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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2-26 10:48:25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238号)、《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3〕119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总量减排重点领域、重点措施、重点工程全面实施,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市下达我区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15年底,全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9564吨、1507吨以内;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96吨、1822吨以内;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

  二、主要措施和任务

  (一)全面实施总量减排控制制度

  1.实施区域、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全区“十二五”期间必须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与市政府签订的《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与减排责任书》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将每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市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内。

  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前置审核制度。把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把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保试运行和验收的必要条件。

  3.加强对总量减排重点工程和项目的管理。

  4.建立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动态管理和调控预警机制。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省制订的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年度任务。

  2.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

  3.“十二五”期间,加大工业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力度,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使用电锅炉,力争2012年底前淘汰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小时)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燃油(不包括含硫率低的柴油等轻油)锅炉。

  4.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项目审批挂钩机制。核准审批新建项目时要求关停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按期淘汰,对不能按期淘汰的,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实行项目环评限批。

  (三)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减排,提高处理能力和效率,持续推进生活源减排

  1.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底,新增污水处理能力7万吨/日,新建前山污水处理厂(或拱北污水处理厂扩建)、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全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2.加快集污管网建设。推进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推进管网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新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营,并且投产一年后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后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到2015年,全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全面提高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和进水浓度,并逐一落实到每家污水处理厂。到2015年,全区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提高进出水浓度差,到2015年,全区现有已建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化学需氧量年平均浓度差均达到130mg/L(毫克/升)以上,进出水氨氮年平均浓度差均达到13mg/L以上。

  3.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对工艺设备落后或执行排放标准低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排放标准,“十二五”期间提高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即化学需氧量出水浓度低于40mg/L,氨氮出水浓度低于8mg/L,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加快污水中水回用和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重点推进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15年,全区污水处理厂平均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加快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推进垃圾渗滤液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废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四)实施工业企业水污染深度治理工程

  1.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年9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电镀、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行业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放量分别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推进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行业深度治理。严格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鼓励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增加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污染治理技术。重点做好废水排放量较大企业的深度治理工程。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全区工业企业新鲜水用量减少30%以上。

  (五)积极推进农业源减排

  1.实施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全区农业源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050万吨和0.004万吨以内。

  2.严格畜禽养殖业环保准入。推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严格履行环评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已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履行环评审批或“三同时”制度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推广生态健康的养殖模式,从源头减少养殖业污染物的排放。

  (六)大力推进脱硫脱硝减排工程

  加快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拟建和在建机组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不得设置烟气脱硫旁路,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3%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到2015年,燃油机组应改成燃气机组或淘汰,燃气机组实行低氮燃烧。

  (七)实施工业锅炉污染整治

  1.实施在用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程。通过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采用清洁能源、安装脱硫除尘降氮脱硝设备等措施,实现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到2015年底前,全区不符合排放限值强制性标准要求的10蒸吨/小时以上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的工业锅炉应改造为节能环保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设施。单台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燃油工业锅炉应装设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加快推进淘汰工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小锅炉。2015年底前我区更新替代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燃煤、燃重油、渣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要予以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保障和加大对污染减排相关经费的安排,加大对减排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二)加强减排能力建设

  1.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按照省环保厅“提升省级站、强化区域站、配齐市级站、夯实县级站”的要求,全面推进我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2.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标准化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模式。

  3.加快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能力建设。按照省的部署,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开展减排季度调度工作,及时分析掌握减排进展情况。建立各相关部门减排相关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减排统计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进一步加强减排统计培训及技术指导。

  4.加强减排基础工作。加强减排管理培训及技术培训,建立重点减排企业减排管理人员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减排台帐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明确分工,形成减排合力

  区属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按照减排目标任务分解,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减排工作深入开展。有关职责分工如下:

  1.区监察局

  (1)建立定期督查督办制度和信息沟通渠道,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形成高效运作的督查督办机制。

  (2)对负责单位履责不力、协助单位推诿塞责导致工作延误的实行责任督查,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3)对需要提醒和督促的事项,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督查建议书,促进工作落实。

  2.区环境保护局

  (1)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提高污染减排综合管理能力。

  (2)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和市环保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牵头做好全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与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市级以及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

  (3)编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与计划,提出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政策建议。

  (4)负责分解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负责将市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污染减排任务层层分解,明确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5)根据市下达的年度污染减排目标和任务制订年度减排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6)积极配合市环保局对重点减排项目开展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督促推进实施重点减排项目,组织迎接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的减排现场核查、督查工作。

  (7)负责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技术核查,建立减排相关基础档案。

  (8)负责编制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测分析报告。

  (9)负责把好环保准入关,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并按季度上报市环保局环评审批部门,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制度,抓好重点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10)把排放总量分配到各排污企业,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全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

  (11)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偷排污染物行为,确保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12)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实施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提请区政府责令其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提请区政府依法关闭。

  (13)强化对重点减排单位的污染减排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广大企业的减排责任意识。大力倡导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3.区海洋和农渔局

  (1)负责协调配合市海洋渔农和水务局推进实施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规划,尤其是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2)负责协调配合市海洋渔农和水务局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3)负责协调配合市海洋渔农和水务局督促、指导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开展再生水回用,提高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

  (4)负责协调配合市海洋渔农和水务局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出完善DCS系统建设和改造的相关要求。

  (5)牵头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会同环境保护局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区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程落实情况。

  (6)负责组织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

  (7)组织、指导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8)负责做好海洋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开展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环境容量评估和总量控制工作;推广生态水产养殖。

  4.区发改和统计局

  (1)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减排重点工程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2)负责制定有利于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政策。

  (3)负责建立完善新建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

  (4)负责向区环境保护局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数据。

  (5)协助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

  5.区科工贸和信息化局

  (1)制定全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组织实施除电力、钢铁外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

  (2)负责实施“节能降耗减排专项科技行动”。

  (3)负责污染减排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

  (4)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和自愿清洁生产。

  6.区财政局

  (1)负责协助制定实施全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

  (2)负责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确保落实减排资金,并不断加大减排资金的投入。

  7.香洲国土分局

  负责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

  8.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拱北分局、保税区分局

  (1)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依法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予以查处。

  (2)协助提供关停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材料等。

  9.各镇街、工业园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和环保投入,提高辖区内环境质量。加强辖区内企业管理,健全企业排污档案,发现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立即向环保部门反映。各工业园区重点负责园区内污水管网建设,同时确保园区污水管网全部与市政总管接驳,再经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染减排工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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