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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发布时间:2014-8-4 14:42:4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的2014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2012〕20号)和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襄城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县污染减排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减排目标

按照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襄城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2014年襄城县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需分别控制在8420吨、810吨、4300吨和1200吨以内,四项主要污染物年总减排量需分别完成810吨、100吨、28吨和75吨以上,以2010年排放基数计算需分别削减11.88%、15.42%、24.45%和9.41%以上,四项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需分别控制在191.855吨、23.529吨、22.311吨和16.551吨以内。

二、项目安排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精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应通过工业与生活、农业、机动车三个领域的具体项目来落实。我县2014年共安排重点减排项目47个(具体名单见附件),其中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1个,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水量提升项目1个,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工程项目1个,非电工业企业脱硫工程项目4个,压缩产能减排项目1个,畜禽养殖粪便有机肥厂项目1个,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38个。工业与生活领域通过完成8个减排重点项目,预计可分别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量330吨、35吨、41吨和80吨。农业源领域通过完成39个重点减排项目,预计可分别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净减排量500吨和80吨。机动车领域通过限制低于国IV排放标准车辆转入和对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注销等措施,努力实现氮氧化物排放量零增长。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确定的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许政〔2011〕96号)规定,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时间节点,逐项分解落实。县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县环保、发改、统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督促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减排责任,加快实施减排项目,提高减排设施运行效率,确保全面完成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控制增量,严把环境准入

一要严格项目审批。县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在项目审批上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和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污染物总量预算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二要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措施,淘汰重污染行业产能,降低污染物排放负荷。三要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贯彻实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为契机,强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支持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切实减少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物排放。对未完成当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的乡镇,实行建设项目环保区域限批。四要加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力度。县公安部门要强化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严格控制机动车转入,按期淘汰达到服役年限的机动车和黄标车;县商务部门要积极推动清洁油品替代工作,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总量。

(三)强化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县政府决定将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考核纳入对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定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定期通报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没有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将严格按照许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许发〔2008〕2号)实施问责和“一票否决”。(襄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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