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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3-7-3 11:27:36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操作程序,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污水处理整治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函〔2012〕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工可、环评、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统一由市市政园林局(包括市市政工程建设办公室、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下同)负责申报。

    第三条  污水处理厂、一级污水管网、污水收集泵站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以及乐成、城东、城南、盐盆等参照部门财政体制的街道二、三级污水管网建设由市级建设机构负责实施;其他各镇和参照镇级财政体制的街道二、三级污水管网建设,以及所有涉及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政策处理工作由所在地镇(街道)负责实施;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成中心城区、乐清湾港区范围内的二、三级污水管网建设由各自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各镇(街道)需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机构,落实专职、专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  污水收集管网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由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议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设计费在50万元以下的可通过议标方式确定;设计费超过50万元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市市政园林局联合召开设计交底会议,同时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市政园林局备案。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施工招投标:

    (一)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资金确认联系单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工程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不足200万元的项目可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小额工程项目组织招投标,或者通过镇(街道)招投标交易平台组织招投标;沿街排水户应急的零星纳管工程且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自行研究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加强项目合同管理:

    (一)污水管道施工中,损坏的雨水管道、路面等修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恢复原状。工程施工范围外的雨水管道、路面修复等所需费用由所在地镇(街道)自行承担。

    (二)服务类项目(包括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结算审核等,下同)合同价应当征询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园林局意见。

    (三)各镇(街道)应当将有关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报市市政园林局备案,作为市财政资金拨付的依据。

    (四)设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者30万元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将设计变更联系单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五)工程结算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结算必须将结算资料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时报市审计局审计;镇(街道)投资项目结算审定书应当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加强工程管理:

    (一)施工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向市市政园林局申请办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市市政园林局组织工程中间验收(闭水试验),并做好验收记录。

    (三)工程完工后,在项目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五方主体自验合格基础上,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先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市政园林局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四)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并将竣工图纸、竣工验收单等资料报市市政园林局备案(纸质和电子档案各一份)。

    (五)工程办理结(决)算时,市审计局应当同步跟踪审计。

    (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围护、标识标志和夜间警示照明等措施。管沟弃土及时外运,渣土弃运必须符合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规定。管道铺设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及时进行闭水试验、回填、修复路面、清理现场。

    (七)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工程例会,镇(街道)要每月定期向市市政园林局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由市市政园林局汇总后报市重点办。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加强工程日常管理和养护,其管理和养护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一)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和一、二级污水管网日常管理和养护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建设的二级污水管网竣工验收后移交市市政园林局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办理移交手续。

    (二)三级污水管网日常管理和养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或者小区物业负责。

    第九条  镇(街道)负责建设的二级污水管网项目工程建安费用和服务类项目费用由市财政出资,政策处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费用由镇(街道)财政出资。施工项目确认已开工的,工程建安费用按照合同价的30%预拨,竣工验收通过并经工程决算审核后拨付余额。服务类项目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价的30%预拨,合同执行完毕后拨付余额。镇(街道)垫资困难的,可按照实际支付的进度款申报,市财政和市市政园林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条  镇(街道)负责建设的三级污水管网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规定拨付:

    (一)施工项目确认已开工的,按照合同价的30%进行预拨;服务类项目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价的30%预拨。镇(街道)也应当按照不少于合同价的25%安排项目建设资金,并确保资金同步到位。

    (二)根据年度建设任务考核结果计算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补助余额。年度建设任务全部完成的按照计算基价的85%予以补助;完成率在90%以上的按照计算基价的70%予以补助;完成率在80%以上的按照计算基价的50%予以补助;完成率不足80%的按照计算基价的30%予以补助。年度建设任务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为准。

    (三)计算基价包括服务类项目费用和工程建安费用,政策处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费用不列入计算基价。服务类项目费用按照项目实际支出列入计算基价。工程建安费用按照项目结算情况进行计算,其中: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办理结算的项目按照项目结算价列入计算基价;跨年度项目或者项目未办理结算的,按照当年实际支付的工程(设备)进度款(包含预付款)列入当年计算基价;结算办理后,按照结算价减去上年度已列入计算基价的工程(设备)进度款的差额列入结算年的计算基价。

    (四)申请财政资金补助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项目有关合同、结算书、发票等凭据资料收集汇总后,报市市政园林局审核。经市市政园林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结合我市城镇污水设施建设的特点,对当年有项目建设任务的镇(街道)、功能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资料管理、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金管理、廉政建设等。对当年无建设任务的镇(街道)、功能区不列入当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其年度考绩“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项分值计入“环卫设施建设”项分值。

    第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具体按照《乐清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详见附件)规定计算考核得分。各考核单位的最终得分为考核得分乘以难度系数。难度系数按照各考核单位的投资额设置,所有考核对象的投资总额除以考核单位个数的值为基准投资额,小于或等于基准投资额的难度系数为1;基准投资额以上每增加100万元,其难度系数相应增加0.4个百分点,最高难度系数不超过1.12。

    第十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绩效考核采用日常督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由市市政园林局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年终,在项目实施单位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小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踏勘等方法对各项目实施单位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目实施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率低于80%的;

    (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附件:乐清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及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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