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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10-28 15:04:5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确保完成2014年洛阳市政府下达我市的总量减排任务,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洛阳市委有关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污染减排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牢牢把握“三条红线”(总量减排目标完成、重点减排项目完成、减排监测体系建成运行),强化工程减排、优化结构减排、深化监管减排,严格执行总量预算管理,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偃师建设,努力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减排目标
    2014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0527万吨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0719万吨以内,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3%、13.2%;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9125万吨以内、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5.0112万吨以内,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5%、13%。2014年各镇(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及2014年重点排污企业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见附件1、2。
    三、重点减排措施
    2014年计划实施24个重点减排项目。其中,列入国家目标责任书项目1个,列入省目标责任书项目2个,列入洛阳市目标责任书项目13个,列入偃师市目标责任书项目8个(见附件3、4、5、6)。
    (一)污水处理厂减排工程(8个)。
    改扩建污水处理厂1座,偃师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年底前开工建设。
    完善管网、扩大收水量的污水处理厂1座,偃师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6月底前完成验收。
    深化管理、稳定运行的污水处理厂6座,分别是偃师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偃师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洛阳市中州渠入河口人工湿地、顾县镇人工湿地、高龙镇人工湿地、翟镇镇人工湿地。
    上述工程完成后可减排化学需氧量0.0598万吨、氨氮0.0114万吨。
    (二)中水回用减排工程(1个)。瀍东污水处理厂中水供应量比2013年增加200万吨,中水使用单位为河南华润电力首阳山有限公司,中水使用量不少于1000万吨。上述工程完成后可减排化学需氧量0.012万吨、氨氮0.0016万吨。
    (三)重点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1个)。偃师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全年稳定运行,废水达标排放,台帐资料齐全规范。上述工程完成后可减排化学需氧量0.0106万吨、氨氮0.0012万吨。
    (四)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减排工程(4个)。
    新建烟气脱硝工程1个,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组6月底前建成投运。
    加强管理、提高脱硫脱硝效率工程3个,分别是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机组、河南华润电力首阳山有限公司2×60万千瓦机组烟气脱硝工程稳定运行。
    上述工程完成后可减排二氧化硫0.0613万吨、氮氧化物1.2758万吨。
    (五)结构调整减排工程(6个)。分别是偃师市宇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偃师市超达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偃师市振中耐火材料厂、偃师市华中炉料厂、偃师市溶解乙炔厂、偃师市第一泡花碱厂的结构调整工程。上述工程完成后可减排二氧化硫0.0087万吨、氮氧化物0.0063万吨。
    (六)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减排工程(4个)。分别是偃师市和阳牧业有限公司、偃师市博达养猪场、偃师市富华养殖厂、偃师市全龙养猪专业合作社10月底前建成投运。全市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计划相对2013年削减2.5%以上,氨氮排放量计划相对2013年削减4.8%以上。
    (七)机动车减排。严格执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区限制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辆通行的通告》(洛政通〔2013〕15号),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环保检测和环保标志发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老旧车辆报废制度,加快老旧车辆的淘汰更新;按照《河南省环保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3〕26号)要求,严格限制二手车转入;全面推广使用国四油品,禁止销售低于国四标准油品。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目标考核。强化污染减排目标考核,将污染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镇(区)、各有关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范围。各镇(区)是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镇(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完成情况、污染减排“三大体系”(统计、监测、考核)建设运行情况、重点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镇(区)、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制,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加强部门联动。污染减排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团结协作,共同完成2014年污染减排任务。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的日常调度,制定全市总量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完善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对重点减排工程进行日常监管,负责污染减排工程的现场核查、核算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和制定支持节能减排有关政策,落实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减排重点项目的投资计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研究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明确淘汰内容和责任单位,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环保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年度预算,按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及管理办法,管好用好环保专项资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区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改造。
    市产业集聚区负责产业集聚区范围内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改造任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管理,并监督其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市统计局负责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体系,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统计数据。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及中控系统的整改完善,督促和指导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回用工程稳定达标运行。
    市公安局、商务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负责逐步淘汰黄标车和报废老旧车辆,及时提供机动车减排相关统计数据。
    市农业局、畜牧局负责农业源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减排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定期调度制度。每月对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调度,每季度、半年及全年对各镇(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核算。二是建立预警限批制度。根据每季度各镇(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情况,及时掌握总量减排计划、方案落实情况;对重点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凡重点减排项目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节点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下一季度仍不能整改加快进度的,对所在镇(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区域限批。三是严格执行总量预算。按照分配的总量预算指标进行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工作,对上年度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镇(区)和企业,暂停受理和审批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对超过总量预算指标的镇(区)和企业,限制审批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
    (四)强化资金保障。进一步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将环保投入作为各级财政支出的重点。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或BT(建设—移交)融资模式,投入环保基础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减排领域,对环保设施运营给予补助。在扬尘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拆除燃煤锅炉或改用清洁能源等方面各级财政均要加大投入支持力度。同时,坚持“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环保设施建设,努力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
    (五)完善技术体系。一是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完善环境自动监控系统,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作用,加强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我监测,充分发挥监测结果在减排核查核算方面的作用。二是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高标准建立环境统计数据体系,对污染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为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三是加强环境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逐步提高重点排污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和各项治污工程减排能力,全面提高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率。(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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