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2015年广东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控制本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并且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故制定广东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及相关电镀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环评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5年6月3日首次发布,自2015年 8月20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及相关电镀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评、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二、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珠三角、非珠三角两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市全部范围。
非珠江三角洲地区,除珠三角以外的行政区域。
三、标准执行要求
珠三角现有项目:自 2012 年 9月 1 日前环评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珠三角现有项目执行广东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1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非珠三角现有项目:自标准实施之日前环评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非珠三角现有项目执行广东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1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8 年6 月30日起,执行广东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珠三角

非珠三角

1

总铬(mg/l)

0.5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

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镉(mg/l)

0.01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

0.1

0.3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

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

0.005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铜(mg/L)

0.5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

1.0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铁(mg/L)

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铝(mg/L)

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80

8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

15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

2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磷(mg/L)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 CN-计,mg/L)

0.2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L/m2
(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5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层镀

100

200

注: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仅适用于专业电镀企业,其他含电镀工序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和环评批复执行。

珠三角新建项目:自 2012年 9月1 日起环评文件获得批准的新建、扩建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珠三角新建项目执行广东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非珠三角新建项目: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评文件获得批准的新建、扩建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非珠三角新建项目执行广东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珠三角

非珠三角

1

总铬(mg/l)

0.5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

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镉(mg/l)

0.01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

0.1

0.3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

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

0.005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铜(mg/L)

0.5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

1.0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铁(mg/L)

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铝(mg/L)

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80

8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

15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

2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磷(mg/L)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 CN-计,mg/L)

0.2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L/m2
(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5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层镀

100

200

注: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仅适用于专业电镀企业,其他含电镀工序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和环评批复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执行广东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镉(mg/l)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

0.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铜(mg/L)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铁(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铝(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磷(mg/L)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 CN-计,mg/L)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L/m2
(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层镀

100

注: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仅适用于专业电镀企业,其他含电镀工序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和环评批复执行。

注意:国家发布新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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