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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发布时间:2014-8-28 14:59:56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实现省政府对我市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确保完成2014年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对污染减排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深入推动科学发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

  7.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

  8.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环办〔2010〕97号)。

  9.《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环境保护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1.11)。

  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11号)。

  1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1〕109号)。

  1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黑发改规划〔2011〕2114号)。

  1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黑发改规划〔2011〕2328号)。

  1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二五”及2011年节能减排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黑节能减排〔2011〕23号)。

  1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58号)。

  1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83号)。

  17.《“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地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2012.2)。

  18.《七台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七政发〔2012〕14号)。

  三、目标任务

  2014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同比下降0.2%,氨氮排放量同比下降1%,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下降0.3%,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下降2%。

  (一)勃利县。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956.7吨,同比下降9.2%,净削减502.2吨;氨氮排放量控制在613.4吨,同比下降6.8%,净削减44.8吨;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2538.4吨,同比下降0.3%,净削减7.6吨;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2154.3吨,同比下降2%,净削减44吨。同时削减年度动态新增量。

  (二)新兴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159.7吨,同比下降9.2%,净削减421.5吨;氨氮排放量控制在408.7吨,同比下降6.8%,净削减29.8吨;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227.9吨,同比下降0.3%,净削减15.7吨;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3977.3吨,同比下降2%,净削减81吨。同时削减年度动态新增量。

  (三)桃山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450.3吨,同比下降0.2%,净削减4.9吨;氨氮排放量控制在465.2吨,同比下降1%,净削减4.7吨;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735.6吨,同比下降2.7%,净削减20.4吨;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457.2吨,同比下降2%,净削减9.3吨。同时削减年度动态新增量。

  (四)茄子河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007吨,同比下降0.2%,净削减4吨;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03.5吨,同比下降1%,净削减20.6吨;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793吨,同比下降0.3%,净削减11.4吨;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5929.7吨,同比下降2%,净削减121吨。同时削减年度动态新增量。

  (五)金沙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424.5吨,同比下降0.2%,净削减2.9吨;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49.3吨,同比下降3.4%,净削减5.3吨;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64.3吨,同比下降2.7%,净削减4.6吨;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80.4吨,同比下降2%,净削减1.7吨。同时削减年度动态新增量。

  (六)龙煤(矿业)集团七台河分公司。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230吨,同比下降9.2%,净削减124.6吨;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084吨,同比下降4%,净削减0.056吨;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2125.4吨,同比下降0.3%,净削减6.4吨;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2271.5吨,同比下降2%,净削减46.4吨。同时削减年度动态新增量。

  (七)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937.9吨,同比下降0.3%,净削减5.8吨;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14325吨,同比下降2%,净削减292吨。同时削减年度动态新增量。

  四、职责分工

  各区县政府、金沙新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减排各项工作和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密切协作,合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市环保局。对污染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和综合协调,制定并监督实施减排计划,联合有关部门对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核定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对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监察执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信息传输与统计、减排核查等方面能力建设;负责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

  市发改委。组织实施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严把项目准入关;组织落实松花江规划项目的资金和前期工作;负责做好循环经济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工信委。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减排计划,推进减排重点工程;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市执法局。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力度,对中心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达到正常稳定运行,确保第二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建成投运。

  市畜牧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组织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定期核算畜禽养殖规模等相关统计或预计数据。

  市公安交警支队。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组织实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提供机动车保有量和淘汰情况数据及证明。

  市商务局。提供机动车报废拆解企业情况和各类机动车拆解数量等统计数据。

  市财政局。加大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对减排重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采用以奖代补等机制,对重点减排项目根据减排效果给予奖励;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重点减排项目。

  市监察局。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减排工作责任制和执行减排工作目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不能按规定完成减排工作目标的政府和部门,实施问责,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市统计局。按照国家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及时提供核算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和统计数据、预期数据。

  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被取缔、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落实减排主体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和问责力度。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纳入各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到政府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和问责。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负责,各排污单位是治理污染、削减排污量的主体。强化政府减排主体责任,市政府将对各区、县和相关责任单位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进行检查和督办,定期公布全市减排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对完不成总量控制指标任务的区(县)实行区域限批。

  (二)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减排的机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综合协调、合力推进作用,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在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协调下,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要互相配合,解决关键问题,促进减排目标顺利完成。

  (三)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增量,强化结构减排优化经济发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行业,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准入关。建立建设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继续把排污总量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约束和验收的必须条件,实行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依法取缔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的企业,强制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逐步实施重点工业行业分行业总量控制,形成重污染企业退出的倒逼机制。

  (四)加大重点工程的实施力度,提高污染减排效果。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扩大污水处理规模,提高处理负荷。加快电力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已有设施尽早形成减排能力,产生减排效果。切实抓好畜禽养殖和机动车污染减排,努力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比例,促进现有分散型养殖户集中养殖和管理;有效管理和监控机动车减排,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定期检验和标志分类管理,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大力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五)强化治污设施运行和企业的监管,实化管理减排措施。强化对污染减排工程建设、设施运行的督查,加大减排核查力度,确保治污减排设施稳定运行,实现持续减排。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指导、督查和监管,污水处理费的拨付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加强对重点行业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脱硫脱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步稳定运行。加强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和中控系统建设、运行的监管,将自动监测设备纳入企业环保设施管理,做好监管和维护,提高稳定运行和联通率。

  (六)加大减排投入和支持力度,落实减排激励约束政策。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工程的投入和支持力度。落实脱硫电价政策,对脱硫效率低、脱硫设施停运或运行不稳定的企业,坚决扣减脱硫电价,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对县级和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的奖励补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积极研究推进排污权交易,对国家确定的四项减排指标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逐步通过市场经济杠杆促进企业自主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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