合改造,鼓励使用蓄冷、蓄热空调技术,到2015年,全部淘汰低效燃煤供热锅炉。积极推进公务车改革,严格控制公务车数量,加强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到2015年,全面淘汰公共机构“黄标车”。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到2015年,创建15家示范单位。
 
(二十三)做好商贸流通节能减排。推动商业企业(市场)开展照明、空调、电梯、冷藏及其他耗能设备节能改造,建设一批节能型商场、超市。引导宾馆、饭店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削减污水、垃圾及废气排放,创建绿色低碳宾馆、饭店。以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开展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执法检查。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逐步建立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在洗浴、洗染、洗车、美容美发等高耗水服务行业,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十二五”时期,商贸流通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6%。
 
(二十四)开展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在井灌区因地制宜实施“以电代油”工程。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鼓励农民使用电力、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持续推进乡镇和农村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结合建材下乡,在农村推广应用保温、省地、隔热新型建筑材料。以解决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和污染突出问题为重点,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积极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运行机制,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垃圾处理设施。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二十五)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清潩河环境综合治理,制定专项计划并分步实施,达到功能区划目标。配合全省实施河道治理工程,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许昌段和北汝河许昌段综合治理,确保我市水源地水质达标。通过天然河道和人工硬质河道水污染净化,大幅度提高河道自净能力。在部分重点防控区域开展受污染土壤、场地、河流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加快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二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千家企业(单位)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加快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水平。每年组织开展千家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和单位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能源审计,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中央在许企业、省属企业要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七、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建设
 
(二十七)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的通知》(豫政〔2010〕27号),加强试点动态管理,开展试点评估考核,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加快长葛大周、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等特色循环经济试点建设,加快建设大周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推进再生资源利用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同时积极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和城市餐厨废弃物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到2015年,创建5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单位。
 
(二十八)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依托我市煤碳、非金属矿、农业和再生金属等优势资源,以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为载体,着力打造循环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要求,规划、建设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通过引进关键链接技术,建设关键链接项目,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能量梯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矿产资源总回收率达到40%以上。
 
(二十九)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制定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重点支持利用秸秆生产饲料、肥料、食用菌、密度板、沼气和燃料乙醇等。依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和有机肥工程,形成“养殖废弃物—沼气—有机肥—高效生态种植”循环产业链。
 
(三十)加强资源再生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网络,推进再生资源利用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机床、矿山机械等再制造企业,引导再制造产业规范发展。加快构建以城市社区分类回收点为基础、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为枢纽、分类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三十一)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重点围绕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工业、农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在涉重金属、有机污染物、高毒化学农药等领域开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制订冶炼、化工、造纸、纺织、皮革、档发、食品加工等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鼓励引导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培育一批清洁生产水平高的典型示范企业和园区。到2015年,创建10家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三十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火电、纺织、食品、造纸、档发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淘汰落后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和雨水集蓄利用,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设平原农区节水灌溉示范工程。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十二五”时期,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
 
(三十三)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积极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的总承包公司,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大力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咨询、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等节能环保服务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节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
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三十四)加大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加大节能减排重点技术研发支持力度,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加快低品位余热余压利用、秸秆生产纤维乙醇、焦炉煤气合成二甲醚、污泥干化和污泥焚烧、等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的研发。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创建节能减排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三十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应用。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低热值余气发电、节能型矿用磨机、新型墙材加工、污泥处理处置等示范项目。发挥产业集聚区作用和优势,通过自主创新、高新技术孵化、承接产业转移等途径,加快促进半导体照明、高效电机、余热余压利用、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生物脱氮除磷、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等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回收、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等节能减排技术。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机关和学校等提供节能减排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
 
九、健全节能减排政策体系
 
(三十六)强化节能减排差别化管理政策。实行差别化的产业政策,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支持鼓励类项目,严控限制类项目,禁止淘汰类项目建设。研究制定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差别化的能源利用管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范围,继续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发文公布的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开展环境总量预算,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预算管理办法,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三十七)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积极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改革。制定并落实鼓励水资源重复利用的价格政策,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三十八)推进资源费和环保收费制度改革。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率,努力扩大征收范围。落实高污染行业超标准排污加倍收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改进征收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按标准征收到位。积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三十九)完善节能环保财政扶持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落实国家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市场占有率。研究建立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制度。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四十)落实节能环保税收调节政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项目和产品(设备、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额。
 
(四十一)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实行鼓励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担保政策,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积极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工作。建立完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节能、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节能减排信息通报。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二)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对电力、煤炭、有色、钢铁、化工等高耗能行业及电机、节能灯、汽车等终端用能产品,参照能效领先水平设定具有引导性的“领跑者”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对达到行业“领跑者”标准以及入选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将“领跑者”指标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三)加强用电需求侧管理。加快老旧输配线路和变电站改造升级,降低电力输送环节能耗。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试点,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我市公共机构开展提前淘汰白炽灯试点。
 
(四十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到2015年,形成2家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
 
(四十五)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开展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建设—经营—转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到2015年,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脱硫、脱硝处理设施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
 
(四十六)规范节能环保认证管理。推进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建立认证促进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扩大我市节能环保产品社会知名度。加强能效标识市场监管,切实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加强能效标识宣传,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认证产品。
 
十一、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执法力度
 
(四十七)健全节能减排法规体系。配合省有关部门制定推进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机动车尾气控制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规章,配合修订《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研究制定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完善节能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业清洁生产、节约用电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等政策。
 
(四十八)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配合省有关部门加快节能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扩大标准覆盖范围。研究制定“十二五”节能减排标准编制规划,重点加快有色金属、钢铁、焦化、纺织、造纸等高耗能、高排污行业能耗和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耗能行业计量器具配备及节能监测(评价)等地方标准。完善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建立满足实现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
 
(四十九)强化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排污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列入国控、省控的火电、水泥、造纸、化工等重点排污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其中火电机组、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要同时安装工况监控系统和排污超标预警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提升环境管理科学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和环境监控平台建设,做好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加强综合利用认定监管,通过认定的火电、水泥等企业要逐步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五十)加强节能减排监察执法。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未按规定取消烟气旁路,以及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扣减脱硫电价款。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五十一)推进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节能体系,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适时成立许昌市节能监察局。积极推进县、市节能监察机构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到2015年,县级政府基本建立节能监察机构。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统计人员,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到2013年,重点用能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组建市级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技术中心和区域环境督查机构,建立健全农村环保和污染减排管理体系。
 
十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五十二)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产业布局以及“十一五”节能减排进展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将市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五十三)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探索并适时建立循环经济统计制度。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各地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建立节能减排形势季度监测分析机制,发展改革、环保、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农业、商务、畜牧、电力等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加强节能减排指标跟踪监测,于每季度结束15日内进行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及时提出调控措施建议。
 
(五十四)严格落实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强化各地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紧迫感和相关部门推进节能减排的责任感,防止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其中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考核结果通报组织部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增强全民节能减排意识
 
(五十五)加强节能减排教育培训。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资源环境国情、省情教育,增强危机意识。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内容的学校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中小学生、幼儿从小树立节能环保的观念。各类高等院校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自身优势,突出特色,组织开展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宣传、培训。各类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要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职工岗位节能减排知识培训。
 
(五十六)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广电、文化等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纳入重要宣传内容,每年制定实施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栏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各级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市节能宣传月、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五十七)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能环保型汽车和节能省地型住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五十八)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每年组织开展能源短缺体验日活动。政府采购强制选择节能和节水产品。合理控制政府机关用于能源方面的支出。(许昌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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