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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3-7-17 9:49:56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加快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污水、污泥收集处理处置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是指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含省级中心镇,下同)、镇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

  第三条  我省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自行筹措,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省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污水设施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年度资金总量控制、项目分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配,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污水处理水平相对落后地区倾斜。

  第五条 污水设施专项资金对列入省建设厅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并已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补助,具体分为三类:

  (一)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管网口径DN300以上)。

  (二)镇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管网口径在DN300以上)。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申请补助的污泥处置项目须符合我省污泥处置技术导则和规范,并达到无害化处置标准。

  对已列入“十二五”中央财政城镇污水配套“集中支持”计划的项目或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含国债)的项目,本专项原则上不再安排。已取得本专项补助的镇新建或改扩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的不再补助。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六条 根据当年省级预算确定的污水设施专项资金的总量,对城市污水配套管网、镇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三类项目之间的资金规模暂按0.5:1.2:0.5比例进行分类安排,可根据工作重点及项目进展情况合理调整分配比例。

  第七条 污水设施专项资金按照污水处理水平、污泥处置方式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一)分配因素与权重系数

  1.财力调节系数。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省级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按照二类六档设置财力调节系数分别为2.0、1.9、1.8、1.6、1.4、1.2。

  2.污水处理水平系数。省级中心镇以上污水管网项目根据污水处理能力不同设立污水处理水平系数。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污水处理率与所属地级市的平均城市污水处理率作比较,如相等的为1;超过的为0.8;不到的为1.2。城市污水处理率从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取数。

  3.污泥处置方式系数。对污泥资源化利用、污泥焚烧和污泥填埋三种不同处置方式,分别设立污泥处置方式系数为3、2和1。

  (二)补助标准与计算公式

  1.城市污水配套管网项目补助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该市县年度应分配污水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额=经核定的该市县计划建成管网长度×财力调节系数×污水处理水平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同期拟建成管网长度×财力调节系数×污水处理水平系数)×污水配套管网年度资金规模。

  其中:经核定的该市县计划建成管网长度是指该市县当年计划建成的管网长度,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管网长度,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管网长度。

  2.镇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补助标准分为污水处理厂补助标准和配套管网补助标准两类:

  污水处理厂补助标准

  (1)规模≥1万立方米/日,按500万元/万立方米补助;

  (2)0.5万立方米/日<规模<1万立方米/日,按400万元/座补助;

  (3)规模=0.5万立方米/日,按300万元/座补助;

  (4)0.1万立方米/日<规模<0.5万立方米/日,按200万元/座标准补助;

  (5)规模≤0.1万立方米/日,按100万元/座标准补助。

  配套管网补助标准

  (1)省级中心镇、钱塘江流域建制镇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一类地区建制镇:管网(DN300以上)按30万元/公里补助,每镇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其他建制镇:管网(DN300以上)按20万元/公里补助,每镇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在计算专项资金时实行“从高”原则,即分别计算污水处理厂补助额度和配套管网补助额度,金额高的核定为该项目补助资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一类地区不超过800万元/镇;二类地区不超过600万元/镇。

  3.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专项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该市县应分配污泥处置专项资金额=该市县污泥处置项目日处理规模×财力调节系数×污泥处置方式系数÷∑(各市县污泥处置项目日处理规模×财力调节系数×污泥处置方式系数)×污泥处置年度资金规模。

  每个项目最高800万元(除省政府重点项目外),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申请污水设施专项资金的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建设部门,于每年3月31日(2013年为6月30日)之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行文并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基本情况及实施情况总结(工程实施情况、资金配套、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已竣工项目的验收证明。同时,严格按规定填报《浙江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情况表》(见附1)、《浙江省污泥处置项目建设情况表》(见附2)。县(市、区)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应同时抄送设区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市本级及其所辖县(市)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将电子版发送省建设厅。

  上述项目材料应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按项目装订成册,有封面和目录(注明页码),按A4纸张尺寸制作。材料中印章需红章,项目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请各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本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第九条  各有关市、县(市区)无论当年是否申请该专项资金,3月31日前必须填报附1和附2。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对比上一年申报资料,按公式计算提出相应增加或减少该市、县(市、区)当年资金安排额度。

  对报送材料不规范的,暂缓核定污水设施专项资金补助;对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的,三年内停止安排其污水设施专项资金并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2013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按照上述分配方法计算专项资金,并于8月底前下达给有关市、县(市)财政、建设部门。从2014年开始,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各市县年度污水设施专项资金,并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给有关市、县(市)财政、建设部门。各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省下达的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污水设施专项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3款“城乡社区公共设施”99项“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项目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停止拨款,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3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0〕172号)和《浙江省镇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4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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