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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1-27 11:39:37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3%,比2005年下降31%。2015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削减7.4%、10.2%、8.3%和7.5%。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组织对重点用能、排污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乡镇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乡镇、部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并对成绩突出的乡镇、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乡镇、部门,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新建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推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突出抓好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提升产业水平,积极扶持现代物流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中介服务业,全面提升商贸流通、住宿餐饮等行业发展水平。紧紧围绕武汉城市圈建设的战略目标,培育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产业规模,拓宽发展领域,提升竞争水平。不断提高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到2015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34%和8%左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九)调整能源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的基础上,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天然气,支持垃圾发电、热电联供,推进凯迪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争取项目早建成、早投产、早运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十一)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1个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2个省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

  (十二)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市政府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组织银企对接,推动开展能效贷款等信贷业务。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努力做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三)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省统一部署,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各单位,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实施绿色电力调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供电公司、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

  (十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及时备案,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市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

  (十五)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准入标准,完成年度淘汰任务,建立并落实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任务。重点推进化工、建材、造纸、纺织、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推广煤炭清洁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

  (十六)推动建筑节能。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积极实施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着力抓好对施工阶段、乡镇房地产开发等薄弱环节执行标准的监管,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和工程质量。全面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全面推进墙体材料革新,进一步提高新型墙材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及应用比例,组织实施新型墙材及节能建材产业化基地建设。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发展预拌砂浆。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及时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任务,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目标任务,完成公共建筑节能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十七)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组织实施交通节能示范项目,完成交通运输行业年度节能目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

  (十八)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加快太阳能热水器在农村的普及应用,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建设农村秸秆气化工程。到2015年,力争全市户用沼气总数达到总农户数的35%,占适宜农户数的6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65%以上。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

  (十九)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加强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计量统计和管理,制定实施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定额标准,鼓励应用高效空调、楼宇能源管理系统等节能技术产品。到2015年,商业企业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10%以上。宾馆、商厦、写字楼、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的标准。落实节能产品惠民补贴政策,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外侨旅游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实施《天门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3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到2015年,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分别下降13%。(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一)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以提高资源产业效率为目标,从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入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行动。鼓励开发应用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再制造、零排放等技术,循环利用工业废弃物、农林废弃物,逐步形成产业内部及产业之间相互耦合的物质循环链,以“一区三园”(天门经济开发区、天门工业园、岳口工业园、龙尾山工业园)为主体,构建纵向闭合、横向联系的循环型产业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天门经济开发区、天门工业园、岳口工业园、龙尾山工业园等有关单位)

  (二十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大宗固体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粪污、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开展废旧纺织品、废旧轮胎、包装废弃物等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实现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废弃电池、废纸、废塑料等资源再生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降低资源消耗。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大农业节水力度,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工业用水管理,推进医药、化工、食品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管理,推广工业污水处理后再回用。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四)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重点支持化工、纺织、医药、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及污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技术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五)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落实国家、省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落实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探索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六)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设立市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且占财政比重逐年增加,用于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健全税收支持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银监办等有关部门)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二十七)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严格执行现行有关节能环保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行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落实节能减排预警机制,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八)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人行、市银监办等有关部门)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二十九)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监管。落实国家、省关于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能效标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监督检查、政策宣传,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落实“领跑者”标准制度。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

  (三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大力推行绿色电力调度,实施差别电量计划。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电力需求侧管理考核结果要保持在合格以上,进一步做好规范有序用电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  

  (三十一)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银监局等有关部门)

  (三十二)探索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探索性地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鼓励企业将污染深度治理而富余的排污权进入市场交易。鼓励企业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等有关部门)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三十三)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和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察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健全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三十四)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广电台等有关部门)

  (三十五)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突出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政府机关要带头节能减排,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天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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