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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2014-2-10 11:56:3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精神,落实《宁波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结合国家级生态县创建技术评估意见,营造优美生态环境,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着眼,从最迫切的问题着力,以强化污染治理、改善生态环境为核心,以“三治理一提高”行动为抓手,突出水体环境、大气环境和土壤环境三大整治任务,标本兼治,狠抓源头,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全面建设“美丽象山”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措施,结合国家级生态县创建技术评估整改要求,在2015年底前完成全县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到2016年全县水体、大气、土壤等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各镇乡(街道)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指数保持在全市前列,“天蓝、地绿、水净、景美”的美好家园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水体环境综合整治
(一)工作目标
到2016年,平原河网基本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全县水环境质量保持生态县建设目标和市控要求。到2015年,全县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80%;中心城区内河水质总体达到Ⅳ类,部分区域达到Ⅲ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100%;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农村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达到75%以上。
(二)主要任务
1.构建水源安全保障体系
加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进一步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全面构建蓝藻防控体系和预警体系。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生态安全评估和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旅游开发活动,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和技术保障,确保全县饮用水水质安全。到2016年,农村安全饮用水覆盖率达到100%,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1%,县城以上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2.强化水环境综合整治
深入开展“双清”行动,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河道水质,按照“一升一降三无”(水质透明度提升,综合污染指数下降,水体无黑、臭、垃圾)的要求制定“一河一策”。到2016年,建成生态河道90公里,完成4个镇(乡)的水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市级村庄水环境整治项目20个。全面落实由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河长制”,推进河流水质改善。由县水利局牵头负责对全县河道实行“河长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结合水环境治理细化河道治理重点与工作计划,建立完善河道管理办法和长效机制,对水环境治理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管考核。其中中心城区内河由县住建局负责结合城区防洪排污,提出相应治理和保护方案,统一落实“河长制”。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农村分散式和城郊集中式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到2016年,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覆盖率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住建局)
完善生猪屠宰场所布点规划,加强生猪屠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3.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和中水回用
加强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率。到2016年,全面建成与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相匹配的污水收集管网,基本建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同时,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15年建成含污泥处置设施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到2016年,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加快污水处理厂工艺改造,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工程建设,拓宽中水利用渠道,鼓励政府采购中水用于绿化、道路洁化、河道环境补水,到2016年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
4.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严格环境准入,凡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准入要求和不符合排污总量削减、替代比例或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严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造纸、电镀、化学合成类制药等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完成重污染高能耗行业整治提升任务。(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5.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整治
加快推进渔山、韭山列岛两个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建设,完善基础设施。继续开展西沪港大米草治理和海域海岛域海岸整治修复,到2016年,完成西沪港大米草治理和檀头山岛、石浦港海域海岸带、松兰山海岸带、爵溪下沙及大岙沙滩等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与保护项目。加强全县水产养殖环境管理,推广生态循环养殖,到2015年,生态循环养殖面积达到3000亩。完善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到2016年完成近岸海域浮标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县海洋与渔业局)
三、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一)工作目标
到2016年,我县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比2011年下降11%、10%、10%、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重点行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下降19%、32%、10%、18%以上;中心城区降尘强度比2013年下降15%;环境空气质量名列全市前茅。
(二)主要任务
1.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加快推进“禁燃区”建设,在2013年底完成中心城区一期“禁燃区”建设,在2015年底完成中心城区二期“禁燃区”建设。(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加快推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力争于2014年底前完成LNG气化站建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2.深化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1)完成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工程。到2014年,大唐乌沙山电厂4个机组完成烟气脱硫、脱硝和烟尘提标等改造工作,确保综合脱硫、脱硝效率分别达到 90%和70%以上。2015年完成宁波正源电力有限公司迁建工作,到2016年全县原煤消耗控制在2011年水平。(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2)推进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工作。全面推进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喷漆(含汽车配件制造、修造船、机械设备涂装等)、涂料、塑料、橡胶以及化纤等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治理,实施VOCs生产使用全过程封闭式作业,提高企业装备和治污水平。重点行业(除修造船外)有机废气总净化率不低于90%,其他行业不低于75%,污染物治理实现排放口和厂界双达标。(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3)组织开展铸造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控制和减少金属熔炼行业的废气污染,切实改善区域大气质量。(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3.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到2015年,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5%以上。加速“黄标车”淘汰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化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控。2013底前城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逐年制定“黄标车”淘汰计划,到2015年,实现“黄标车”全部淘汰,淘汰数量2287辆。严格实施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通过车辆安全年审。经修理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标准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报废标准予以报废。(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4.加强城市综合管理
(1)严格防控城市扬尘污染。根据《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规模以上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率保持100%,建立重点区域定期监测、公众参与监督等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2)开展城市服务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作。深化建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及监管,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建城区内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达100%。(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
四、土壤环境综合整治
(一)工作目标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无害化利用处置,无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窝点和废家电非法拆解窝点;到2016年,污水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无垃圾、秸秆露天焚烧现象;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重大土壤环境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二)主要任务
1.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综合整治
继续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全面实施《宁波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巩固重金属污染整治成果。提高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利用率,杜绝固体废物污染土壤环境。(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深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到2016年农村垃圾集中收集的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继续推进太阳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工作,倡导生活垃圾分类,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到2015年全面完成生猪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治理,到2016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7%。深入实施“肥药双控”工程,大力推广节肥、节药和农田污染最佳综合管理措施等先进适用技术,积极防治秸秆、地膜、农药(兽药)包装物等农田废弃物污染,杜绝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到2016年全县单位面积减少无机氮肥施用量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县农林局)
2.加强土壤污染调查和治理修复
深入推进农田土地质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调查,设立一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主要农产品产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县级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编制全县农田环境风险控制清单。到2015年底,完成基本农田土地质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调查,为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县农林局)
积极开展受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到2016年,完成关闭后的污染企业的土壤调查工作,编制全县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控制清单。(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规范污染土地收储办法,化工、重金属等污染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地,收储时须经环评单位调查评估,坚决制止未经修复或修复不达标的污染场地进行收储。(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保障。为进一步加强整治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本计划要求,全县各镇乡(街道)对本辖区内存在的问题制订工作计划,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各项目标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和分工。县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并抓好年度工作的落实,共同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
(二)严肃考核问责。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我县生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强化综合监管。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综合执法制度,完善环保、公安、国土、工商、城管、规划、水利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单位以及与检察院、法院的协作网络和联动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建立违法企业案件查处会商机制,对遭破坏的生态环境由责任人予以修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水、电、气供应的,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立即停止供应,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快捷高效。
(四)加强环保执法。建立健全严格高效的环境监管体系和执法网络,有效运用综合措施从严从重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没有达到纳管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治;对没有达标、直接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也没有接入排污管网的企业,一律关停;对违法排污、严重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按最高限额进行处罚;对偷排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从严从重处置。
(五)健全投入机制。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县政府采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方式,积极支持环境综合整治企业的治理、转型、升级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效能与财政支付挂钩机制,确保环保支出与GDP、财政收入联动增长;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多渠道筹资方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来。
(六)加强宣传教育。要切实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履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职责。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保持各类信息渠道通畅,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即时依法公布环境信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培育壮大志愿者队伍,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形成全社会重视生态环保,参与生态环保的良好氛围。(象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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