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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年-2017年)

发布时间:2014-1-16 10:39:27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环境保护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福祉。为深入推进美丽宁夏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要求,进一步深化污染防治,严格环境监管,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优美环境是最大优势”的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以建设“美丽宁夏”为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服务和保障民生为根本,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强化支撑、防范风险,着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经济质量和综合效益,全力保护天蓝、地绿、水净、宜居的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整结构,优化发展。以全区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为基础,优化产业布局,转变发展方式,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认真做好顶层设计,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管理体制,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
坚持过程防控,综合治理。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和环境安全底线,严格环境准入,注重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实现从规划、建设、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污染治理的全防全控。
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治理。以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防治,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防范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
坚持全民动员,齐抓共管。健全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多方参与、全民行动的环境保护基本工作格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让全社会共同监督环境保护。
(三)主要目标。
到2014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1.42万吨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66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5.50万吨以内;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34.49万吨以内。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2.57万吨以内,较2010年下降6%;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68万吨以内,较2010年下降8%;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6.92万吨以内,较2010年下降3.6%;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39.72万吨以内,较2010年下降4.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5%、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重点区域青铜峡市、利通区、灵武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铬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20%,其他非重点区域铅、镉、汞、铬、砷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到2017年,力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2015年水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5%;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2015年水平;地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AQI)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黄河5个国控监测断面水质稳定在Ⅲ类,黄河支流泾河、清水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在Ⅱ、Ⅲ类。11条主要入黄排水沟水质稳定在Ⅳ类水体,重要湖泊湿地水质稳定在Ⅲ类;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保护工作走在西部地区前列。
(四)基本路径。
大气污染防治。以银川市等城市和宁东基地等工业园区为重点,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和煤炭能源消费目标管理,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扬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工业点源、移动源、面源等多污染源综合治理,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水污染防治。以黄河干流、支流及主要排水沟为重点,落实自治区跨行政区域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医药、造纸、化工、淀粉等行业废水深度处理,全力推进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取缔工业企业直接入黄排污口,减少入黄排污量,确保黄河水质安全。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宁东基地等工业园区和煤炭、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为重点,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全程监管等制度,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范处置,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铅冶炼、电解锰、铅蓄电池、皮革(毛皮)及其制品、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等行业。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加快工艺改造,推动产业升级,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银川市重点抓好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石嘴山市重点抓好电力、电石、铁合金、焦化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确保黄河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吴忠市重点抓好造纸、化工、毛皮鞣制等行业废水深度处理,加强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加大城市集中供热力度。固原市重点做好马铃薯淀粉废水污染治理,抓好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改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中卫市重点抓好造纸、化工、冶金(金属锰)等重点行业产业升级、污染治理,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改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宁东基地重点解决“三废”问题,确保工业废水不入黄河,严格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显著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科技支撑污染防治。紧密结合产业结构特点,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积极开展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等重点领域科技研究,突破难点和关键点等瓶颈制约,形成科研成果,推动污染防治。建立环境保护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污染防治、土壤修复、生态保护等重大科研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提高环保科技贡献率和污染综合治理水平。
二、重大任务
(一)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环保标准要求,切实提高建设项目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等指标约束。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粉尘、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严禁新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项目必须坚持节能环保高标准,坚决禁止污染产业、高耗能项目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我区。在城市主导风向禁止新建涉及气体的重污染项目。银川市和宁东基地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必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煤炭、电力、钢铁、焦炭、水泥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年底前,淘汰关停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企业,关停所有自备电厂中纯凝汽发电机组和发电标准煤耗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全区平均水平10%的燃煤机组,关停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和以废纸为原料的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2017年年底前,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等,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继续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安监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三)建立污染减排全面量化控制体系。实施污染减排全面量化控制体系建设,明确各行业、各市、县(区)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实行经济运行与污染减排动态监控统计报表等制度,科学评价企业污染减排状况,准确判断与经济运行状况相对应的污染减排形势,及时实施污染减排调控措施,健全完善重点企业、工业园区、地区经济运行状况评价和环境质量评价,细化量化相关减排指标,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四)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年底前,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脱硝改造,其他燃煤机组(含企业自备电厂)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对现有脱硫设施进行扩容改造;燃煤电厂全部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对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对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2015年年底前,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2017年年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并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综合整治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继续推动生物发酵制药企业异味污染治理;对化工、造纸、印染、制药等集聚区,按照“一区一热源”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和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五)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快建设煤炭洗选设施,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加快集中供热、“煤改气、改电”步伐,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采暖锅炉外,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加强煤质监管,严禁使用硫份大于1%、灰份大于15%的劣质煤炭。2015年年底前,建成中卫、吴忠热电联产项目;银川市要加快供热结构调整,制定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覆盖禁煤区的统一热网工程,逐步将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燃气供热比例提高到65%。2017年年底前,制定供暖燃煤锅炉拆除、改造计划,全部拆除20吨以下燃煤锅炉,完成20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六)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并在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严禁车辆带泥带尘上路,大力推进绿色施工。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大型煤堆、料堆必须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广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银川市要强化建筑、拆迁等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控制道路扬尘,逐步提高道路机扫率;加大道路清洗频次和力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严厉查处违规渣土车辆,实施渣土车资质备案管理,2017年年底前,确保完成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下降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七)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全区炼油企业升级改造。强化黄标车源头管理,扩大淘汰黄标车资金补贴范围、条件及提高补贴标准。加强对机动车二手车交易、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源头管理。强化黄标车执法管理,采取逐步扩大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加强联合检查、执法管理力度,加快淘汰黄标车、报废车辆进度。强化机动车环境保护检测,严格黄标车、无标车上路行驶,限制外省区黄标车流入我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积极推动加油站油气回收。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建立便捷快速的公交、自行车系统,改善居民绿色出行条件,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2014年年底前,做好行政区域内注册黄标车数量排查统计工作,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黄标车。2017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淘汰全部登记注册黄标车。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八)实施污水治理工程。2015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市、县(区)和40个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市、县(区)污水处理厂全面进行提标改造,沿黄市、县(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其他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B标准,2015年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2017年年底前,提高到85%。2017年年底前,建成20座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新建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11座,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50%。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5年年底前,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2017年年底前,所有工业园区均建成污水处理厂。2015年年底前,完成医药、造纸、印染、化工、淀粉、农副食品等重点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废水综合治理,固原地区1万吨以上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全部建成废水处理设施,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下降50%。严禁审批、设置直接入河湖排污口,加强废水排放行业企业的监控;实施沙湖流域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及永二干沟、三二支沟、第三(五)排水沟、南干沟等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有效改善重要湖泊和主要排水沟水质,2015年年底前,重点行业企业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水库、湖泊,全面取缔黄河干流宁夏段所有工业企业的直接入黄排污口,确保河流、水库、湖泊水质达标,确保黄河水环境安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垦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九)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加强备用水源规划建设,建立多部门水源地保护协同机制,健全水源地保护监管制度。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2014年年底前,完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5年年底前,全区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开展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常规监测和地级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建设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报告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9号),分步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与整治、饮用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等工程。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十)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在重点防控区域青铜峡市、利通区、灵武市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使用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铅冶炼企业坚决淘汰,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企业要加快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提前一年完成替代工作。加强重金属企业监管,建立完善监管台账,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或者关闭。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完成时限:2015年年底。
(十一)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种(养)殖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创建等工程,建立农村环保长效机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农村。2015年年底前,完成2362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率先在全国实现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5%,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70%;银川市和石嘴山市提前一年(2014年年底前)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农垦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2015年年底。
(十二)推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完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体系,以规模化生猪、肉牛、奶牛、蛋鸡、肉鸡养殖场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畜禽养殖区污染防治,鼓励引导养殖专业户适度集约化经营,畜禽养殖场(区)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建设和配备畜禽养殖排放物集中处理设施,逐步推行畜禽粪便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覆盖面,控制化肥使用量,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和农膜回收利用。2015年年底前,全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量较2010年分别下降6%和8%。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农垦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农牧厅、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5年年底。
(十三)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制定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规划及实施细则,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出台切实可行的综合扶持政策措施,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监管。落实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利用及处置等数据信息收集渠道和公共信息平台。现有燃煤电厂必须制定灰渣综合利用处置实施方案,明确完成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的时间计划和进度安排。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2015年年底前,新建燃煤电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安全处置率分别达到75%和100%,乡镇以上卫生院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安全处置实现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十四)推进自然生态保护建设。启动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调整、奖惩分明、导向明确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加强草原、湿地、林地保护,大力推进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封山禁牧和植树造林。强化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自然生态的原真性、完整性。加强南部山区生态移民迁出地生态恢复与保护。2015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县域生态保护规划,8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建成空气自动站。2017年年底前,力争建成2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县,5个自治区级生态示范县。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十五)加强污染源监控和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15年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率51%,区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率50%;2017年年底前,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率达到100%。加强环境应急、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编制环境应急预案,2015年年底前,地级市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全部完成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60%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50%的区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2017年年底前,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全部完成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完善环境应急专家库和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全区地级市环境保护与公安、消防、卫生、安监部门的环境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各层次的环境应急、救援演练,提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卫生厅、安监局、宁夏消防总队。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十六)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工程。2014年年底前,在自治区党校开办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培训班,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国控重点源企业与环境违法企业的法人和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每年接受一次环境教育培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市区内50%的社区开办环境教育讲堂,市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开设环境教育课。2015年年底前,各市、县党校开办环境保护培训班,对处级、科级领导干部进行环境教育培训;县城以上所有社区和学校全部开设环境教育讲堂和环境教育课,普及环境教育。推行农村环境教育全覆盖。2017年年底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至少接受一次环境教育培训;公务员初任和晋升职务培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要安排环境教育内容;每个行政村有一个环境保护宣传栏,每户农村居民有一本环境宣传手册,每个农村居民每年接受一次环境宣传教育。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环境保护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
配合单位: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大专院校。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十七)完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政策,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严格落实脱硫、脱硝、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器改造的电价政策。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政策,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扩大“以奖代补”、“以奖促治”资金覆盖面,逐年增加奖励资金额度,加大对重点减排工程、煤改气和煤改电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等资金支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力度。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物价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三、重点改革
(一)加强环境保护顶层设计。成立全区生态文明推进委员会,研究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事项,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编制《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任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林业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编办、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统计局、政府法制办,宁夏电力公司。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二)划定生态环境保护红线。严格按照禁止开发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我区生态环境红线,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对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主要农产品产区、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基地保护区和重要湖泊湿地等重点区域,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牧厅、林业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三)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过程污染物排放监管体系。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落实企业治理污染主体责任。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推进污染减排法制化进程。建立环境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和区域环境治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对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排放废气、废水实行全面量化控制管理,核定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指标,规范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核发排污许可证,实施达标排放量与最高允许排放量双指标控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质量变化监测预警机制,实现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监测的全覆盖。加强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推进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四)形成环境保护倒逼机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对重点行业实施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行业削减主要污染物。对重点区域和流域实施区域性污染物总量控制,采取等量、减量置换,控制能源与资源消费总量。建立绿色电力调度联席会议制度,优先调度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稳定的机组发电;对于未按期完成取消脱硫烟气旁路、脱硝设施建设和脱硫脱硝设施运行不稳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火电机组,降低发电负荷;对超标排放、脱硫脱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一律扣减脱硫脱硝电价。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补偿机制,将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纳入建设成本中,形成在政府监督主导下的以经济杠杆为手段的生态环境损失赔偿和保护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宁夏电力公司。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统计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五)创新环境保护市场机制。建立完善绿色信贷制度,加大金融机构对环境保护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业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对工业企业实行环境审计和环境信用评价,审计与评价结果作为银行绿色信贷的依据。限制污染转移和“两高一资”企业扩张。降低环境风险和发展成本,在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推行以“绿色、安全”为主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污染损害。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为基础,逐步构建政府主导的环境损害赔偿机制,逐步健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追究、环境污染修复、生态环境恢复制度,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损害赔偿恢复长效资金保障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金融办,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配合单位: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自治区财政要逐年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继续支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级财政要按规定比例全额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规模,促进重点企业和职能部门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燃煤电厂、燃煤锅炉、汽车尾气、建筑扬尘等综合整治和大气环境监测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切实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设立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支持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我区黄河流域水环境。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监管力量,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提升环境监管的行政执法效能。理顺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牧、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农村环境建设和监管职责,建立农村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长效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编办、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林业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三)严格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增加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减排在自治区效能考核中的分值,强化结果运用,实行“一票否决”。在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和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增加环境保护内容,强化责任追究和工作问责,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重点排污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制定《自治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研究室、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四)强化环境执法和责任追究。不断强化环境保护执法,建立环境保护与司法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环境保护法庭,强化环境保护司法。加强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推进市、县级环境监管网格化全覆盖。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因当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国家或自治区挂牌督办的市、县政府,严格追究责任。对未完成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取消企业文明单位、名牌产品等评选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监察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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