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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发布时间:2014-7-22 15:03:47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全面推进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落实我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乌鲁木齐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主要污染物减排为重点,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区域环境资源,实施污染治理工程,增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二)工作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2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为依据。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完成总目标的原则。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2014年度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坚持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原则。坚持与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等规划衔接一致。
   3、坚持可达性原则。根据国家、自治区总量控制要求,结合排污单位实际,将减排任务重点落实到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应予治理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予关停的单位,各项具体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做好增量、存量、减量之间的系统分析,减排目标和计划任务要相互吻合,强化总量控制目标可达性分析。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减排二氧化硫4000吨,减排氮氧化物10000吨,减排化学需氧量3500吨,减排氨氮1273吨。
 三、2014年总量控制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综合协调全市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市发改委负责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市经信委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关停落后产能工作;市建委负责对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督促和落实,负责集中供热锅炉、小锅炉的拆并及锅炉煤改气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对城镇污水厂建设的督促和落实,负责各污水厂集水管网的建设及完善工作;市农牧局负责推动并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落实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市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电力、煤炭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各自辖区内的总量减排工作。
 (二)大力实施工程减排。
   1、完善已建成污水厂的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各污水厂满负荷运行,最大程度发挥减排效益。对河东污水处理厂、米东污水处理厂、河西污水处理厂、八钢生活污水处理厂等已建成污水厂加大运行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运行。
   2、加强电力、热力、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石油化工等重点污染行业的减排工作。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下达限期治理,并分别列入市级或区县级年度减排计划中,由各区(县)政府组织环保、建设、经信等相关部门强化监管,确保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污染减排综合档案和减排项目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减排项目进展情况,确保年度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
   3、抓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工作,在建设项目审批工作中坚持“以新带老”和区域总量替代平衡原则,使辖区污染物新增量得到有效控制。
 (三)切实加强监管减排
   1、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引导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着重抓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企业的循环经济工作,有效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
   2、健全污染源日常监管制度。建立和健全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管理台账和重点行业全口径统计管理系统。加大监测、监察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污染减排专项督查。通过采取向社会公布减排项目进展情况等形式,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3、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和监控平台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及早将在线数据应用于总量减排、排污申报登记等工作中,切实提高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能力,努力提升进管理减排水平。
  四、加快推进重点减排项目。
    2014年,全市重点减排项目33个,预计减排二氧化硫4000吨,减排氮氧化物10000吨,减排化学需氧量3500吨,减排氨氮1273吨。其中工业污染源减排项目22个,包含水污染物减排项目共5个,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3500吨,减排氨氮1273吨;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共17个,预计减排二氧化硫4000吨,氮氧化物减排10000吨。农业污染源减排项目11个,完成11家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减排工作。
   以上重点减排项目及各领域减排工作实施完成后,预计2014年末各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kg/万元)较“十一五”末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强度(不计新增量)分别为3.96 kg/万元8.48kg/万元、0.64kg/万元、0.22kg/万元,较“十一五”末下降比率分别为:63.75%、33.43%、64.95%、58.25%。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乌鲁木齐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二)加强政策支持。发改、财政部门制定有利于污染治理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相关政策,落实脱硫脱硝奖励电价、优先脱硫脱硝火电厂上网电量,鼓励和促进排污单位进行污染治理。
 (三)加大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安排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污染源总量减排工作,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污染治理补助资金要集中用于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发改、环保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政策性贷款和治理专项资金。招商部门要加强对低耗能、低污染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发挥此类项目的减排效果。
 (四)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大对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从重查处不执行环保“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擅自停运等违法现象。
 (五)加大考核力度。各区(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物排放现状、区域环境特征等具体情况,制定污染物减排计划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计划必须明确具体的减排项目、进度要求、污染物减排量等总量控制任务指标,实施量化管理,并纳入区(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要把加强总量控制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抓手,把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把污染物总量控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单位和企业,取消年度任何评优资格。对问题突出的要追究责任,并对相关区域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减排体系建设。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要求,定期对全市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核查、预警、考核和公告等制度建设,夯实总量控制工作基础。
 (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总量控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努力使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环保工作。(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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