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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发布时间:2014-11-3 14:31:25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着力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

(二)编制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

3.《“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5.《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火电企业脱硫脱硝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92号)。

7.自治区环保厅、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8.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9.各盟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三)口径和范围

基准年:本计划编制的基准年为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规划目标年为2014年。

控制因子:根据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将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指标作为2014年减排计划主要污染物控制因子。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现状及2014年减排目标

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控制目标: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85.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92.1万吨减少6.7%。氨氮排放量控制在4.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4万吨减少9.7%。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34.4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39.7万吨减少3.8%。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123.8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31.4万吨减少5.8%。

2011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91.90万吨,比2010年减少0.25%。氨氮排放量为5.38万吨,比2010年减少1.21%。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40.94万吨,比2010年上升0.86%。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42.19万吨,比2010年上升8.2%。

2012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88.39万吨,比2011年减少3.82%。氨氮排放量为5.28万吨,比2011年减少2.26%。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8.5015万吨,比2011年减少1.73%,净减量2.44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41.9049万吨,比2011年减少0.2%,净减量0.2815万吨。

2013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86.3万吨,比2012年减少2.34%,净减量2.07万吨。氨氮排放量为5.1万吨,比2012年减少3.01%,净减量0.16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5.87万吨,比2012年减少1.9%,净减量2.63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37.76万吨,比2012年减少2.92%,净减量4.15万吨。

截止2013年底,全区净削减化学需氧量5.8万吨、氨氮0.3万吨、二氧化硫3.87万吨,分别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的93%、64%、72%,氮氧化物净增6.35万吨。化学需氧量较2010年减少6.3%,今明两年需在2013年基础上减少0.5%;氨氮排放量较2010年减少6.2%,今明两年需在2013年基础上减少3.7%;二氧化硫排放量较2010年减少.7%,今明两年需在2013年基础上减少1.1%;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0年增长4.8%,要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今明两年需在2013年基础上减少10.6%,平均每年减少5.3%。

2014年,我区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为: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85.29万吨之内,较2013年减少1.2%,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控制在25.21万吨之内,比2013年减少0.1%,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59.86万吨之内,比2013年减少1.7%;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5.01万吨之内,较2013年减少2%,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的84%,其中工业和生活氨氮排放控制在3.85万吨之内,比2013年减少1.4%,农业源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14万吨之内,比2013年减少4%;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33.83万吨以内,较2013年减少1.5%,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130.18万吨以内,较2013年减少5.5%,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16%。

二、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方案
(一)新增量预测

COD、氨氮新增量预测:

1.造纸行业新增量。

根据全区2005年至2013年机制纸及纸板产量情况,全区产品产量变化幅度较大,近年来呈现下降趋势,综合近8年变化情况,预测2014年纸制品及纸板产量增量约为0万吨,预测2014年全区造纸行业新增量为0。

2.纺织印染行业新增量。

纺织行业我区不涉及印染环节,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至2013年印染布产量为0,2011年至2013年纺织印染行业水污染物新增量为0,预测2014年纺织印染行业新增量为0。

3.其他行业新增量。

根据《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布的全区2014年GDP预计增速为9%,在暂不考虑监察系数的情况下,测算得到全区2014年工业其他行业COD新增排放量约为7660吨,氨氮为1008吨。

4.生活源新增量。

参照全区2005年至2013年城镇人口数据,年均增长率为3.26%计算,按照COD、氨氮综合产生系数64.8(克/人·日)计算,2014年新增城镇生活COD、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1167吨、1396吨。

5.农业源新增量。

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全区2014年预计农业源新增COD、氨氮排放量为0。

(二)年度减排项目新增削减量测算

全区本年度共计划实施水减排项目456项,其中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24项,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建、管网配套项目37项,城市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提标改造15项,城市污水处理厂回用水工程22项,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11项,工业结构调整项目11项,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工程336项。预计新增COD削减量3.2万吨,新增氨氮削减量0.35万吨。

(三)减排目标可达性分析

1.化学需氧量:根据上述测算数据,2014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新增量合计为1.88万吨,各项减排工程减排量预计为3.2万吨,化学需氧量总排放量预计可减排1.5%。

2.氨氮:根据上述测算数据,2014年,全区氨氮新增量合计为0.24万吨,各项减排工程减排量预计0.35万吨,氨氮总排放量预计可减排2.1%。

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方案

(一)原煤消费量增量测算

1.原煤消费总量增量。

2011年,全区全社会煤炭消耗量为32242万吨,GDP为13336亿元,单位GDP能耗1.405吨标煤/万元,单位GDP能耗下降比例2.51%;2012年,全区GDP为15880.58亿元,较上年增长11.5%,单位GDP能耗1.33吨标煤/万元,万元GDP能耗较上年下降5.3%,全区全社会煤炭消耗量34131万吨,较上年增长5.86%。2013年全区GDP为17309.83亿元,较上年增长9%,单位GDP能耗1.27吨标煤/万元,万元GDP能耗较上年下降4.57%,全区全社会煤炭消耗量36791.66万吨,较上年增长7.7%。2014年GDP预计较上年增长9%,万元GDP能耗较上年下降比例预计为2.2%,测算出2014年全区原煤消费总量为40102万吨,较上年增加3311万吨。

2.电力行业原煤消费量增量。

2013年,全区火力发电量预计为3140亿度,较2012年增加6.7%。2014年全区火力发电量增长速度预计为9%,新增发电量282亿度,按照320克标煤/度电计算,将新增电煤消费量1263万吨。

3.钢铁行业原煤消费量增量。

2013年,全区生铁产量为1380.09万吨,较2012年减少6.27%,预计2014年全区生铁、粗钢产量较上年持平或负增长,2014年,钢铁行业原煤消费量增量预计为0。

4.现代煤化工行业原煤消费量增量。

2012年全区现代煤化工行业原煤消耗量988.88万吨,较上年增加13.56%。2013年全区现代煤化工行业原煤用量1089.27万吨,较上年增长10%。2014年考虑到有新建项目投产,预计全区现代煤化工行业较上年原煤增量为2100万吨左右。

5.水泥行业原煤消费量增量。

2013年全区水泥熟料产量3321万吨,较上年减少6.3%,预计2014年全区熟料、水泥产量较上年持平或负增长,水泥行业较上年原煤增量为0。

(二)二氧化硫减排量测算

1.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测算。

电力行业:2013年全区火电机组综合脱硫效率均值75%、燃煤加权平均硫份0.8%。2014年,全区电力行业原煤消费量较上年增量为1263万吨,以2013年综合脱硫效率均值和燃煤加权平均硫份为基数,测算了2014年全区电力行业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为4.3万吨。

钢铁行业:2014年,全区生铁、粗钢产量较上年持平或负增长,钢铁行业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暂定为0。

现代煤化工行业:2014年,全区现代煤化工行业原煤用量预测较上年增长2100万吨,现代煤化工行业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2.26万吨。

非电非钢行业:2014年,全区原煤消费量增量为3311万吨,扣除电力行业原煤消费量增量1263万吨、钢铁行业原煤消费量增量0万吨、现代煤化工行业原料煤消费量增量1200万吨。2014年,全区非电非钢行业原煤消费量较2013年增量为848万吨。按照环境保护部反馈我区2013年大气减排核算表,2013年,全区非电非钢行业二氧化硫排放强度为36吨二氧化硫/万吨原煤,以此测算2014年全区非电非钢行业由于原煤消费量变化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05万吨。

2014年,全区其他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煤改气工程二氧化硫削减量为0.73万吨,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2014年,全区等量替代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22万吨。

以上合计,2014年我区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为9.83万吨。

2.二氧化硫减排量测算。

电力行业脱硫:2014年,全区拆除58台装机容量2203万千瓦机组脱硫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按照90%左右确认,在2013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3.98万吨;新建脱硫或脱硫设施增容改造74台机组装机容量1565万千瓦机组,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4.67万吨;35台循环流化床机组装机容量242万千瓦,安装脱硫剂自动投加和计量系统、反映发电机组和脱硫系统运行的DCS系统、完成与盟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联网及有效性审核工作,脱硫效率按60%核定,可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0.8万吨。电力行业合计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9.45万吨。

钢铁行业脱硫:钢铁烧结机9台980平方米新建脱硫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0.75万吨;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改造5台817平方米,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18万吨。钢铁行业合计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93万吨。

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全区共有40项非电非钢行业实施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0.4万吨。

结构调整:计划淘汰落后产能18个项目,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0.73万吨。

集中供热替代工程:2014年,全区有70项集中供热替代项目,按有效削减量认定,可削减二氧化硫减排量0.3万吨。

以上合计,2014年,全区各项措施可新增二氧化硫减排量为12.81万吨。

3.二氧化硫减排可达性。

2014年,全区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2.81万吨,扣除新增排放量9.83万吨,净减排量为2.98万吨,考虑到一些项目二氧化硫减排量不易认可,以及脱硫效率认定的不确定性,在扣除不确定二氧化硫减排量的情况下,测算2014年全区二氧化硫净减量2.04万吨,较2013年削减比率为1.5%。

(三)氮氧化物减排量测算

1.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测算。

电力行业:2013年全区在运燃煤发电机组352台装机容量6313万千瓦,燃煤消费量20823.16万吨,核定氮氧化物排放量66.64万吨,氮氧化物排放强度为3.2千克/吨原煤。2014年全区电力行业原煤消费量预计较上年增量1263万吨,测算全年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为4.04万吨。

水泥行业:2013年,全区水泥、熟料产量较上年为负增长。2014年,水泥行业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暂定为0。

非电非水泥行业:2014年,全区原煤消费量增量为3311万吨,扣除电力行业原煤消费量增量1263万吨、现代煤化工行业原料煤消费量增量1200万吨,全区非电非水泥行业原煤消费量较2013年增量为848万吨;按照环境保护部反馈我区2013年大气减排核算表,计算全区非电非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强度为15.38吨氮氧化物/万吨原煤。2014年,全区非电非水泥行业由于原煤消费量变化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3万吨。

2014年,全区其他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煤改气工程氮氧化物削减量为0.17万吨,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2014年,全区等量替代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05万吨。

机动车:根据全区2013年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情况,结合2011年和2012年减排结果,按照等比例增长测算,2014年机动车新增481760辆,新增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1067吨。

以上合计,2014年,全区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为6.49万吨。

2.氮氧化物减排量测算。

电力行业脱硝:2014年底,全区建成脱硝设施并投入运行121台机组,总装机容量3474万千瓦,按平均综合脱硝效率55%计算,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12.9万吨。2014年电力行业可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12.9万吨。

水泥行业脱硝:2014年,全区计划26家水泥厂通过实施低氮燃烧器改造和新建脱硝工程可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0.59万吨。

其它行业结构减排:2014年其它行业结构减排项目18项,可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0.17万吨。

集中供热替代工程:2014年,全区有70项集中供热替代项目,可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0.1万吨。

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2014年,加速淘汰老旧汽车和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定机动车准入规定和“黄标车”限行制度,逐步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年内强制注销50119辆,削减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6200吨。

以上合计,全区2014年各项措施减排量合计为14.38万吨。

3.氮氧化物减排可达性。

2014年,全区各项措施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14.38万吨,扣除新增排放量6.49万吨,全区氮氧化物净减排量为7.89万吨。考虑到一些项目氮氧化物减排量不易认可,以及脱硝效率认定的不确定性,在扣除不确定氮氧化物减排量的情况下,测算2014年全区氮氧化物净减排量为7.6万吨,较2013年削减比率为5.5%。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总量前置管理

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期投入运行的地区和企业,实行新上项目总量指标暂缓审查,强化总量控制意识。同时,明确各地区年度必须完成的削减总量,促使各地区落实减排措施,使减排工作更加具体和更具针对性。

(二)强化污染减排目标考核

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的目标考核,与12个盟市及重点减排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污染减排目标管理,对完不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环保部门要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国家或自治区授予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要求,将今年重点减排项目分解到各盟市,落实到年度减排计划中,不得随意调整减排项目,特别是列入国家减排责任书的项目,只能提前不能推后。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经常过问减排工作情况,定期听取减排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一线,对减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给予重点研究解决。各盟市要认真研究煤炭消耗问题,大力推广洁净煤、天然气等能源,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对供热小机组、集中供热锅炉,严格控制使用劣质高硫低热值煤炭,全社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纳入2014年减排考核评价体系中。

(三)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增量,在新建项目备案、核准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控制“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按照管住增量、优化存量、扶优汰劣的思路,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产能过剩项目的环评、供电、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火电、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行业实行排污总量控制,行业内新建项目排污指标实行“减量置换”或“等量替代”的原则,控制重点排污行业产能的无序增长。

(四)抓住减排重点领域,提高管理水平

“六厂一车”是减排的重点,抓好这些行业就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有燃煤电厂按照2014年7月1日实施的新标准加快脱硫增容改造、脱硝改造和拆迁烟道旁路工作,同时保证已投运脱硫脱硝设施的正常运行。钢铁行业要加快烧结机脱硫设施的建设力度,达到新标准排放要求。加快水泥行业脱硝设施建设步伐。加快配套机动车管理措施和“黄标车”的淘汰进度,遏制机动车氮氧化物增长势头。提高已投运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率,加大各地区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达标排放率。积极探索推进畜禽养殖新模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治理和无害化处置。

(五)严查严办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打击污染减排设备擅自闲置、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不法行为,对严重超标排放或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高限重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健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制定完善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一是完善排污费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二是制定污水处理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扶持政策,降低污水处理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成本,保证污水处理厂运行和处理效果。三是探索推行绿色信贷制度。根据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划分环境信用等级,建立环保、信贷部门定期通报制度,并实行差别信贷政策,促使企业遵守环保法规、减少污染排放,同时起到规避信贷风险的作用。四是完善脱硫脱硝电价。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完善发电绿色调度等政策,将机组脱硫脱硝效率作为发电调度的重要指标,安排脱硫脱硝效率高的机组增加发电量。

(七)完善“三大体系”,强化环境监管

    进一步完善“三大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全区各级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扩大覆盖范围,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的环境监督作用。二是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体系,对污染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为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提供数据支撑。三是强化环境监管。发挥督察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监管,逐步提高重点排污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和各项治污工程减排能力,全面提高企业达标排放率,从而实现良好的监管减排效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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