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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2-9-10 16:55: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市污水输送、集中处理、达国家排放标准一体化正常管理和维护,规范自备井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根据《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收缴办法》省政府[2004]99号令、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渭南市城市供水价格第二步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价发[2005]166号及《渭南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市政府[2005]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向本市城区规划以内城市污水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二章 征 收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也是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起着重要作用。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事宜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渭南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生活水费时一并代收,另一部分自备井源污水费由市排水公司代收。但是每一笔污水处理费都得于抄表计量数据相符,全部按照有关票据规定足额按时划转给财政收支专户,用于城市排水管网维护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等。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确保收取污水费足额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城区排污管网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的运行维护成本,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标准实行分级审批。渭南市所辖各区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渭南市物价部门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渭南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执行《渭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渭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按照渭南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渭价发[2012]61号)文件精神,我市污水处理费提高0.2元,为每吨1.0元。(目前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现行政策执行,为每吨0.8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八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单位应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污水处理厂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污水处理费,但不可免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污水处理厂要按权责、一致的原则,确保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对擅自停止或不满负荷运行、经监测水质超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应责令其整改,直至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渭南市住建局在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制定完善排水管网建设规划。排水管网的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污水处理规模,提出分阶段污水收集处理目标和排水管网的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排水管网建设要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规模。
   第十二条 凡使用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用户,均按照水表显示的用水量计收,对未安装水表要求限期装表,并向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用户,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自备水源用户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其用水性质执行与自来水用户相同的标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渭南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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