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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减排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1-7-18 15:53:14

总  则
一、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规范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减排管理,实现“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辖区内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等可参照执行。

二、“十二五”对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 。

三、各级人民政府是相应城镇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主体,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实施污染减排和排放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
四、不断完善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重点做好稳定运行,积极推进处理后污水的综合利用;运行不稳定、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根据污水排放去向和用途对设施进行改造;对全区设区城市污水收集率未实现全收集,其他城镇低于75%,应加大配套管网建设力度。

五、根据环境质量要求合理选择生活污水处理工艺。自治区设区城市必须配套建设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厂。凡排水去向是地表水体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选择二级生化处理工艺, 处理后出水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B标准,经湿地处理后排放;排水去向不进入地表水体的城镇(不含设区城市),且污水处理厂选址远离人群聚居区、工业废水所占比例不超过10%,可选择一级强化工艺。污水处理厂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土地利用、污泥农用、污泥厌氧消化发电、填埋等方式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六、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各种方式,对二级生化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加以综合利用;无利用途径的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厂出水,以及采用一级强化工艺处理后的出水,通过配套建设冬储、灌溉等工程,用于荒漠生态绿化。

七、完善监控设施,加强运行管理。所有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要求,建设完备的监控设施和中控系统。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和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建立运行台账,实现数据适时传输。

总量控制管理
八、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辖区管理。自治区环保厅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 标准和政策确定各地州市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各地州市应将辖区内城镇污水治理作为重点纳入辖区控制规划,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督促实施。

九、各城镇政府应依据国家政策、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规划,结合本地自然环境、人口、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经地州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自治区环保厅确认后组织实施。

十、依法对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实行排放总量许可证制度。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自治区环保厅对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确定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指标。在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总量指标排放的区域内,涉水建设项目采取缓批、限批等措施。

十一、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全口径”管理。所有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量、水质、用电量、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全部纳入管理;污水处理厂应按月向当地环保部门上报管理台账。遇事故治理设施停止运行,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正常检修停止运行,需经所在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二、各级环保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和指导、督查整改,建立动态跟踪档案。及时组织进行监督性监测、对比监测和数据有效确认,建立动态数据库,
按月确认污染物排放情况。

附  则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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