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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2-14 10:02:07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41号要求,加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力度,确保我市完成国家、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规划布局、相对集中,总量控制、淘汰落后,分类指导、规范管理"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检查,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污染源监管执法力度、完善监控能力建设,采取关、停、并、转、迁等综合整治措施,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我市涉重金属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污染源工艺设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电镀行业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全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11年调查的排放总量基础上削减5%以上;重点河流断面、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重点企业排放达标率95%以上;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重金属环境监控能力明显提高,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实施范围和重点
  实施范围为青岛市全市,其中重点防控区域为黄岛区、城阳区和四市(以下简称重点区域) 。
  重点污染物为铅(Pb)、铬(Cr)、镍(Ni)、铜(Cu)、锌(Zn)和类金属砷(As)、氰化物(CN)、汞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重点行业为金属制品业(专业电镀企业和企业配套电镀车间)、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铅蓄电池制造业。
  重点防控企业为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16家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其中有9家位于重点区域,详见附表2。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电镀行业区域布局
  1.同类整合,规划发展。至2015年年底,黄岛区、城阳区和四市对现有电镀集中区进行整合、关闭,一个区(市)保留1-2家电镀集中区。2013年3月底前将电镀集中区名单报青岛市环保局审核批准。2013年年底前将经确认的电镀集中区建设发展规划报青岛市环保局审核批准。新建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化工企业、铅锌冶炼企业、铅蓄电池制造企业、皮革鞣制加工企业、电镀企业必须入园区集中管理。园区内整合发展一批规模大、
  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促使一批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的健康
  发展。
  2.淘汰搬迁电镀集中区外项目。现有合法电镀项目(企业配套电镀车间除外),2014年年底前全部淘汰或搬迁入黄岛区、城阳区和四市拟保留的电镀集中区提升发展。
  3.全面整治非法企业。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电镀集中区外的电镀企业以及其它重金属企业,全部取缔;电镀集中区内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在2013年6月底前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一律关闭。
  (二)实施重金属排放总量管理
  1.各区市要完成的"十二五"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2015年,重点区域重金属一类污染物、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11年调查的排放总量基础上分别削减10%,非重点区域排放量分别不超过2011年水平;重点企业用水量、废水排放量和重金属排放量比2011年下降10%。
  2.严格建设项目管理,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将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安全防护距离设定作为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提,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一票否决";审核确定的电镀集中区之外,一律不再新批、新建电镀厂点。所有新、扩、改、迁建项目,在有重金属总量指标的前提下,其选址、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应符合环保标准要求;对没有重金属总量指标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金属落后产能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市控以上河流断面和污水处理厂进口污水重金属超标的区市,由青岛市环保局实施重金属项目区域限批,经治理整改稳定达标后,方受理新建涉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存量。制定和实施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措施,淘汰一批治污水平低下、重金属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和技术装备。到2015年,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完成淘汰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的任务;铅蓄电池制造业按照《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 第18号)完成淘汰生产能力单班低于20万千伏安时铅蓄电池企业的任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皮革及其制品业完成淘汰年加工生皮能力5万标张牛皮、年加工蓝湿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任务;电镀行业淘汰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淘汰手工操作的电镀工艺,确需保留手工操作的应经当地环保、经信部门审核同意。
  4.对涉重企业实施许可证管理。依据企业环境监测数据,污染普查数据,近三年原料消耗,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环评批复等,对各企业新鲜水用量、重金属排放量进行核定,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提升涉重企业污染防治工艺水平
  1.强化源头防控。在现有企业中大力推广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生产工艺,减少重金属污染产生量和排放量。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采取膜处理方式进行深度处理,减少排放,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在电镀行业大力推广无氰、无氟、无磷、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少用络合剂的清洁生产工艺,鼓励采用三价铬镀铬、三价铬和无铬钝化、无氰镀金、钢铁长寿命酸洗(酸活剂)、火镀锌锌渣回用等清洁生产工艺。重点企业中的电镀集中区废水2013年年底前要全部采用深度处理,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30%,其它涉重企业水重复利用率2015年年底前达到30%。2013年年底前电镀集中区全部实现集中退镀。
  2.强制清洁生产审核。2013年年底前,全部涉重企业必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省环保厅报告。涉重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改、扩建企业必须符合产业防控要求和清洁生产工艺要求,现有企业应按清洁生产工艺进行改造。
  3.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鼓励企业采用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生产装备和污染防治设施。新建涉重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2013年年底前,已建的涉重企业全部建成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采用pH计、氧化还原电位仪(ORP)连锁等装置自动控制加投药剂。
  (四)强化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涉重金属企业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措施;严格执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须进行限期治理,逾期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将一律关停;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总量不得超出环保部门核定的范围;废水全部分质分流,分类收集;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含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废水的涉重企业必须建设车间污水处理设施,经单独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综合处理设施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一类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总排放口必须设置规范的采样口。2013年年底前,涉重企业废水排放应全部进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不能纳管的,应报青岛市环保局批准同意。2013年6月30日前, 电镀集中区要在集中区中心及周边建设地下水观察井。
  2.废气污染防治。涉重企业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气体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3.危废污染防治。涉重企业要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液(电镀液、退镀液)、废渣(阳极泥、过滤残渣、滤芯等)、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场所须设雨棚、围墙或围堰,地面须作硬化防渗处理,设置能够将废水、废液纳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贮存场所外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要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经浓缩、压滤脱水后,含水率不得高于80%,浓缩池上清液和压滤液要全部收集返回污水处理站重新处理。2013年年底前涉重企业全部达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电镀集中区危险废物要集中收集处置,并建立台账记录。
  4.环境安全管理。2013年年底前,电镀集中区、涉重企业应全部实现雨污分流,建立"清净下水"收集系统和应急事故水池(容积不小于1天的废水量),并做好防渗漏处理,设置围堰、阀门等事故防范措施;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辖区环保部门审核备案,定期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电镀集中区危险化学品要集中储存。
  (五)强化涉重企业监督管理
  1.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涉重企业要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月用水量、月耗电数(污染防治设施要单独安装电表)、使用药品发票(复印件)、监测报告、化验报告、检修记录和有关管理文件整理存档,档案资料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年。企业要制定完善的环保工作计划,健全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学习培训。
  2.落实企业月申报报告制度。涉重企业每月要将企业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利用量及去向、化学品使用量、车间排放口和总排口每日监测数据等报送辖区环保部门,辖区环保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对企业各项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3.完善电镀集中区年度环保核查制度。涉重企业必须按年度定期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将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及处理处置情况、环境管理工作计划等如实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市)环保部门每年组织对电镀集中区开展环保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4.加强现场执法监管。2013年3月底前,所有涉重企业供水(含自备水)系统增设计量水表,污染防治设施用电和企业生产用电分别单独增设计量电表。辖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用水量、排水量、生产用电量、药品使用量、污泥处置量进行相关性核查,防止发生擅自扩产、偷排、渗排、漏排等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漏排、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公开曝光和挂牌督办,直至关停取缔。
  (六)推动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1.开展红星化工厂铬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示范。以红星化工厂铬污染土壤修复、重点河段底泥治理等工程为试点,开展修复技术示范。加强重金属污染修复科技研究,开展底泥、土壤中累积重金属污染物去除技术及大气中重金属污染物去除技术的研发与推广,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综合防控土壤重金属污染。对工业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对于污染较重、短期内难以实施有效治理的场地,应加强监管,封闭污染区域,阻断污染迁移扩散途径,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构建完善安全防控体系
  1.各区、市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涉重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并对涉重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排查,督促问题整改;根据辖区企业实际情况,动态更新重点企业名单,每年年底前报青岛市环保局。
  2.健全重金属及剧毒物质预警监测体系。在涉重企业车间排放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涉重企业聚集区河流下游邻近断面、市县出境河流断面设置水质预警监测点,由涉重企业,区(市)级、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开展定期监测。对铅蓄电池生产及回收企业、燃煤电厂、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重金属特征污染物,由企业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定期监测。落实"超标即应急"工作制度,接到重金属物质超标报告后,市、区(市)两级环保部门要立即调查处置。
  3.2013年年底前,电镀集中区全部安装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2015年年底前,所有涉重企业全部安装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青岛市重点区域的出境断面、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和重要饮用水地表水源逐步增加重金属自动监控装置。
  (八)完成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工程项目
  重点项目共分为产业淘汰退出、污染源综合治理及清洁生产、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试点、基础能力建设等四类。项目合计13个,投资6800万元,其中,产业淘汰退出项目6个,污染源综合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3个,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试点项目1个,基础能力建设及现状调查项目3个(详见附件2)。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各项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环保、经信等部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企业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强化考核和监督。市发改、经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督促和指导各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合理分解总量指标,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根据2010年、2011年各区市重金属排放总量调查数据、企业现状、行业布局等因素,市环保局将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分解至各区市和重点单位;加强对方案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实施情况纳入各区、市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实施问责,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区、市要进一步分解涉重企业的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并签订责任书。
  (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任务要求。市、区(市)两级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涉重企业严格落实各项要求,严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未按时完成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整治无望或限期整治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停。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到位。(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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