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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区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3-8-7 15:06:09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实现城市排水雨污分流,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及内涝灾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及鼎城区武陵镇)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以及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收集、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雪)水的管网、沟(河)渠、出水口、下水检查井、雨水井、防护堤、泵站、污水处理厂、有调蓄功能的湖(池)、污泥处置站等及其附属设施和用地。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市江北城区(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城区城市排水许可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配合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排水设计纳入该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以及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告知申请人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竣工验收时应听取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必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排水户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督促排水户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五条  排水户应按照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意见,在指定的位置设置水质采样、流量测量、排水控制装置及相关的标志。

  第六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城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合格的排水资料和图纸;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及影响水质正常处理的特征污染物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七条  排水许可审批程序:

  (一)受理。排水户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领取《排水许可证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后应当场告知是否受理;如不受理,应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补充资料。

  (二)审查决定。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对申请排水许可的排水户经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送达。作出排水许可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有关要求予以送达。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及影响水质正常处理的特征污染物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短期排水的,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

  (四)排放影响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和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或物质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测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排水户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其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列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户,其排水管网接入市政管网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督导检查责任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 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

  (三)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 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鼎城区武陵镇范围内的公共排水设施,分别由当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自建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负责。社区管理单位要配合产权人和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做好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的协调工作。

  排水设施缺损或发生污水冒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和疏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排水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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