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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4-8-12 15:00:02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4〕57号),以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漳政办〔2014〕76号)要求,结合我县今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年度减排计划。

一、年度减排目标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在削减GDP增长和城镇化率提高产生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上,2014年全县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比2013年减少1.7%(其中工业、生活各减排1.4%,农业减排2.2%);氨氮(NH3-N)排放总量比2013年减少2.5%(其中工业、生活各减排2.4%,农业减排2.6%);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与2013年持平。

二、减排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和污泥规范处置

1.推进乡镇污水集中处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要求,加快落实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杜浔镇(前埔)污水处理厂要确保于2014年年底前投入试运行,同时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旧镇西区污水处理厂要确保于2014年8月底前投入并稳定运行;马坪镇马圩村、长桥镇长桥村、石榴镇石榴村、赤湖镇西城村等四个村要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于2014年年底前投入并稳定运行。

2.提升城镇污水处理率。加快《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项目建设,切实抓好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工作,持续提升漳浦县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

3.实施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漳浦县城污水厂二期扩建工程力争于年底前完成并投入运行。

4.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管。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加强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污泥规范处置。

(二)全面完成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

1.完善配套管网。已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要进一步配套管网,完善清污分流系统,实现园区内废水全收集、全处理。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预处理达到环评批复的标准方可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确保园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赤湖皮革园区要实现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旧镇工业园、大南坂工业园、绥安工业园、黄仓工业园要进一步完善配套管网,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2.加强监督管理。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必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环评批复的标准要求,其中排放水量大于0.2万吨/日的印染、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安装排污口流量计和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限期集中治理。未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要限期完成集中治理,全县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含省级)必须于2014年底前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省级以下工业园区必须于2015年实现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工业园区必须同步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加快重点行业废水深度治理

赤湖皮革园区皮革企业全面完成深度治理。皮革园区内所有皮革加工企业(含原皮、蓝湿皮加工,不含后整饰)必须全面实现“五水分流分治”,采用无铵盐脱灰技术。皮革综合废水自行处理达到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要求后,排入赤湖皮革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深度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四)推动非电锅炉(炉窑)废气脱硫脱硝

1.玻璃炉窑脱硫脱硝。漳浦台玻有限公司2#生产线要求6月底前完善脱硫脱硝DCS中控系统,切实加强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 90%以上,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2.集中供热燃煤锅炉脱硫。漳浦县扬绿热能有限公司燃煤锅炉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硫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 80%以上。

(五)实施畜禽养殖业综合治理

1.严格控制养殖总量。按照畜禽养殖规划,严格控制区域内畜禽养殖总量,积极引导养殖户逐步减少生猪养殖数量。

2.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所有不属于取缔关闭的规模化猪、肉牛、奶牛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采取生态种养、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养殖方式减排,产生的废物、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农田。对于不能改进养殖方式的,限期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灌溉还田、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确保2014年底前全县9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

(六)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1.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各乡镇场、工业园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要求,推进重点行业集聚发展和污染集中治理,引导绿色转型提升。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乡镇场、工业园区按照省、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要求,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促进行业改造升级。

(七)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1.强制报废老旧机动车。对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加快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鼓励其他类型老旧机动车辆提前报废。对延缓报废的车辆,一个检验周期内经3次检验不合格的,或者在延缓报废期限内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被依法查处的,收回牌证,注销档案。

2.强化源头污染控制。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者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不得转入我县;机动车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两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加大机动车排放监管。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测率必须达到80%以上;加强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工作,对排气不合格的车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严格责任分工落实

(一)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场、工业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减排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

(二)企业减排主体责任

所有排污单位、治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要定期向县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要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项目限批,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三)部门监管责任

有关部门要强化重点减排领域分工职责,指导督促落实减排任务。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加强减排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县经贸局负责指导督促省级、县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实施污染集中治理及区内企业污染治理工作,负责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环保相关制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城乡生活污染减排工作,监督实施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计划。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氨减排措施。县经贸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管大队根据职责,联合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县统计局负责审核把关经济社会统计数据。

四、充分发挥政策减排作用

(一)严格落实减排处罚措施

各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减排行业月调度,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玻璃炉窑脱硫差别电价等政策,促进重点行业减排设施稳定运行,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有效减排。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预警,对进展严重滞后、问题突出的乡镇、工业区和企业实行挂牌督办、环保限批、效能告诫、限制信贷等约束措施。

(二)严格落实总量调剂措施

新(扩)建工业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必须在区域内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实施工业、生活污染治理新增的削减量中调剂。对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的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行业,新(扩)建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必须在本企业或本行业内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实施深度治理新增的削减量中调剂。

(三)严格落实减排考核措施

落实漳州市“十二五”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乡镇场、工业区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暂停其新增相应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规定,实行效能扣分、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约束措施。(漳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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