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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1-8 14:51:5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17%,比2005年降低35.3%;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4.1万吨、1.17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1.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0%)、11.8%(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1.6%);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含机动车)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8.9万吨、9.9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3.0%、15.5%。
三、工作重点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原则,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原则上“十二五”时期不再审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重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经环境、经济、社会稳定等方面论证评估后,方可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
2.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节能减排指标约束,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重点减排项目未按减排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市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予供电、供水。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要求,积极安排专项资金,稳步推进各行业特别是火电、水泥、钢铁、纺织等领域的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按年度公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域,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区域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责任。
4.推进能源结构调整。科学利用传统能源,提高利用效率;有效配置资源,调整优化火电机组结构。科学合理发展以核电、天然气、风电为主的清洁能源。抓好《烟台市风力发电发展规划(2010-2020)》、《烟台市“十二五”生物质能利用发展规划》和《烟台市核电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3个专项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到2015年,全市能源利用结构明显优化,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60万千瓦,占电力总装机的比重达到35.4%(其中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10万千瓦,占电力总装机的比重达到19.6%);新能源实现替代常规能源550万吨标准煤,占全市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提高到6%;新能源产业增加值突破100亿元,年均增长58.5%。
5.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2%以上;“十二五”期间每年服务业发展速度高于生产总值增幅3.8个百分点,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年均提高1.4个百分点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2%,规模以上节能环保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00亿元以上、利税60亿元以上。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面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节能减排信息技术应用。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推进环保产业示范园建设。
(二)加快推进科技进步。
6.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积极争取将节能减排科技研发重点项目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鼓励引导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各种形式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新能源与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处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加快核电、风电、光伏发电、低温热源等新能源和半导体照明、富氧助燃、废旧产品再制造、黄金尾矿综合利用等节能环保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进程,不断增强节能减排自主创新能力。
7.完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加强政策扶持引导,鼓励技术服务公司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广泛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吸收式热泵供暖以及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SCR烟气脱硝、膜生物反应器等节能减排技术。到2015年,全市培育10家具有较强实力的服务骨干机构,年帮助企业挖掘节能潜力15万吨标准煤。
8.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和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积极推进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抓好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100个重点项目建设。到2015年,力争完成节能技改投入185亿元,挖掘节能潜力300万吨标准煤。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所有县市区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55万吨,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建成运行套子湾污水处理厂二期、南郊污水处理厂、牟平污水处理厂、龙口黄水河污水处理厂、栖霞中桥污水处理厂、莱阳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工程,新建配套管网410公里,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4万吨、0.45万吨。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及废水贮存处理设施或实行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实施脱硫脱硝工程,现有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脱除效率提高到85%以上,全市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2.4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工程建设,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龙口百年电力有限公司、龙口市东海热电有限公司等20万千瓦以上机组及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等建成炉外脱硝工程,其它燃煤机组配套低氮燃烧设施,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1万吨。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管理。
9.工业。积极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依法加强对110户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全面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完善能源统计、计量等基础工作,深入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已有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2013年底前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按规定取消烟气旁路,2014年底前全部燃煤机组按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其它机组进行低氮燃烧改造。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积极推动工业企业污染防治业务外包,促进环境服务业专业化运营。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以招远市、牟平区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10.住房和城乡建设业。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强化新建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查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全过程监管,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加快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步伐。到2015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不少于666万平方米,累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可改造总量的40%以上,改造高耗能公共建筑100万平方米,推广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面积1500万平方米,采用海水源热泵和地源热泵供热面积达到763万平方米。
11.交通运输业。开展“车船路港”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标准。积极推进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烟大航线滚装车辆甩挂运输”、“港口轨道式集装箱龙门机综合节能技术”和“港作机械油改气”等项目研究和推广。优化调整公交线网布局,加快完善干支结合、换乘便捷的六区大公交网络。加大对重点耗能运输企业及老旧车船的监控力度,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落后车船坚决退出运输市场。到2015年,营业性道路客、货汽车单位运输周转量综合能耗下降10%(比2005年,下同),其中客运车辆下降6%、货运车辆下降12%;营业性船舶(海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4%,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左右。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完善信息监控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机动车环检能力。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转入,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推广使用国Ⅳ油品。
12.农业。支持鼓励农民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以节地、节水、节肥、节种、节能和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为重点,大力推广间套复种、立体栽培、测土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水肥一体化、太阳能频振杀虫、有机硅助剂应用等节约型技术,实施户用沼气“一池三改”和大中型沼气工程,运用立体化生态农业发展模式,最大限度提高单位面积产出能力,推进节约型农业发展。到2015年,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率达到90%,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5%,保护性耕作覆盖率达到52%,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沼气用户占适宜建设农户的比重达到34%。
13.商贸流通业。积极实施以LED照明、地源热泵、变频空调、自动控制扶梯等节能技术为重点的节能改造。贯彻落实“限塑令”相关要求,逐步在集贸市场、餐饮企业实施有偿提供塑料袋。在全市住宿行业开展“绿色饭店”创建活动,引导住宿企业在节水、节电、节气、安全、环保等方面,广泛运用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节能设备,实现能耗和垃圾、污水排放的减量化。到2015年,商业企业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10%以上。
14.公共机构。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和能耗计量、监测、统计体系,完善节能规章和管理制度,推行“一二三四五”示范工程,开展大型办公建筑能源审计,安装自动能耗实时监测系统,建立节能监管数据中心,实现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全覆盖。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单车核算和油耗公示制度。强化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与应用,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1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风光互补发电等新能源、新技术;逐步对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机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采取墙体保温、更换节能灯、供热系统热计量、采暖循环泵和空调循环泵变频控制、安装空调节能控制器等综合节能改造技术措施,力争改造后的公共机构建筑能耗降低25%以上。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5.深化循环经济示范引导。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以骨干企业为重点,以项目为依托,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及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市循环经济及节能专项资金等政策引导,围绕黄金、汽车、葡萄酒等核心产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理念和“延伸产业链,实施深加工”的思路,集中突破开发一批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共性、关键技术,初步形成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加大先进典型推广力度,在建材、黄金、化工等行业培育10个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专题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循环经济向纵深发展。
16.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管理,鼓励工业企业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及共伴生矿废弃资源,重点抓好粉煤灰、采矿废石、黄金尾矿、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完善农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支持政策,积极推广农业秸杆、果树枝条、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综合利用技术,建设食用菌养殖和秸秆青贮饲料生产基地及氨化、固化燃料示范基地,不断开辟农林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新途径。到2015年,力争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量达到1000万吨以上,利用率达到70%;农业秸秆综合利用量380万吨,利用率达到85%以上。
17.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围绕落实国家再生资源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评价指标体系、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回收站点为基础、分拣加工中心和区域性集散市场为核心、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到2015年,将城市7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在80%以上的社区设立标准化回收站点,8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场所进行规范化分拣加工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再生循环链条,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75%。
18.促进城市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市区和各县市现有垃圾处理场及污水处理厂为重点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建,逐步普及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发展垃圾无害化处理、垃圾堆肥;推广10个以上日处理100-200吨的“生活垃圾绿岛工程项目”,新建500立方/日的污泥处置项目。继续抓好城市污水设施的运行管理,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5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3%。
19.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超出部分按超出比例累进收取加价水费,保证全市计划用水管理率达到95%以上。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实施规模化建设和集中统一管理,积极推广经济作物微灌、喷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在粮田区和库灌区推广普及管道输水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加强城乡生活节水,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确保全市企业、大生活和公共用水单位、居民住宅节水型用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积极推广使用中水,建设日回用水量10万吨的中水系统,对现有旧城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部分区域实施分质供水,城市再生水管网可达地区全部实现中水回用,管网不可达地区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积极推进再生水、矿井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海水替代淡水作为工业循环水和冷却水,建设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到2015年年海水综合利用量59亿立方米。
20.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清洁生产促进体系。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全员培训,制定清洁生产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优先实施无费、低费方案,将中、高费方案纳入企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清洁生产方案落实。大力培育发展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积极指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督促200家重点企业开展第二轮、50家重点企业开展第三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抓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估,督导企业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实施方案,搞好节能减排项目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节能减排组织领导和能力建设。
2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对本区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认真部署,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相互配合,努力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
22.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节能管理、监察、统计等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专家库,为用能单位节能减排做好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和预警调控。
23.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继续做好全市和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工作。
24.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等因素,将节能减排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坚持节能双目标考核,把用电量指标作为节能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5.完善电力调控长效机制。将能耗指标转换为电力指标,实施用电量管理、调控和考核,实时监测节能工作成效。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市级企业电力负荷监测控制体系,及时监控全市和各县市区用电情况、企业生产及用能情况和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电耗情况。每月公布各县市区、高耗能行业电力消耗情况,每季度实行预考核和红黄绿三色预警,对被红色预警单位适时启动调控程序,对电力增长与经济发展脱节、问题较严重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及时约谈相关责任人,督促尽快采取整改措施。
(三)强化节能减排市场调节和政策引导。
26.积极稳妥推进价格调节机制。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推行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理顺自来水价格,逐步推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稳步推行供热计量收费。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贯彻落实居民用电阶梯价格、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7.完善财政激励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支持。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专项资金重点对节能、节水、发展循环经济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进行扶持,支持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监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技术和装备等。积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28.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对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以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所得税优惠;对利用特定工业废气、废渣、废弃物等生产特定产品且掺兑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免征增值税或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改造的废弃土地,经批准后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生产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依法加强对“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税收征管,严格落实国家限制类税收政策,对部分资源性产品出口按规定不予退税;对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
29.强化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金融业服务节能减排信息共享和交流协调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报告中的节能减排信息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积极倡导绿色信贷,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金融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加大对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特别是低碳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金融业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制度,对于考评好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及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扶持。严格控制“两高一剩”行业信贷投入,适当上收授信权限,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禁止的项目和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已经违规建成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流动资金贷款。对国家明确的限批区域、限贷企业或限贷项目,实施行业名单制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向其发放贷款。禁止向因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区域的被暂停环评、核准和审批项目发放贷款;禁止向因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发放贷款。
30.探索建立能耗量、排污权、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模式。开展能耗量交易试点,完善能耗交易制度,适时建立自主协商式的市场化交易机制。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意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四)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31.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2.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定期通报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家、省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进一步完善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进一步加大违反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的处罚力度。在本地主要媒体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域,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33.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
34.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10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和公共机构节能志愿者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烟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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