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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2-17 14:31:0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皖政办〔2013〕1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既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也是重要的环境公共基础设施。近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7座,同步加大运行监管和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污水处理能力达18.2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运行稳定,为顺利完成我市节能减排任务做出了突出贡献。与此同时,也存在管网建设不完善、进水浓度较低、运行负荷率偏低、多数出厂污泥尚未实现无害化处理、建设运营资金不足、污水再生利用程度低等问题,亟待加强统一规划建设。

二、规划目标

——污水处理率。到2015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宣城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5%,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30%。

——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到2015年,宣城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县城及优先控制单元内的建制镇要平均达到30%。

——运行负荷率。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1年以上的运行负荷率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运行负荷率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三、主要任务

依据《“十二五”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任务为:新建污水管网385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规模8.5万吨/日;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规模0.51万吨(干泥)/年;新增投资6.48亿元。结合我市实际,“十二五”期间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具体项目情况见附件。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责任体系

1.明确主体责任。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上级政府及时给予指导和监督。各地要确保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并纳入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2.强化协作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营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发改部门负责立项申报工作,加强综合性政策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的支持;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设施污染物削减、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达标排放;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经费,加强对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收支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规划部门负责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纳入城市(镇)规划予以统筹考虑,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国土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申报审批工作,确保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需求;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将污泥处理成本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并纳入缴费范围;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促进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水务部门负责所有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的审批、监督及管理。各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规划方案实施。

(二)增加资金投入

1.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开发区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要给予适当财政补贴,推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稳定达标运行。

2.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级政府(开发区开发园区管委会)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加强对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提供经费保证。

3.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

(三)保障设施建设用地

各地要确保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及远期发展需求,禁止以城市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用地,禁止更改已批准的污水处理设施用地性质。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接,合理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把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倾斜。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规划合理、选址适宜、施工严密、运行平稳,加大项目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监管力度。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质许可、成本监审、招投标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健全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建立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成本、污水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等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五、实施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工作,“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开发区开发园区管委会)要紧紧抓住当前国家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设施建设格局,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运营监管,全面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推动污水处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积极申报项目专项资金。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依据《“十二五”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早梳理、早组织、早申报”的工作原则,确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筹划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项目的选址、土地、环评、能评、可研等前期工作,加快项目申报工作。

(二)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管网配套工程建设作为当前污水处理建设的首要重要任务,加快污水管网的建设,扩大污水管网覆盖面,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荷率。一是新建污水管网要严格按照雨污分流要求,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完善污水收集管网;二是综合考虑已建成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荷,结合各地老城改造和道路改造,加快老城区的雨污分流改造,提高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进水浓度。三是配套建设污水截流收集管网,对排入城区河流的污水进行截流收集,纳入污水管网,提高各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和进水浓度,改善纳污河流水质。四是科学规划污水配套管网规模。对在建处理设施,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相适应;对拟建处理设施,应保证配套管网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加快建设。

(三)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现有基础上积极谋划并大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增强污水处理能力。在按期完成“十二五”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任务的同时,积极谋划村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并逐步向中心镇范围延伸,实现中心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四)启动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污泥处置或综合利用新工艺、新技术,尽快配套完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制定治理方案及计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要统筹配套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实施污泥减量化并妥善处理。

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有关要求和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作为近期过渡处理处置方式,可对污泥进行深度脱水和石灰稳定后予以填埋处置。

(五)加强日常监管。各地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设施运营监管,完善建设、运营基础资料台账,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要督促各污水处理厂提高认识,严格执行维修及事故停运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污水处理运营信息,提升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能力,满足日常检测和工艺运行管理的需要。加强排水监测站能力建设,市级监测站应具备月检项目的分析能力,为监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支撑。(宣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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