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 行业资料 >> 正文

阿拉善盟"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4-1-22 11:17:19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划,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节能目标:到2015年万元GDP能耗下降16%,年降幅为3.43%。
  减排目标:化学需氧量: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含工业、生活、农业)排放量控制在0.9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0.99万吨减少8%(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6.6%);氨氮:到2015年,氨氮(含工业、生活、农业)排放量控制在0.083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0.09万吨减少8%(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8.9%);二氧化硫:到2015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6.4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6.9万吨减少7.2%,存量净减排0.5万吨;氮氧化物:到2015年,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3.7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07万吨减少7.4%,存量净减排0.3万吨。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全盟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盟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旗区、各行业。各旗区要将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明确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旗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采取先进的工艺手段,推动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制定全盟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到各旗区,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妥善安置职工,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如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先进工艺技术手段的利用,提升冶金、建材、轻纺等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推进冶金、建材和轻纺产品的升级换代。
  (六)落实高耗能产品的限量生产。严格控制高耗能产品项目建设,落实自治区关于高耗能的硅铁、电石等产品限量生产计划,对于无配套深加工产品的企业,实施逐步淘汰退出市场。
  (七)加强产业准入管理,推进资源型产业延伸升级。加快实施独立能评制度,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建立资源环保型工业项目联审工作机制,对以森林和矿产资源为原料的资源加工项目,实行部门联审制度。进一步完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认真清理在建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于具有比较优势的煤炭、电力、煤化工、有色金属深加工项目,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在自治区逐步下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实施差别化审批流程的前提下,调整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政策,不再鼓励单一生产的火电、煤炭、电石、硅铁、焦化等项目。抓好优势特色产业的延伸加工和配套集聚,积极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延伸升级。
  (八)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进一步完善发展服务业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不断提高服务业在GDP中所占比重,使产业结构实现优化升级。积极有序发展新材料、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九)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洁净煤技术,鼓励原煤入洗,提高煤炭就地转化利用率;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提高天然气普及率。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组织开展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程示范,推广应用蓄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5%。
  四、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强化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管理。各旗区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企业节能目标管理,各旗区要同年耗能3000吨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十二五"期间节能目标责任状,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实行企业一把手负责制,配备专职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设立能源管理师岗位,相关能源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要加强企业内部节能管理,加强能源统计、计量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能源使用状况直报,随时掌握企业能源使用状况。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技改投入,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节能技改方案,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淘汰落后高耗能机电设备,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加大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的编制,推广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改善我盟重点耗能企业用能现状。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对单位产品能耗达不到限额的企业实行加收电价处罚,直至停产。
  (十一)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建材、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主要工业产品耗能定额限额的通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实行电力、冶金、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
  (十二)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节能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凡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验收备案和销售。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程,达到自治区下达的目标要求。
  (十三)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积极促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完善路网结构,加强运输大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实现客运"零换乘"和货运"无缝对接"。实施城市疏堵技术改造工程,研究交通拥堵治理技术,提升城市交通运输效率。调整运力结构,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辆。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机制,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
  (十四)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和设备。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牧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牧区清洁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50%以上,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十五)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十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手段,推进无纸化办公。推广再生纸使用,提高办公耗材再利用。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七)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重点围绕我盟煤化工、盐化工、碱化工、精细化工等特色优势产业,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这些产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加快工业园区和开发区的改造升级。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十八)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进农牧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创建和抓好示范点工作,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的生产与排放,降低资源消耗。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
  (十九)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冶金和化工废渣及尾矿等工业废弃物利用,推进建筑和道路废弃物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
  (二十)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按照再制造产品目录,不断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推动再制造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创建一处"矿产城市"基地。
  (二十一)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推广车载桶装密闭式垃圾收运模式和密闭式垃圾自动回收系统,社区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分类收集。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二十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统筹农牧业、工业、城镇和生态用水,将节约利用水资源的举措落实到各个领域和环节。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0%。推进城市节水,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节水设施建设,全面推广应用节水器具。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三)继续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3个和1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1-2个百分点。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主体,推进节能工程尽快竣工并投入运行,实现自治区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二十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大黄河流域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积极开展我盟境内黄河段的污染治理工作,严格控制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的污染源,加大减排力度,严格落实减排指标,加强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工程,提高污水等污染物处理能力,保障我盟黄河段环境安全。
  (二十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自主研发。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企业资金和技术优势,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形成人才资源共享的节能减排科研团队,配合国家、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科研活动,自主研发适合企业特点的节能减排技术装备运用于生产中,努力完成一些适合于推广利用的节能减排技术研发。
  (二十六)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将节能减排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产业发展计划,实施一些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支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专项,加强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二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按照国家、自治区最新发布的重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抓紧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完善我盟推广机制,加快在重点行业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改造投入。
  (二十八)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全面推行节能减排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有关部门要支持节能减排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产业化项目给予适当补助。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促进我盟环保产业的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推动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七、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九)推进用能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自治区和我盟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和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收费政策。
  (三十)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积极争取自治区加大对我盟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我盟煤炭等矿产资源领域收取生态保护保证金政策。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三十一)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向,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综合治理及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诚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三十二)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发电调度方式,鼓励电网企业优先调度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传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风电机组发电上网。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模式。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管。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发电,开展城市试点,推行能效电厂,支持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三十三)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壮大节能服务企业,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业。研究建设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三十四)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泔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落实目标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监督考核
  (三十五)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落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旗(区)政府(管委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旗区能源消费增量问题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旗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
  (三十六)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旗区、各行业,盟行署与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状,严格实行"问责制"。各旗区要将盟行署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到各重点行业和企业,与重点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狠抓落实。
  (三十七)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旗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和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牧业污染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区和各盟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公报工作。
  (三十八)加强目标单位评价考核。盟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各旗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旗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九)进一步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项目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四十)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企业名单。列入国家、自治区、我盟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建设资金。
  (四十一)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九、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二)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节能环保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指导和规范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制定的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抓紧制定符合我盟实际的标准、规范,并尽快实施。
  (四十三)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落实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牧业污染源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四)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自治区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十五)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实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牧区、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四十六)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全盟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相关推荐
项目深度追踪
数据独家提供
服务开通便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