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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顺昌县鹭鹚溪流域麻溪段河道环境整治项目(污水处理)质疑

发布时间:2017-2-7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您好,关于贵公司2017年1月20日发布的“顺昌县鹭鹚溪流域麻溪段河道环境整治项目(污水处理),招标编号:亿达南招〔2016〕176号”的工程招标,我方存在以下问题,望招标单位能予以解释:

  (1)招标文件中第21页,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评分细则第三点中资格审查文件中B1综合实力中“投标人为上市企业,得1分”是否合理;

  (2)招标文件中第23页,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评分细则第三点中技术得分中C2技术规格情况说明中“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等方面,对招标文件中的核心装置在响应要求的前提下,拟采购的地埋式玻璃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必须由具有县级及其以上环境保护局(需注册在福建省内)批复的玻璃钢生产厂家进行提供授权,具有正式授权书的证明材料和玻璃钢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玻璃钢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备查)得1分,如若投标人自身具有获环境保护局批复的玻璃钢生产厂家得4分,满分4分(该批复和授权书原件备查,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如若提供材料不实者,招标人可没收中标候选的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让中标后选人加入企业失信黑名单)”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以及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我方认为招标文件中上述两点明显违背上述两条法律法规。首先,根据该项目的规模、金额及工艺特征等,投标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对项目实施没有相关的联系;其次,根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整个市场环境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招标文件中所提到“拟采购的地埋式玻璃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必须由具有县级及其以上环境保护局(需注册在福建省内)批复的玻璃钢生产厂家进行提供授权”有明显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倾向,且该条款未对提升整体项目优质程度有明显作用。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上诉两点存在问题,望招标代理公司能够修改招标文件或回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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